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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民國91年4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4年1月1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為規定本校學生宿舍之申請、分配、進住、退宿、生活輔導、內務要求、物品保管諸事宜,期以宿舍管理配合考核獎懲,養成學生良好之生活習慣,與高尚品德。
貳、申請及分配
一、凡本校一年級新生(含台中縣市)一律住校。
二、凡本校各年級僑生及特別生,以住校為原則,願住校者,須提出住
校申請,否則以不住校論。
三、本校二、三、四、五年級及研究生得依年度學生宿舍申請辦法申請
住校。
四、申請住校,均於每一學年度結束約兩個月前依公告日期為準辦理次
一學年之住校申請,床位分配方式以可供申請之總床位數扣除保障床位數後之餘額,採單一個體申請,以混合抽籤方式產生,並簽訂住宿申請保証書,經核准後始可獲分配寢室。
五、經核准住校學生,宿舍寢室床位之分配,由學務處男、女生指導室
依實際狀況排定之。
參、進住及退宿
一、學生經指定寢室、床位後,即可於學期開始註冊時繳交住宿費,並
向男、女生指導室領取鑰匙進住,惟其寢室與床位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調換,違者按「學生獎懲規則」議處。
二、凡未經許可而擅自進住者,以違規進住論,除飭其立即遷出外,並
視情節輕重,按學生獎懲規則議處。
三、各室設室長一人,由該室學生於進住之日推選,室長受教官、男、女生指導室等師長之輔導,並受棟長之輔導,執行其職掌內之工作,男、女生指導室每學期辦理一次室長考核,優獎劣懲。室長職責如左:
(一)督導寢室內務之整理及室內清潔之維護。
(二)傳達校令規定並隨時反映同學意見。
(三)寢室清潔勤務之派遣。
(四)病患同學之照顧及反映。
(五)寢室內公物之保管與維護。
(六)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
四、各棟設棟長一至六人,由住宿該棟(層)同學選舉產生,受輪值教官、男、女生指導室等師長之輔導,執行棟長職掌內之工作,任期一年。棟長免繳宿舍費及每學年有十八小時驗收工讀費,工作優良之棟長每學期發給棟長助學金。棟長如怠忽職責,經男、女生指導室書面通知三次仍不改進者,得由指導室告知學生會生促部免除其職務,遭免除之宿舍棟長須補繳爾後住校之宿舍費,同時由男、女生指導室召集該棟之室長重新選舉產生之。
棟長職掌如下:
(一)輪流晚間至男、女生指導室值勤及擔任宿舍安全巡查。
(二)傳達校令及規定,並督導實施。
(三)督導宿舍寢室內務清潔工作。
(四)代表同學出席棟長會議、膳食管理座談會及其他有關宿舍會議。(五)擔任「寧靜時間」巡查並作紀錄呈閱,維護宿舍區安寧、秩序。
(六)宿舍設施整修之建議。
(七)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八)為生促部舍務處成員,配合生促部舍務推展項有關工作。
(九)寒暑假臨時增設儲藏室之管理與開放。
(十)每學期末須負責所屬區域寢室或個人之離舍驗收工作。
(十一)督促所屬室長執行各項工作並考核其工作績效以為獎勵參
考。
(十二)協助男、女生指導室,每月不定期辦理水電安全檢查及住宿
生住宿狀況抽查工作。
五、住宿生因故須半途退宿者(不含休、退學),須持家長同意書來校辦
理,經系教官、男、女生指導室,層轉學務長核定後,始可退宿。除退、休學及大一新生特殊原因外,中途退宿概不退費。
六、住宿學生因重大原因被勒令退宿者,須於公告之日起三天內遷出宿
舍,宿舍費概不退費,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住宿。
七、休(退)學之住宿生,所繳宿舍費按教育部規定退費,並應於三天內
繳交鑰匙,遷出宿舍,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延緩遷出宿舍者,須報經學務長以上人員核准,始可留宿。
八、學生申請住宿以一學年為原則,下學期如須退宿者,須於上學期公
告日期內提出退宿申請。逾期未辦理者,以住宿論,下學期註冊時,仍須繳全部住宿費。
肆、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導師及系教官負各系住宿學生生活輔導之責,系教官並於宿舍執勤
時督導宿舍整潔、秩序及安全。如因故公出時,則由指定代理其職務者代理之。
二、住宿學生須遵守左列各項規定。
(一)有關宿舍考核記錄均以一學年累計。
(二)如一學年內違反宿舍規定達五次(含)以上者,下學年不得申請宿
舍。
(三)本校住宿生須外宿時,應主動在寢室內之外宿登記簿上,記錄外
宿日期、原因、地點、電話等,以便女指室確實瞭解學生行蹤,方便緊急聯絡。
(四)女生須按作息時間由大門返、離宿舍,不得翻越圍牆,違者嚴予
議處。
(五)宿舍內(區)應保持靜肅,不得高聲談笑,或唱歌叫囂,妨害他人自
習或睡眠。使用收音、電唱機或各種樂器等,凡影響他人安寧經同學、棟長或師長書面反應者,第一次由指導室書面勸導,第二次則通知輔導師長,第三次(含)以上除通知輔導師長外,每次舍區服務二小時或記申誡乙次(得任選一項)全學期五次(含)以上者,下學期勒令退宿,一年內不得申請住宿。
(六)寢室內會客應在警衛處事先登記,離去時應予註銷,如留宿親人(女
舍限受訪者之親母親、姐妹)應事先辦理申請手續並經同室室友全部簽名同意、宿舍值勤師長批准,並須於當日二十一時以前完成全部手續。
(七)拖鞋:祇許在浴至、寢室或宿舍走廊著用,離開宿舍,無論進出
校門、飯廳、校園、或教室等處,均一律禁止穿著。
(八)宿舍走廊不得堆積物品或棄置垃圾,所有垃圾或廢棄物均應攜至
垃圾場(子母車)丟棄,違者按本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九)宿舍內不得賭博,一經查覺依規定議處。
(十)腳(機)踏車,不得進入宿舍或放置走廊上。
(十一)寢室窗沿及走廊欄杆,均不許倚靠或坐立,以免發生危險。(十二)電燈、自來水用畢應即關閉,以節省能源。
(十三)宿舍內公物及設備,須妥善保管使用,不得攜出或私自更換或
損壞,如違反規定者除依價賠償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十四)宿舍內可使用之電器為獲有正字標記之電熱水瓶、電水壼、檯
燈、吹風機、電風扇、收錄音機、電視及電腦等。
(十五)宿舍內不得餵養動物。
(十六)宿舍內外牆壁上不得任意張貼或塗鴨。
(十七)女生宿舍遲歸學生第一次由指導室師長書面通知家長及本人以
資警惕,第二次由指導室書面通知家長、輔導師長,第三次除
通知上述師長外,勒令下學期搬出宿舍(一年生除外),及取消
下學年宿舍申請權,第四次(含)起,每次舍區服務二小時或記
申誡乙次(任選其一)處分。
三、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按學生獎懲規定處分。(一)在宿舍內不得使用(持有)規定外之電器及其他易燃物品,如違規使
用因而發生火災,除家長負賠償之責任外,當事者應負刑事之責。(二)故意破壞公用設備者。
(三)在宿舍內酗酒、鬥毆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者。
(四)攜帶違禁之凶器,如刀、械、槍、彈等進入宿舍。
四、如遇緊急疾病或事故應迅速委請同學報告值勤師長,俾便協助送醫
與處理。
五、經醫師診斷,患傳染病或精神失常之學生,在患病期間,不宜住宿
者,得令其停止住宿,俟其康復後,再行申請。
六、學生在校住宿之日常生活情形得由男、女生指導室確實記錄,並依
實際需要通知其醫師、家長、系教官、監護員或僑外組,藉收共同策勵、輔導之功效。
伍、內務規定如左:
學生寢室內務規定如左:
(一)床上:棉被疊放整齊,床單力求清潔、平整。
(二)寢室內書桌、書架、衣櫃等均應收拾整齊。
(三)寢室內之清潔工作,由全室學生輪流擔任,其輪流順序由室長排
定,並督率實施。
陸、物品保管與維護
一、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室內之物品、傢俱,應即詳細檢查,除原已損
壞或缺少者,須速報請換修外,均應負責保管使用,如因保管不慎而致損壞者,應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二、學生宿舍鑰匙,一律視同公物,妥慎保管使用,如萬一不慎遺失,須憑學生證至男女生指導室登記後,再至事務組申請配製補發並繳
成本費。(自行配製者驗收時恕不受理)
三、學生宿舍門鎖,無論發生任何故障,應依照規定向總務處申請修理,凡未經許可擅自拆卸,或洽雇校外商人檢修者,無論其動機如何,一律按違反校規議處。
四、寢室內外不屬於個人使用之公共設施:如門窗玻璃、電燈等,應由
室長督率全室同學共同保管(遇有颱風尤須注意預先妥為處理),除確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損壞者,得報請學校負責修繕外,其因疏忽處理或不慎而致損壞者,由損壞人賠償,查不出損壞人者,則由全室學生共同賠償。
五、凡住宿學生發現使用之傢俱及設備已有缺少,或損壞時,無論應由
學生賠償或由學校負責修繕,均須迅速報告男、女生指導室;並由男、女生指導室填寫物品修繕申請單送交總務處處理。
柒、假期離校與留校
一、本校為使學生利用假期與家人團聚,並藉以普遍檢修學生宿舍、房
屋及公共設施起見,於第二學期結束時按行事曆規定離校日期辦妥離舍手續,遷出宿舍,否則,每逾一日即應按規定繳納罰金(按日計算)其逾期一週以上仍未辦妥離舍手續離校者,依違反校規嚴予議處。
二、學生離舍時,將寢室內放罝之公物(如桌、椅、床、櫃及書桌抽屜等)
不得隨意搬移,所有私人物品則應自行攜回。
三、凡僑生、隻身在台、留校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於寒暑假期間,必須留校住宿者,應於學期結束前(依公告日為準)至男、女生指導室辦理申請留舍手續,如經核准應即遷移至指定之宿舍集中住宿,並按假期申請留舍辦法規定繳納宿舍費。
四、留校住宿學生應遵守學校一切規章,如有違犯應照章議處。
五、寒暑假期間,不須使用之宿舍一律封閉,並予切斷水電,凡已封閉
之宿舍寢室除經指定檢查、清掃及修繕者外,其餘任何學生均不得擅自開啟,否則視情節輕重,嚴予議處。
六、寒假期間因宿舍學生物品仍留置原寢室,學生宿舍一律不外借。
七、暑假期間在不妨礙宿舍修繕工作之前提下,校內外團體依規定向學
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按規定繳費後,並辦理進住手續。
八、凡借用學生宿舍之團體,借用期間本校僅提供房間(不含寢具)、水、電等服務,其人員、財產之安全維護,均由主辦活動之單位自行負
責,如有損壞設備情事,由借用團體負責賠償。
捌、其他
一、學務處理與總務處,對學生宿舍應隨時會同抽查,每學期開學及結
束前並應實施普查各一次,以檢查各項設備傢俱之使用保管狀況,並適時予以修繕或補充。
二、本辦法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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