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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许可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证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下列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专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三、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四、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1)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3)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八、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1)废物入场确认;(2)取样方法;(3)测试分析方法;(4)重复测试频率;(5)接收标准;(6)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2)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3)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4)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5)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1)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2)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1)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2)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3)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4)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
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九、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对厂址不在规划工业区、无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许可延续]
条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应当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
2、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上一经营期内的环保监测报告;
4、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
5、从业人员培训纪录;
6、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规定,西城区域内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中转和临时存放的场所,故原则上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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