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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发达国家信托业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深刻调整中,产业结构升级、新型城镇化、金融自由化等进程在宏观政策刺激下正加速推进,由此为信托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纵观2013 年末我国信托行业资产规模达 10.9 万亿元,但是与资产管理行业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2013年以来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季度环比增速和季度新增额均出现连续下降。因此。信托行业在面临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不得不思考应对重大挑战之策。
信托业产生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发展,日本也因地制宜地发展起来。在这个十字路口,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经验应用到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上来显然很有必要。综合分析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经验,对我国信托业发展有如下启示 启示
一、开拓新的信托领域,建立中国的信托文化。
发达国家信托业创新的比较,信托业在不同的国家显示出不同的发展特色。英、美信托业是从物品信托开始的,可日本信托业一成立就是以金钱信托为主,以后又开办了贷款信托业务。可以说日本的信托业是以金钱信托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比起英、美,它重视信托的金融职能。它向个人提供安全有利的食利致富手段,向企业和公共部门提供长期而稳定的资金,从而为经济的发展,为完善社会福利,作出了很大贡献。美国的个人信托业务与法人信托业务都发展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发展的现象。英国的信托业无论从委托人还是从受托人看,都偏重于个人信托。这是英国较之美国及其他国家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反光中国信托业现状,目前中国形成了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垄断性经营商事信托模式,而这些信托公司大多数已被套上融资工具的枷锁已抛弃了对信托本业的探索,民事信托领域的发展是为空白;因此,应当在出台相关法律对受托主体重新调整和规范的基础上,鼓励个人承办信托业务、开拓民事信托市场、培育社会信托文化。启示
二、加快立法建设,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信托法律法规制度环境比较。信托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的,并且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这点在信托业发达国家是共同的。通过对英、美、日三国信托业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各国信托业的运作都是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的。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各国的信托法律随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并且有关信托业的法律还在不断完备。
中国由于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功能性障碍。尽管“一法三规”为信托业确立了制度规范,但是相关配套制度(如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受托人管理制度、信托行业基础配套制度等)建设严重滞后于信托业的发展。尤其是信托财产登记、信托收益权流转等制度的缺失,更是使信托发挥自身的优势存在先天不足,信托功能的发挥面临着极大的制约。我国遵循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不可能像英国那样拥有衡平法对信托信赖保护,因此亟待制定完善的成文法以备制度之需。为促进信托本业的探索和发展可适时制定可操作性的《受托人法》、《信托作业法》等,将信托法的内容具体化,对于不同目的设立的信托应当依托既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分别制定相关的信托特别法(如《遗嘱信托法》、《公益信托法》),以构筑完整的信托法律体系。
信托作为一个崭新的舶来制度欲在中国得到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成文法规制和政策引导,使其与制度环境动态相容,才能促进信托业朝着正常的路径规范发展。
启示
三、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全的功能监管体系,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信托监管比较。由于信托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各国根据信托业的不同特点,选择了与其相适应的监管形式和手段。英、美、日三国为了规范信托业的发展都先后制定并完善了有关信托方面的法律。美国对信托业实施的是多重监管,在联邦一级就有三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另外还有各州的银行管理机构。日本对信托业的监管集中在大藏省。信托机构的开业、合并、变更组织、变更业务种类和经营方法、设立分支机构等都需大藏大臣批准。英国对信托业的监管也带有传统的烙印。以法院对个人受托的监管为主体,对法人信托业务,英国实行财政部统一领导下的分别管理,强调自律性管理。
反光中国的信托监管环境存在严重的非功能监管导致有损公平竞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同一类型的业务分属不同机构监管,不同的监管机构秉承不同的监管理念,导致同类业务的监管标准存在重大差异。就目前各类信托业务监管标准来看,信托公司在净资本、投资门槛等方面面临更严格的标准,因此信托业相对基金子公司等同业机构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这种状况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只有中国信托业只有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全的功能监管体系,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改变信托业监管现状,使中国信托业朝健康、良好方向发展。启示
四、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转型的基本战略。
信托职能多元化,信托机能不断深化。信托的基本职能是帮助别人进行财产管理。发达国家在继续强调信托财产管理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他职能也愈加重视,主要是融资职能、投资职能、服务职能。信托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同性化。由于国外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机构交叉,二者这种紧密的融合,使信托机构有与其他金融机构同化的趋势。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日本与美国达成协议,日本向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银行开放日本的信托市场。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向日本的银行开放其国内信托市场,使得日本的信托银行体制进入欧洲国家,促进了日本和欧洲国家信托业的交流和发展。这种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各国同行新业务的开发,各国信托业的经营经验日益成为共享的财富,同时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也日益加剧。
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从国外的实践看,现代信托不仅在家事领域被用作传继和积累家产、管理遗产、照顾遗族生活、保护隐私等等,在商事领域还被用作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工具、方便企业融资的手段、经营企业的方式等等;不仅在社会公益领域广为运用,而且也广泛用于社会福利领域,甚至在政治领域被用作一种防范权钱交易、维护政治清廉的工具。
电子化交易。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发达国家的信托公司纷纷开设了网上服务,像电子银行、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等。通过因特网,这些信托公司能为顾客提供金融调研,在线个人理财工具,利率、股市查询以及金融信息等。信托财产日益集中,并购重组频繁。
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趋向集中。如英国的法人信托主要集中在四大家银行,日本的信托业一直集中在七家信托银行。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信托业有通过并购重组走向集中的趋势,如东京三菱银行和三菱信托银行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20万亿日元,成为世界第五大银行。信托向商业化、金融化发展。
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性和弹性空间为信托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早期的信托主要表现为一种家庭财产的授予与安排的民事信托,而信托的现代化发展则将它与商业有机联合起来,并因此使得信托更加富有生命力。如英国的“单位信托”实际上是一种大众化的投资手段;日本的“贷款信托”则是日本独创的一种信托新品种;而且,信托机构不仅接受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的委托而进行财产管理,而且接受金钱、有价证券的委托,从事投资和融资活动。因此,信托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重大。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养老基金占的比例高达 30%左右,尤其是美国,其企业年金滚存积累额已经超过10 万亿美元。像养老基金这种公共性很强的资产,通过信托对其进行管理和运作是最合适方式。因此,随着养老基金的增长,发达国家的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的信托业的发展趋势,中国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转型的基本战略,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对金融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信托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笔者认为未来信托行业将朝着发展方式市场化、展业范围全球化、业务类型多元化、产品形式标准化、信托服务普惠化的方向发展。
(一)从依托制度红利到全面市场化发展。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大方向,政府将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市场化机制为主推进宏观调控。经历10余年高速发展,信托业已发展成为金融业中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支柱行业。信托行业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得益于信托工具的灵活性和业务领域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得益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经营、分类监管的格局。2012年以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机构相继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创新。信托业以往所享受的制度红利在减少,一个由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根据全国“两会”精神,未来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将迈向统一监管标准,形成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格局。因此,信托行业只有走市场化发展之路,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才能继续引领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从深耕国内市场到多元化布局全球市场业务。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国际、国内要素自由流动,国际、国内资源高效配置。尽管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企业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仍处于低附加值创造环节。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需要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以更广阔的视野在全球市场中整合优势原料、产品、技术、渠道、品牌等关键要素资源。因此,作为中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托行业,必须紧跟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金融服务,同时规避国内单一市场投资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三)从私募投行业务“单引擎”驱动到“三驾马车”组合发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与此次全国“两会”均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资本市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作为国内开展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信托业的传统业务以私募投行业务为主,其一端连接企业融资需求,另一端则连接社会资金理财需求。信托行业从事私募投行业务的主要竞争优势在于信托公司能够以市场化定价方式和高效率业务审批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根据《决定》和“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更多民间资本得以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通过落实金融监管改革,简化前端审批,从而大幅提高业务审批效率。可见,信托行业依靠私募投行的单一业务模式将遭遇极大挑战。而中国金融体系日趋完善、泛资产管理深化以及国内富裕人群规模的扩大,则为信托行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巨大市场商机。因此,顺应中国金融体系发展趋势,信托行业亟需从“单引擎”驱动转变为私募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三驾马车”组合发力。
(四)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到标准化金融产品。由于信托行业配套制度不完善,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流转税收、信托受益凭证设立及流通等均遭遇较大的制度性障碍,因此无法建立信托产品集中有效的市场交易流通平台。长期以来,信托产品更多地表现为私募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其基础在于建设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制化经营环境。此外,“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实施政策性金融改革,这将有助于加强信托行业制度体系建设。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托产品一级、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将逐步形成,信托产品将由目前非标准化金融产品演变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从近期来看,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为金融机构开展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信托公司通过常态化、规模化地开展证券化业务,可有效提升标准化金融产品的业务规模。
(五)从信托金融服务到信托普惠化。信托不仅是金融工具,其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本质之处在于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从现代信托业在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都得到了长足发展。较之国外信托业,中国信托行业的功能集中于金融服务,其社会服务潜力尚未得到发掘。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作为推进普惠金融的重要平台,信托与其他金融同业相比具有业务边界宽泛的制度优势。作为信托普惠化的具体形式,公益信托、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养老服务信托等已逐步形成市场化产品。这些普惠化信托产品尝试将信托的金融服务功能,向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现代农业以及新型养老模式等方面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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