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_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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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扶持帮助企业开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适用技术和有市场、有效益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引导银行贷款投向,保证并扩大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我省技术创新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我省“十五”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企业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引进消化吸收及技术推广。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选项的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七)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八)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九)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款。同时,应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技术创新资金拨款额度按项目需要以资本金方式直接注入,一次拨付。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应根据省财力的可能每年增加。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范围为:

1、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所实施的项目;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省经贸委认定的科技型小企业;

4、长期、稳定产学研合作所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 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

2、企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论证。

3、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已承诺贷款;

4、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十五”技术创新规划,在实际考察企业及相关技术发展状况,并在地市经委和行业办对项目审查上报的基础上,下达全省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四、资金下达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委根据技术创新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技术项目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将资金划拨省信托投资公司技术创新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对列入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委托地市经委或行业办组织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可研报告论证通过后应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要求填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与省经贸委签订《山西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企业落实项目所需自筹资金或贷款。

第十六条 企业持目标责任书及有关资金落实凭证到省经贸委及省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五、项目的实施及监管

第十七条 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开发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向山西省经贸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山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委托地市经委或行业办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详细说明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各地市经委、行业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对因企业或技术方面的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原项目资金计划撤消或进行调整。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也应建立相应的技术创新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经贸委、山西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晋经贸技字[1999]211号

签 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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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处反映。

附件: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抄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抄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行、省建行、省农行、省中行

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是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我省结构调整政策;

(三)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纲要、指南;

(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选项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 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型技术及产品;

(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七)我省优势资源采用高新技术精、深加工产品及技术。

(八)能够形成体系且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符合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 出项目申请,填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报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 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报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

第九条 省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 申报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条 省经贸委审定申报项目,并将需银行贷款的项 目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 织企业编写《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按照晋经 贸技字[1999]146号文《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指标评价体系》执行。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 目,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 格的单位对符合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立项条件的新产品,填写《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和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农药项目需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准产证”。申报单位将每个项目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申报的国家级新产品试产项目经省经贸委初审 后,按照国家经贸委要求录入计算机,并将软盘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 上报的新产品项目提出评议,并经国家经贸委终审后,编制下达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并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应符合省级新产 品条件并经鉴定的新产品,由申报企业填写《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新产品鉴定证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经贸委或省有关主管单位审查盖章,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二)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共同审查后,下达山西省新产品试产计划。第十六条 为鼓励平等竞争,省经贸委对一些特别重大 的技术创新项目,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计划 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二)下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费;

(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管单 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根据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单位也可由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省经贸 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申报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并向省经贸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西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按计划与责任书的要求,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

(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省经贸委;

(六)经省经贸委同意后,主持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七)对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2年,在申 报每年度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 构、手段、人才、资金投入强度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按隶属 关系,向所在地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书;

(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目标责任 书、合同书,按要求完成项目;

(四)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 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并报项目主管单位;

(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 报省经贸委。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与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省下达的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其管理和使 用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责任书所规定的任 务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报省经贸 委批准,由项目主管单位主持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备案并颁发证书。项目鉴定验收按照《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字[1997]4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 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 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 项目撤销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同时列入两种以上科技计划的;

(四)银行贷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 金不能落实的;

(五)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六)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难以落实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 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的;

(九)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撤销,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 省经贸委批准后执行。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省投资金,并将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 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后,报省经贸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市经贸委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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