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令下境外上市操作指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境外上市法律操作指引”。
10号令下境外上市操作指引
在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前,境内企业通常采取“红筹模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即:境内企业的股东按照在境内企业同样的股权比例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即准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有时为了上市后方便股东退出及避税的考虑,也可设立两级离岸公司,称作控股公司和运营公司),离岸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将境内企业的权益装入离岸公司,私募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对离岸公司进行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离岸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操作方式见下图:
于2006年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对跨境换股这一红筹模式进行了详尽规定。由于跨境换股涉及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重大事项,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求进行全程监控,全程审批,涉及到的审批与登记部门有4个,包括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和证监会,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一直到获得正式的各种证书,审批与登记的次数有8次。
跨境换股和现金收购境内企业的操作步骤和申报程序差别不大,但对实质性审核时跨境换股的更加严格,并需要并购顾问出具专业报告。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并购后的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资增资比例在25%以上除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等。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9月21日就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号令下企业境外上市有多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企业与SPV跨境换股后SPV在境外上市;(2)境内企业通过与境外上市公司跨境换股的方式上市;
(3)境内企业设立SPV,SPV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权益后在境外上市;(4)境外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的上市,境内企业的股东通过适当的安排(不包括换股方式)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5)境外的投资者设立SPV,SPV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企业股东通过安排持有SPV的部分股权(非控股权),之后SPV在境外上市。
第(1)和第(2)种方式由于涉及到跨境换股,属于新政策重点规范的事项,需要报经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严格而复杂的审批程序。在第(3)种方式下,如为境内企业设立SPV,设立时须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如为境内自然人设立SPV,根据我们与商务部和外管局有关人员曾经的沟通,不需要办理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但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备案手续,涉及SPV并购境内企业需要的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事宜,应由商务部协调解决。在第(4)和第(5)种方式下,境内居民虽然并不控股境外公司,根据商务部有关人员的介绍,其认为控制并不仅仅表示控股,因此,亦须经其审批。本操作指引主要介绍境内居民通过设立SPV并以跨境换股方式并购境内企业的操作步骤,境外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方式并购境内企业的操作步骤与此相似;通过现金收购方式并购需要履行的程序则更简化。
一、通过跨境换股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操作步骤
境内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并通过跨境换股方式实现境内上市的操作步骤见下图:
(一)境内公司境外设立SPV时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时间:5+15工作日)境内公司应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7、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间:约10日)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申请;
2、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4、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设立SPV——(时间:约15日)
境内公司可以委托代理公司设立SPV,设立SPV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册公司英文名称或公司中英文名称;
2、注册地;
3、注册资本;
4、股东详情,包括姓名、地址、职业、在即将注册的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
5、董事详情,包括董事姓名、地址、职业等;
6、所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7、联系人姓名、邮件、电话等;
8、自然人股东请提供护照/身份证副本,法人股东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SPV收购境内企业前的公证和认证文件——(时间:约40工作日)10号令对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明确要求需办理公证和依法认证手续。公证手续应在境外所在地公证机关或相应机构办理,然后在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依法定程序进行认证,这个环节有时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五)SPV收购境内企业,取得商务部原则批复
SPV以换股方式收购境内企业,须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境内企业评估报告;
2、并购当事人就并购各方存在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7、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13、并购顾问报告;
14、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15、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16、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17、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18、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19、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2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22、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六)境内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文件——(时间:20个工作日)境内公司凭商务部原则批复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就《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发布的行政许可要求,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境内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主要股东、最近一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等;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注册情况、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2、商务部对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则批复函。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类型企业类似法律文件。
4、境内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境内公司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5、行业监管部门的意见函(如需要)。
6、境外投资银行的分析推荐报告
7、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8、境内公司属于特殊许可行业的,须提供许可证。
9、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业的境内公司应提供环保部门的证明。
10、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转回境内投向涉及需要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其他专门立项项目的,提供立项批准文件。
1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转回境内投向涉及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12、境内公司所占用土地的权属证明。
13、境内公司已按中国税法规定完税的证明。
14、境内法律意见书。
1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16、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17、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18、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协议。
19、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20、境内公司前三个财务年度经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内财务审计报告(特殊目的公司于境外二板市场上市的,报送境内公司前两个财务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报告);当年6月30日以后报送材料的,应另加一期境内财务审计报告。
21、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22、并购顾问报告(包括对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
(如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还需报送以下23―24项文件):
23、该境外公司的注册证明和章程。
24、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25、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26、境内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联络表。
(七)向商务部申领收购批准证书(加注)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八)境内公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和外汇变更登记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九)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境外公司(SPV或其他境外上市主体)根据境外上市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得批准。
(十)上市成功后,境内公司向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报告,申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
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境内公司应:
1、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
3、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如境内公司未能及时报告,或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即1年内未能成功上市),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自动恢复到并购前的状况。
二、通过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实现境外上市操作步骤
在通常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并购境内企业,操作步骤与换股相似,新政策实施后如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现金收购境内企业,则也需履行商务部、外管局、证监会等的审批程序。但对于目前已经合法设立的SPV(即完成外汇登记备案手续)完成了收购境内企业,并且收购对价已用现金支付完毕的,可以直接向境外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参考附图《外资并购新规操作路线图》。
(三)关于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设立SPV是否需要向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商务部目前没有专门部门受理自然人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如果自然人上报有关申报文件,商务部将会予以搁置,既不会下发批准文件,也不会明确说审批未获通过。主要原因是商务部目前并无该项行政审批权限。
外管局的意见是,境内居民设立SPV,需要按照75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备案手续即可。
(四)关于“控制”、“关联关系”的理解 根据75号文的定义,“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从字面理解,控制应包含“享有控股权”的意义。
但商务部有关人员认为,即使境内居民在SPV中不占控股地位,因为存在着关联关系,SPV并购境内企业并上市,应经商务部审批。
(五)关于“特殊目的”公司
从广义上理解,特殊目的包括了境外私募、公开发行和可转债等方式。从狭义上理解,特殊目的仅指公开发行上市。
商务部有关人员认为,“特殊目的”应指在境外上市;10号令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释义也明确“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如果按照这种思路,私募阶段就不能通过换股方式来实现了。
(六)关于境内居民的身份转换问题
根据10号令,“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因此,以前惯常操作的境内居民转换身份以豁免监管审批的模式是不可行的。
(七)关于税收优惠
根据10号令,“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税务总局认为,境外公司增资须以现金投入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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