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企业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发布及联动惩戒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关于印发《江阴市企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认定发布及联动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阴市企业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发布及联动惩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5年4月9日
江阴市企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认定发布及联动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无锡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和《江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失信行为,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和法治等活动中具有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企业,是指由市级管理部门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的、应列入重点警示状态的企业,或者需要采取严厉联动惩戒管理措施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发布、惩戒及其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市级管理部门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江阴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及“黑名单”认定标准
第五条
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由市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第七条
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二)未及时办理年审、年检、年报或注销、撤销、变更等许可行为的;
(三)违反或无法履行管理部门要求实施的标准、规范、措施等行为的;
(四)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小、行为轻微的;
(五)市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第八条
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的;
(二)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行为较重的;
(三)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
(四)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拖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仲裁机构裁决的;
(六)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两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七)市级管理部门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较重失信行为。第九条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建设工程、食品安全、医药安全、交通运输、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工商行政管理、房产管理、产品质量、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受到限制、禁入或被吊销许可的;
(三)重大骗税或重大偷逃税、拖欠贷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严重行为的;
(四)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两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仲裁机构裁决的;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市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企业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违法用工、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企业涉及工程建设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情节严重被限制市场准入的;
(二)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受到无锡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公告,产生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五)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十二条
企业涉及农资市场监管、野生动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农药、肥料、主要农作物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情节严重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农药、兽药、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两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两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企业涉及食品安全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连续3次及以上责令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六)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第十四条
企业涉及药品安全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涉及环境保护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二)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空转),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
(三)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私设暗道偷排废水的,或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暴力抗拒执法、无理由拒缴排污费、拒绝排污申报的;
(六)被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挂牌督办的;
(七)逾期未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
(八)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项目的;
(九)新、改、扩建项目未按环评批复文件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地址、规模、工艺的;严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试运行或试运行期间严重超标排污,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严重违反危废处臵规定的;
(十一)贿赂环保工作人员且被各级检察机关查实的。第十六条
企业涉及安全生产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四)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不治理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亡人一般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企业涉及价格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经经价格主管部门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企业涉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业主单位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导致管理混乱,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物业服务发生严重管理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管理项目后,拒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企业涉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二十条
企业涉及税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重大偷税、抗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
(二)欠缴税款走逃和欠缴税款金额较大且经责令即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依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需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抗拒执法的;
(二)被责令关闭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欺骗和误导公众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商业秘密、“傍名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报,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涉及产品质量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
(三)特种设备不按规定登记报备、检验情节严重的;
(四)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送检的。
(五)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涉及金融领域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存在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的;
(二)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
(四)存在故意转移、隐匿资产行为的;
(五)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的;
(六)信贷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失去联络的;
(七)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涉及海关监管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海关行政处罚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及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一定数额的;
(四)被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其他市级管理部门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黑名单”认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黑名单”企业典型案件依法实施曝光。第二十六条
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黑名单认定发布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相关市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领域黑名单认定标准,对失信行为严重,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黑名单企业进行认定。
(二)各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定期向市信用办汇总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上旬。报送部门需填写《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报送表》,及“黑名单”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和部门最终处罚决定复印件。
(三)设立市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代表,法律专家、信用管理专家等,负责对市信用办汇总的部门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曝光“黑名单”。
(四)市信用办负责在相关媒体公布“黑名单”信息,“黑名单”抄送至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市级管理部门认为对严重失信行为需及时进行黑名单认定并予以曝光的,经提出后可在年度期间追加实施。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市级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查询江阴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三十条
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
(四)其他联动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上述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三)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四)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五)提高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条件或成本;
(六)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上述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三)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四)从严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
(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第三十二条所述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限制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
(三)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限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办理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暂缓或限制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级管理部门在实施失信惩戒联动时,可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将企业失信行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联,并制定相关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企业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黑名单”企业为5年,其他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由市级管理部门确定并注明。有效期满后,企业失信行为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转为存档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三十七条
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最初作出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的市级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企业,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办报送修复结果,市信用办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修复并不删除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录入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但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要件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改变或予以解除联动惩戒措施,并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认为失信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认定该企业失信行为的管理部门,或归集信息的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十条
市信用办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提出答复意见,并根据答复意见答复异议申请人,更正异议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市信用办及时更正。
第四十二条
经更正后的企业失信信息,市级管理部门或市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应重新认定失信行为,不构成失信行为的,市信用办应在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予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确定其失信等级,报送市信用办,录入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第四十五条
市信用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规范标准,保证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及时、准确、有效和安全,为市级管理部门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级管理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惩戒的联动实施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通报。
第四十七条
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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