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推荐)_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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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省、市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汤原县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配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配售管理,是指县县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配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售或配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的确认工作。

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登记备案,协助住房保障部门调查走访工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工作。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无偿提供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所需家庭和人员等信息。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

(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

新建保障性住房是使用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和县级配套资金由政府集中建设的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和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二是和旧城区改造相结合;三是和土地收储相结合;四是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配建保障性住房是使用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和县级配套资金在旧城区改造中建设的房屋。

改建保障性住房是对购买的面积较大的房屋分户改造成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

用权的住房;实行产权共有的房屋。

(三)接受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配建、购买保障性住房程序:

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向省建设厅、财政厅请求批复后,实行政府采购的办法。

第八条

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支持各类企业和个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无房户家庭。

(二)进城打工农民工家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购买商品房的;

(三)原有住房60平方米以上被拆迁,已签协议回迁的;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未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其它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不同,实行分层次管理,实施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城镇无房户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

(二)无房进城务工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三)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源不够或不符合配租、配售条件的可申请租赁补贴。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申请及配租、配售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无房证明、低保户携带低保证明,残疾人携带残疾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申报窗口进行申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结束后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在行政服务中心按申报顺序分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两组进行电脑随机抽取房源号。抽取房源号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现场监督,房源抽取后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房源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窗口人员由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居住在危房中的。

第五章

配租与配售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租住房后,凭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汤原县保障性住房配租准予通知单》,签订为期一年的《汤原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售住房后,应与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其他相关单位、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方式的,共有产权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按《汤原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产权共有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房屋交易部门不得办理交易手续。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

行回购或补交有关费用。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属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家庭要及时到县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其停发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规定进行再分配;

(一)将承租的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配租住房入住手续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六)其他应收回配租住房的情形。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资金、租金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资金设专户,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县级配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设专户,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的指导原则制定,由县物价局确定并公布执行。

符合配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一律按物价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租金缴交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

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纳入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入住家庭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房源筹措、装修、设备安装等相关费用纳入县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和室内结构的维修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计划和预算安排维修企业或单位实施。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的维修由住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租金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年收缴后汇缴至财政专户,财政全额返还作为维修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办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户建立入住家庭的租赁台账及财务台账,每月做好统计报表,上报项目和数据要准确及时,并接受县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入住家庭在退出配租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应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交接和签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或配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

(一)新建、配建、改建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办根据实际拿出价格预算,财政部门预决算中心最后审查认定,然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房单位或企业,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购买保障性住房通过政府采购,纪检监察部门对购房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确定和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二)对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收回其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时,将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县住房保障;收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时,实行“原款原退”并要求其补缴入住后每月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计算。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法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应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筹集、配租或配售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保障性住房投诉渠道,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汤原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 管理 办法

已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驻汤中省市直

单位。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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