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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价费〔2014〕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下同)。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财政管理的幼儿园的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其它幼儿园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县(区、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市级财政管理的幼儿园代收费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幼儿园代收费县(区、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以及报备案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费用。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自主经营,自主定价。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幼儿园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幼儿园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告知幼儿家长,在一个学年中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分不同等级核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卫生防疫)、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和预留发展资金。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保教费标准:
1、省级一类示范幼儿园为400元/月.生;
2、省级二类示范幼儿园为360元/月.生;
3、省级三类示范幼儿园为330元/月.生;
4、市级示范幼儿园为300元/月.生;
5、县级示范幼儿园为260元/月.生;
6、基本达标幼儿园为230元/月.生;
7、未进行评估的幼儿园参照基本达标幼儿园的标准执行;
8、学前班为150元/月.生。
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
1、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2、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3、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4、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取暖费。取暖费可在每年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4个月收取(不足4个月的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四)代收费。
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被褥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收取的费用。采购被褥的价格、规格等由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确定;
2、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据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 5 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必须单独立帐,使用财政、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每年可从保教费总收入中提取不超过8%的资金用于奖励在幼儿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师,有利于吸引优秀幼儿教育人才加入公办幼儿教育队伍,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水平。同时可以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积极性,采取租赁场地等方式扩大办园规模,缓解幼儿入园难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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