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_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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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4-03-17 19:03:08.0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建城[1994]403号

第一条 城市燃气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促进城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应燃气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根据气源厂和燃气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质量、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的资格,并对资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按供气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证。第六条 城市燃气资质审查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负责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

(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资格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施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包括与厂家签定的供气合同书及与具有充装资格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签定的代储代分协议书)及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情况。

第八条 新建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分初步审查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向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两年合格后,可向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正式审查,经正式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正式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经资质正式审查后不符合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限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燃气企业供气资格,企业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发放。《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企业遗失《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在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缴销原资质证书。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按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管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或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在三十日内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城市燃气企业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生产和经营情况和年度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告资质审核部门。在《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的十一月底前,城市燃气企业应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或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发给或收回《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对资质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者,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不超过一年)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运营,停运企业应主动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在整顿期间,对城市安全供气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危害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在村镇从事供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其它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HG5—1472《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和HG5—1471《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技术、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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