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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品检验
第一节 商品检验概述
学前思考
生活或社会活动中什么时候需要对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检验些什么内容?
问题结论
1、很多场合需要对商品进行检验,特别是贸易活动当中。
2、检验的目的主要是确定商品的质量,分清责任,便于管理。
3、检验的内容:依目的不同商品不同而异。
一、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商品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际、国家的有关法规,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以及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作出合格与否或验收与否判定的业务活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概念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二)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即商品检验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2.它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3.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该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三)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 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2. 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3. 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4. 办理索赔的依据。5. 计算关税的依据。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教学案例一
2005年初,江苏一家外贸公司,采用D/A 90天方式出口五金工具到美国,在货到一个月后,美方来电称,由于几家批发商相继毁约,销售遇到困难,但不会延误付款。然而在应收帐款到期日,中方没有收到货款。之后,美方突然发来一份据称是美国一家著名金属研究所出具的质检证明,称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折价50%,否则全部退货。中方虽据理力争,然而由于合同上未列明争议的时限和出具的有效质检证明的机构,竟然找不到拒绝美方无理要求的充分理由。最后货款仅以原价的60%收回。
几乎所有的外贸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远期结汇业务中,一旦市场行情变化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滞销,国外进口商马上就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中方赔偿损失或折扣货款,将原本属于外商自己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中方。更有一些品质不良的外商,藉此达到诈骗目的。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看看各地外贸公司的外销合同,答案就出来了。很多年以来,我国外贸公司都沿用格式和内容较为统一的“售货合同”,合同中的质量争议条款内容很少,表述简单,不能完全保证出口方的正当利益。甚至个别的售货合同,根本没有质量争议条款。一旦外商提出质量争议,由于没有合同文字的约束,中方往往有理说不清,只能哑巴吃黄连。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完善的合同条款是避免结汇风险,尤其是远期结汇风险的重要保障。在签署远期结汇合同时,应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
(1)不厌其烦地将货物的质量要求表述清楚。合同若过于简单,可能会在将来的争议中陷入繁琐之中;
(2)由于提供了优惠的付款方式,可要求以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证明,而以买方所在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索赔证明;
(3)也可以要求买方派员检验货物。对于其认可的货物,在签收认可以后,买方不能再提出争议。
(4)如果买方只接受到货后再商检,就必须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买方提出争议的时限和商检机构的名称。首先,提出争议时限越短越好,一般掌握的标准为放账期一半时间。最迟期限不能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因为外商提出争议往往是在其不能按期销售货物时。上面案例中,在D/A90天的条件下,外商提出争议的时限最迟不能晚于45天。其次,商检机构须双方认可,并将其名称明确写在合同上。如果只是笼统地表示商检须由商检机构提供,外商就有可能在“商检机构”上大做文章,以达到少付或拒付货款的目的。上面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约定商品检验条款的意义
由于商品检验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必须订明商品检验条款,以便有关商检机构按约定条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检验证明,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两国,难以做到当面呈交和验收货物。
2、由于货物经过长途运输,有可能发生货物残损和数量短缺等问题。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在发生纠纷后便于确定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在长期的外贸实践中,产生了商品检验这一做法。
三、商品检验的种类
(一)根据检验目的不同
第一方检验 第二方检验 第三方检验
(二)根据检验的对象的流向
内销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根据对样品处理的不相同 破坏性的检验(只能进行抽样检验)非破坏性检验
(四)根据检验数量的不同
1、全数检验:适用于批量小、质量特征少,且质量不稳定,较贵重、非破坏性的商品检验。如金、钻首饰。
2、抽样检验:适用于批量较大,价值较底,质量特征较多且质量特征较稳定或具有破坏性的商品检验。
3、免于检验:质量控制具有充分的保证,成品质量长期稳定的生产企业的商品,在企业在检合格后,商业和外贸部门可以直接收货,免于检验。
四、商品检验的程序
(一)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定标 抽样 检查 比较 判定 处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流程
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程序主要有申请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四个环节。
1、申请报验
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关当事人要求对成交商品进行检验先要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手续分成以下三种:
(1)出口检验申请:出口商一般应在商品发运前7至10天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时要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合同、信用证、发票等有关单证。
(2)进口检验申请:进口商一般应在合同规定的对外索赔有效期的1/3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时要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并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品质证书、装箱单、收货通知书等。
(3)委托检验申请: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自送样品。检验结果一般不得用作对外成交或索赔的依据。
2、抽样
抽样是检验的基础,除委托检验外,一般不得由报验人送样。必须由商检部门自行抽样,并由抽样员当场发给“抽样收据”。
3、检验
检验是商检机构的中心工作,如检验不认真就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商检机构在接受报验之后,根据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在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即在弄清检验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然后抽取货样、对所取样品进行检验。
4、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在对商品检验合格后,向有关当事人签发证明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五、商品检验的内容
(一)商品质量检验
(二)商品质量和数量检验
(三)商品包装检验
(四)安全、卫生检验
教学案例二 国际贸易商检
1、案情介绍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我国签订了一份由中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品质价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989年12月31日之前,商检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书为最后依据。”中方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将货物运出并提交有关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出,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98.55%,其他各项也符合合同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5月2日再次提起索赔,并将由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中方公司。报告中称:据抽样检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内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中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澳方公司坚持认为我方公司出口的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①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中方公司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②出口商出具的商检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该机构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
2、案件结果 本案经我国驻悉尼总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才由中方公司向澳方公司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了案。
3、基本理论
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因而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商品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检验。但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场合下买卖双方不是当面交接货物,而且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又可能由于各种风险和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货损。为了便于分清责任,确认事实,往往需要由权威的、公正的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资证明。这种由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此外,各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买方的检验权作了相似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当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以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巨确属卖方的责任,买方有权向卖方表示拒收,并有权索赔。
4、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通过商品检验判明的。本案合同中的商检条款规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根据此规定,中方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不符合同规定,无法律效力,视为未提出商检证明。根据国际惯例,买方有权行使复验权,并可以复验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从合同中订立的商检条款看,明显对我方公司有利,但关键在于澳方公司抓住了我方的要害,中方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供的,中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由本案可以看出商检条款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重要的,为避免买卖双方因对验货时间、地点及检验机构的解释不同而发生争议,在订立商检条款时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明确具体。
本节小结
本节介绍了商品检验的概念,阐述了商品检验的作用和商品检验条款的意义,重点要掌握商品检验的种类和商品检验的内容。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商品检验?
2、商品检验的种类有哪些?
3、商品检验的内容有哪些?
4、商品检验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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