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_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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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7-5 发布者: 点击次数:550 穗民〔2013〕204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有效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13〕11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馈。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6月20日

(联系人:彭国雄,电话:83366493)

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意见》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安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第三条 经认定的符合补贴和奖励优惠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不计算其本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补贴和奖励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第五条 单位安置不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补贴和奖励优惠范围。第六条 企业隶属关系按登记机关确定。补贴和奖励资金由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七条 补贴和奖励的申报、审核、预算和发放

(一)申报

1.福利企业的申报。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应在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分两次向同级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福利企业申请补贴和奖励优惠审核表”。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2.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申报。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分两次向同级残联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和奖励优惠审核表”。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核

市民政局、市残联成立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审核市属福利企业。联合审批小组对福利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市属福利企业申请补贴和奖励优惠审核汇总表”,并应在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将“汇总表”提交市财政局。

市残联负责审核市属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并按上述时间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审核区、县级市属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并按上述时间汇总报送区、县级市财政局。

(三)预算

市残联汇总市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市民政局提交的市属福利企业经费资助计划,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区、县级市残联汇总同级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同级民政局提交的同级福利企业经费资助计划,统一向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申报预算。

(四)发放

各集中安置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到所在地残联办理领取补贴和奖励手续。各级残联应在财政预算资金下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和奖励下发各相关单位。

第八条 集中安置单位办理补贴和奖励优惠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利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提供残联核发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复印件。

(二)单位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三)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及《残疾员工名册》;

(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五)残疾人的广州市户籍身份证;

(六)集中安置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且残疾人签名确认的凭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八)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单位,可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虚报残疾人户籍、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补贴、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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