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能否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能力丧失证明”。
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能否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我们经常遇到受害方以《残疾人证》作为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法院在此问题上往往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有的直接予以认可,有的则要求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到劳动部门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作处理。各级法院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为此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在此把心得分享给大家。
一、什么是《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等规定可见《残疾人证》的功能是:残疾人可持证享受社会优惠待遇。政府为鼓励残疾人就业给予了很多鼓励措施,那说明有《残疾人证》的人未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有一定的生活来源。
二、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的程度,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三、《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以被抚养人是否需要抚养除了看有无生活来源外,在被抚养人未超退休年龄情况下,要以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依据。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受害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应提请法庭驳回其相应诉求。
四、注意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因工和非因工两种,作为交通事故索赔中出现的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非因工标准。因为被抚养人如果是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那所在企业或社保基金肯定会给予了工伤待遇,属于有生活来源,就不存在索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所以只有些非因工受伤的受害人近亲属,才有可能索要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在做劳动能力鉴定时要向人民法院技术室强调鉴定应依据非因工鉴定标准来评价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残疾人证》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与劳动能力鉴定有着根本不同,因此不能作为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我们在诉讼中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由原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争取拿到合法合理的判决。
强调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抚养人作劳动能力鉴定即可。而且这种鉴定应该是原告来申请的,除非法院指令我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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