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释_大连市停车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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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4日,大连市政府网站正面向社会公布《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谁都不允许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配建停车场不合格,房屋不得使用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想要设置临时停车场需守规矩

该办法显示,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在非繁忙路段要设置免费停车位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用共有道路办停车场,咋管理业主说了算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审批手续。

管理不规范造成车损,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

不同地段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种情况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

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不仅明确未来将出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对停车管理进行了规范,如不开正规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停车场管理不规范造成车辆损毁、丢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关键词·管理

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据市政府(小区网 论坛)网站消息,《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其中明确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关键词·收费

不开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

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小区道路停车业主依法自定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关键词·服务

停车场应配建智能停车系统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

管理人员应着装规范,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准确提供停车位使用信息。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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