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_引进人才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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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行高起点的人才奖励政策,加大引才、留才、育才和用才力度,补齐我县人才引进的短板,为伊吾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委有关政策,结合伊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的功能定位,厘清各部门职能职责。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聚焦用人主体和人才需求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放权、松绑,减少过度的行政干预,加强市场化的服务保障,大力营造勇于创新、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大兴识才 1

爱才敬才用才之风,充分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第四条

放眼长远发展需要,强化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统一、“高精尖缺”导向与基层导向相协调、引才与育才用才相衔接,各领域各类型人才相统筹,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真正为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遵循市场经济和人才发展规律,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坚持政府支持鼓励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政治坚定,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工作技能,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愿意长期扎根服务伊吾。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围绕伊吾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的各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精尖缺”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伊吾县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

3、省(自治区)部级特聘专家(教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持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人员,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等并与伊吾县重点产业建设关系紧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自愿长期扎根服务伊吾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5、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自愿长期扎根服务伊吾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二)紧缺实用人才

6、国家“211”重点院校毕业,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需要重点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

7、对口援伊市(县)已退休,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在工业经济、城建规划、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农林牧业等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自愿在伊吾工作两年以上,能够为伊吾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传帮带”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学术领域带头人;

8、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 3

等级或高级技师职称,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伊吾县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9、通过县委人才办组织招录的一般性紧缺实用人才。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八条 薪酬及住房保障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除与本县在职的同等条件工作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外,按人才类别给予补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协议分年度补贴200万元;在伊吾县或哈密市区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配置20万元交通工具一辆,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5年,住房和交通工具归个人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月工资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套算;

2、国家级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县域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按协议分年度补贴100万元;在伊吾县或哈密市区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配置15万元交通工具一辆,聘用合同或服务期满8年,住房和交通工具归个人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月工资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套算;

3、省(自治区)部级特聘专家(教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持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人员,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等并与伊吾县重点产业建设关系紧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按协议分年度补贴60万元;在伊吾县或哈密市区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配置10万元交通工具一辆,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8年,住房和交通工具归个人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月工资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套算,另核发4000元-5000元/月生活津贴;

4、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自愿长期扎根服务伊吾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按协议分年度补贴30万元;在伊吾县或哈密市区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配置10万元交通工具一辆,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10年,住房和交通工具归个人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月工资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套算,另核发3000元-4000元/月生活津贴;

5、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自愿长期扎根服务伊吾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按协议分年度补贴15万元;在伊吾县或哈密市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配置10万元交通工具一辆,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10年,住房和交通工具归个人所有,并办理相 5

关产权手续;月工资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套算,另核发2000元-3000元/月生活津贴;

6、国家“211”重点院校毕业,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需要重点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在伊吾工作期间免费提供6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房一套,免费使用期限5年;聘用单位报销每年往返探亲交通费用;月工资按照聘用岗位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核算,并享受同等绩效奖、精神文明奖、平安奖等补贴待遇;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5年,按照签订协议分年度补贴6万元;

7、对口援伊市(县)已退休,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在工业经济、城建规划、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农林牧业等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自愿在伊吾工作两年以上,能够为伊吾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传帮带”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学术领域带头人,在伊吾工作期间免费提供干部公寓统一食宿,聘用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报销每年往返探亲交通费用,按协议每年度补贴6万元,另核发3000元-4000元/月生活津贴。

8、通过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引进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高级技师职称,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伊吾县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在伊吾工作期间免费提供6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 6

寓房一套,免费使用期限10年;月工资按照聘用岗位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核算,并享受同等绩效奖、精神文明奖、平安奖等补贴待遇。

9、通过县委人才办组织招录的一般性紧缺实用人才,月工资按照聘用岗位参照本县同等条件、相同级别待遇核算,并享受同等绩效奖、精神文明奖、平安奖等补贴待遇。

第九条 专项编制保障。为满足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库。“十三五”期间,每年明确一定数量的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紧缺人才可直接入编;引进的国家“211”重点院校毕业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需要重点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通过参加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根据用人单位空编情况入编;通过县紧缺人才招录的一般性紧缺实用人才,纳入县财政自养编制。

第十条 家属子女就业、就学保障。对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县政策性安置,由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县人社局会同引进单位积极协助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其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可享受有关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县域内任 7

何地点入户,其子女转入本县中、小学或幼儿园,享受教育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医疗体检及疗休养保障。为保障引进人才身体健康,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和疗休养事项。

1、凡由伊吾县引进的紧缺人才,在本县长期参加工作的,每年安排在市域内免费体检一次。体检时间和地点的安排,由县委人才办届时通知。

2、凡参加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中、高层次引进人才可安排参加疗休养。疗休养原则上为两年一次,每次15天-30天,费用总额控制在8000元/人以内,超出的费用自理。两年内均不能参与者作自动放弃。不得安排出境(含港、澳、台地区)疗休养。

第十二条 职称评聘保障。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予高聘,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员录用到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博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定职为副高级职称,符合正高级评审条件的,8

优先申报;硕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定职为中级职称,符合副高级评审条件的,优先申报;通过县紧缺人才招录的一般性紧缺实用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按照上级部门具体规定和个人具体工作情况执行。

第十三条

职级待遇保障。引进人员一经录用,办理单位相应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福利、保险等各项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给予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引进后可以竞聘上一级领导职务或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可以担任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引进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到行政单位,试用期满三十日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同时,其人才引进的补贴政策不再继续享受。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引进的各类人才,用人单位凭《伊吾县人才引进资格认定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五条

贡献奖励。引进的各类人才,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或特殊贡献的,经考核认定,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

第四章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第十六条 企业重点引进经营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实用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伊吾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能源、电子信息、建材化工、装备制造、物流商贸、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金融证券、旅游文化等方面的优秀人才;

2、具有3年以上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3、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才;

4、带资金、带技术来伊吾领办、合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专利、发明、技术入股等形式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七条 企业引进的人才,其薪酬、住房等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政府对企业引进的上述人才,优先解决好其随迁配偶来伊吾就业、未成年子女入学等问题;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或引才引智工作较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柔性引进人才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打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二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本着“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引进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以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以及来地区范围内担任技术顾问、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第二十一条

以柔性引进方式来伊吾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伊吾县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凭《伊吾县引进人才工作证》,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伊吾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房、子女入学、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方面享受伊吾同类人 11

员同等待遇;

2、柔性引进人才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3、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协调解决。

第六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引进人才需向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委、政府确认,并明确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引进的优秀人才同时具有学历和职称的,只享受其中一项政策待遇。县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牵头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人才引进规划,发布人才引进目录,抓好引才评审、政策兑现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安排及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 需要通过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来伊吾各领域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需解决的事项等),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按照引进人才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五年。在协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目标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津贴。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其兑现方式。

第二十六条 邀请市级以上行业内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对创新团队进行评价,对产业方向、市场前景、技术趋向进行评审;建立中、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实行人才跟踪考核和退出淘汰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广开引才渠道,全员参与引才工作。县直各部门单位、企业、群团组织等用人单位可根据专业需求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人才引进岗位,广开引才渠道,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中介机构物色人才,或通过已有人才进行举荐等方式,多渠道引进人才。对人才引进工作成效明显、引进人才发挥作用突出的单位,视情况从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 13

金给予扶持或奖励。凡经审核确认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三个月内,由县委、政府颁发《伊吾县人才引进资格证书》,并实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享受了住房和补贴的引进人才,在协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住房和补贴。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因来伊吾工作而在原单位辞退、离职的,根据其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合作、专利(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伊吾服务的“柔性引进人才”,必须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个别岗位急需的人才,报请编制部门同意后,可暂作超编引进,再限期消化。用编事项报县委编委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不溯及发布前引进的人才,原《伊吾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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