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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欠乙1万元借款,甲到期还不起这笔钱。乙打听到丙欠甲15000元钱。甲一直没有向丙催要,乙遂要求丙清偿甲的欠款。乙的下列行为中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乙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偿还债务)。
2.甲向乙借大米1吨(市价为2800元),乙向甲借2800元。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销,乙应当(通知并征得甲同意)。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查知有确切材料证实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4.南京某工厂向上海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南京某工厂付款给上海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5.甲向乙发去一份传真,称愿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规格的空调10台,望乙于10天作出答复。乙于第五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5500元。乙的传真属于(反要约)。
6.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无效)。
7.甲与乙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依照规定,甲运货上门。甲遂委托丙履行运输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因另外一辆汽车的司机丁违章逆行,将丙驾驶的车辆撞毁,货物灭失。在本案中,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的是(甲)。
8.位于云南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上海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对于该合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云南运载上海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二,案例分析
1. 我省教育部门新出台了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规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然而此规定一出,立即招到多方质疑。考研的毕业生抱怨找工作时更难,用人单位则认为有失公允。出台这一政策的主旨显然在于鼓励更多大学应届毕业生选择继续深造,为他们找工作解除后顾之忧,其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大部分考研的毕业生普通认为,这个规定并没有为他们找工作带来多大实惠,相反企业有可能因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更不愿招收考研的应届毕业生。小敏是南京某高校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在规定出台后,她陆续应聘了几家单位,但大都因为她考研而被拒绝,“原以为有了规定找工作会容易些,谁知道更难了,因为用人单位总认为我们呆不长。”“我们现在更不敢招考研毕业生了,”南京某制药公司人事部的余经理认为,“毕业生有了这个规定的保护,他们享受无责任毁约的特权,我们用人单位却得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这显然破坏了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对我们用人单位来说很不公平。而且规定又没有要求毕业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这意味着考研毕业生可以完全地欺骗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则得不到任何补偿。”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考研成功可解除用工合同只考虑了毕业生求职的困难和利益,但却忽视了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这势必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选择。用人单位在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不录用考研毕业生自然在情理之中。请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因为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现公平是法律的宗旨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一定社会的公平观念,以维持各方的平衡。在本案中,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显然只对高校毕业生有利,他们享受无责任毁约的特权,用人单位却得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这显然破坏了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很不公平。如果高校毕业生考研成功可解除用工合同只考虑了毕业生求职的困难和利益,但却忽视了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而且规定又没有要求毕业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这意味着考研毕业生可以完全地欺骗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则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显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风险,而且教育部门只是高校主管部门,-1-
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主管方,对用人单位并无约束力,所以显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是不合理的。
2. 郑先生是外地人,大学毕业后留在南京发展。经过几年的打拼,手头有了一些积蓄,准备与女友步入
婚烟的殿堂,遂打算购买一处二手房作为其新房。两人积极寻找合适的房源,看中一套房子后,拿出全部积蓄凑足房款。但是好景不长,郑先生某天下班回家时偶然听见邻居说刚刚购置的新房卧室曾死过两人,顿时惊出一身冷汗。而其妻更是经常噩梦绵绵,导致精神衰弱。郑先生以卖方欺诈为由,要求退房、还款。房子的主人最后只好承认,他知道这房子的情况可能让人不舒服,可当时没有当回事,再说郑先生当初也没有仔细询问,所以对这一情况忘记向郑先生说明,这是他的疏漏,但仅仅愿赔偿损失,坚决不同意退房。郑先生随即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请问郑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能得到支持。因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消的合同。有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1)因错误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在本案中,房主刻意隐瞒了新房卧室曾死过两人的客观事实,属于欺诈,所以郑先生的主张可得到法院支持。
3. 去年1月份,童某的朋友王女士想在大厂区十村开一家服装店,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王女
士就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贷款,但是必须要以财产做抵押或者有保证人担保。王女士因无财产抵押,就请做钢材生意的朋友童做保证人,贷款15万。因为童某和王女士打了多年的交道,碍于情面,他也没有多考虑,很快就和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去年12月份,王女士因为连续在几次大买卖中经营不善,亏损了很多,只剩下一个空空的店面。今年1月份,王女士的贷款期到了。银行要她偿还15万的贷款本息,可王女士已无偿还能力。之后,银行就要求担保人童某代为清偿。童某接到通知后,一脸茫然,他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并没说要代她偿还啊。
问题:1)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有何区别?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保全是指诉讼前或者诉讼进行中为了需要对证据或者财产采取措施,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者当事人转移财产。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担保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都属于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不同。合同保全不像合同担保中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保证属于担保范畴还是保全范畴?属于担保范畴。
3)本案中的童某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为什么?
是连带保证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童某为王女士担保时并未明确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所以是连带保证人。
4. 今年64岁的刘成海原是鼓楼区清江村农民,智力残疾四级,一直没有结婚。父母去去世后,刘成海就
独自生活,他已经成家的哥哥刘成山隔三岔五地来照看他。2001年,清江村一带拆迁。刘成海分到一户4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不久,刘成海便向同村村民李强盛借了4.8万元,办理了产权证。2003年8月18日,李强盛向刘成海提出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他的房子。这年9月3日,刘成海与李强盛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自己这套住房卖给李。合同签订后,两人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过户后,刘成海住进这幢楼的地下室。半个月后,刘成山去看望弟弟时,才知道弟弟已把房子卖给了李强盛。问题:1)本案中存在哪些合同关系?
1,刘成海与李强盛的借贷合同关系;2刘成海与李强盛的买卖合同关系。
2)刘成海能否卖房给李强盛?为什么?
不能,因为刘成海智力残疾四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刘成海与李强盛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3)本案中谁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刘成山。
5. 青春美少女队于1994年1月成立,后由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负责。1994年12月16日,艺
术中心与青春美少女队的成员之一蒋某及其父母签订合同,约定:“自1995年9月至2004年9月,分两个阶段对蒋某进行培训。第一阶段自1995年9月至2001年9月,艺术中心对其进行初、高中文化知识教育和艺术培训。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发给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的毕业证书。第二阶段自2001年9月至2004年9月,艺术中心对蒋某进行大专文化教育,并加强艺术理论教育和演出实践,使蒋成为艺术方面的优秀人才。”1998年7月15日,经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考试合格,蒋某获得了该校颁发的初中毕业证书。但蒋某的父母发现,毕业证上没有加盖教育局的公章,只盖了两个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的红色印章。蒋某父母经走访有关部门得知艺术中心并没有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毕业证书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签发,因而无效。9月19日,蒋某的父母来就将蒋某从艺术中心接走。10月8日,委托律师发函给艺术中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两万元保证金。艺术中心也委托律师致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彻底决裂,艺术中心于1999年2月将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问题:蒋某及其父母能否要求提前解除培训合同?为什么?
能。因为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利益或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艺术中心并没有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毕业证书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签发,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资格签订教育合同,它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6. 自从浦东国际机场正式启用以来,上海成了一个拥有两个机场的城市,这当然是件好事。然而上海的杨小姐却遇到了因不识“PVA” “SHA”,跑错机场而延误航班的麻烦。今年春节期间,杨小姐打算去厦门
旅游。1月29日她通过订票电话向上海民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张直飞厦门的机票,航班号为CZ349,起飞时间是30日16时10分。这天下午,杨小姐到达虹桥机场准备办理登机手续。眼看着伺侯机大厅里的人走了一拨又一拨,自己的航班还没动静,于是,她向机场人员询问有关CZ349航班的情况,得到的回答竟然是CZ349航班此时正停在浦东国际机场内,离虹桥机场有几十公里远。这可怎么办呢?无计可施的杨小姐马上到南方航空公司机场办事处要求办理申请退票,后来,她又不得不以全价购买了当天晚上9时到厦门的机票。春节后杨小姐回到上海,去南航办理退款手续,但被告知应由售票单位即民惠公司负责退票,且要收取票面价格20%的退票费。杨小姐觉得,此事责任在南航,因此坚持要求全额退票。还要求南航就导致自己跑错机场一事给个说法。交涉未果后,今年2月24日,杨小姐将南航和民惠公司告上法庭,除要求退还机票金额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外,还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其发售的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
问题:请结合《合同法》谈谈你的观点。
本案中,南方航空公司向杨小姐出售了航空客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杨小姐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航空公司则应将涉及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关内容,以一种具体、明确、完整的方式告知旅客。航空公司承担的这种合理告知义务是旅客能享受航空服务所必需的,因此这种合理的告知义务的性质就是附随义务。南航的所为应视为其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鉴于附随义务是在合同文本所明示的内容之外形成的义务,义务的不确定性是其本质特点,旅客是否能据此索赔也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中,航空公司不仅未在机票中合理标注中文机场名,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旅客,导致杨小姐无法登机,并造成其损失。杨小姐有权以航空公司违反附随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上海有虹桥和浦东两大机场已为众人所知,但专用机场代号SHA、PVG并非一般旅客均能知晓,机票上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说明,而南航公司与民惠公司却都没有明确指出机场名称,导致杨小姐跑错机场,延误航班,故南航与民惠都承担责任。
7. 今年国庆期间,李纲和同学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峨眉山5日游。在旅游合同上,他们专门注明了游
览峨眉山要包括观看日出的行程。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李纲他们每人交纳了3000元的费用。游山一路进行得很顺利。在看日出的前一天晚上,导游叮嘱大家第二天早上4:30集合,统一乘车去峨眉山山顶观看日出。但第二天早上,当大家已集合完毕,整装待发时,却不见了司机的踪影。大家一直等到5:00,才看见司机开丰汽车慢吞吞地过来。好不容易上车了,以为能够顺利地去欣赏“日出”,谁料一段正常行程不到半个小时的路,司机停了三次,说要再等几个游客。最后,到达山顶时,已是6点,山顶上早已是霞光万道,太阳已经升起来了。游客们失望之余,要求旅行社退还峨眉山景点门票并赔偿损失。旅行社则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因为景点导游已带游客都游玩过了,至于“日出”本就就不收门票,何来退还这理。
问题:李纲等人没看上日出,旅行社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需要。尽管参观日出不是游览峨眉山景区的全部内容,但鉴于李纲等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曾特别注明了观看日出的行程,观日出又是游览峨眉山的重要内容,且游客没能看上日出的全部责任都应归结在旅行社身上:其一,司机迟到耽误了时间;其二,在时间已晚的情况下,还三次停车等待旅行团以外的游客。故旅行社应当退还游客大部分的门票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8.2002年8月11日,某商贸公司(需方)与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供给需方2401型高压聚丙烯800吨,每吨价9000元,共计货款72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2年9
月底,需方应将货款于2002年8月30日前交给供方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8月19日的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8月26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经济担保后再履行于8月3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需方拒付款是否违约?为什么?
不违约。因为需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需方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9.2003年9月南京瑞信公司与合肥云帆公司签订了专卖合同,由瑞信公司提供单价为18000元的4台IBM笔记本电脑给云帆公司。随后,瑞信公司又找到了某货运公司,约定由货运公司帮助把这4台电脑运送到合肥。当运货箱在合肥开户后,4台电脑却被发现少了一台。瑞信公司要求货运公司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将其告上了法院。弄丢了客户的电脑,货运公司难逃其责。瑞信公司认为,货运公司应当按照这台笔记本电脑本身的价值,即15000元赔偿。然而货运公司却出示了双方签定的运输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写有“每单理赔的上限为200元”。也就是说,对于这台电脑,货运公司最多只愿赔200元。
问题:货运公司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具体说明理由。
不能。因为货运公司的与瑞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的意思指: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根据新《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瑞信公司对该条款的理解是不利于货运公司这个提供者的,因此货运公司要求按笔记本电脑本身的价值即15000元赔偿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10.朗女士去年12月20日和老公薛先生参加了南京某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浙西大峡谷到柳溪江漂流二日游旅行团。在靠近临安的途中,由于路途颠簸,也一下子从座位上弹起,头部撞上车顶后,重重摔在地上,当时疼得半天都说不出话。当天晚上便趴在床上度过了一夜。因为还能走动,第二天还是在其他游客搀扶下忍痛玩了一天。12月21日,在回南京的途中,薛先生写了一张纸条,表明在旅游期间朗女士的确受伤,如果没有骨折就算了,如有骨折就请大家做了一个见证,当时就有两名游客在看完字据后签了字,连这次负责带团的导游也签了字。第二天她去拍片。省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后说,她的腰部脊椎有一处压缩性骨折,要求她买一个腰套固定。23日她儿子将医院论断书和X光片带到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南京某旅游公司负责人说因为朗女士受伤后没有及时救治,取证上很困难,而且当时是因为路况不好,应该找当地的交管部门去解决而不是找他们旅行社。退一步讲,当时朗女士从车上摔下后也没有伤得那么重,如果真是脊椎骨折早就该瘫痪了,哪还能到处游玩,到回来后才说脊椎骨折,未免有些儿戏,但他可以肯定和他们公司无关,至于是谁的责任他们也不好说,朗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如果真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决不推卸。
问题:1)什么叫责任竞合?本案是否涉及责任竞合问题?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本案涉及到责任竞合问题。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本案中的朗女士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1、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4、免责条件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5、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害。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
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答: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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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
1、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
合同法考试题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