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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滕州市龙泉街道后洪居李其国
农产品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必须营养食品,农产品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度增长和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对农产品安全性质量进行全程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开拓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成为各国贸易关注的焦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体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是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突出问题。当前,必须抓紧引进、制定和完善农业标准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同时要加强监督,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及辅助材料的监测、许可和认证,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和难点是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集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于一体,具有科技推广和科学管理的双重属性。农业标准化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一、协调、选优原理,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加以实施应用,能够实现对农业生产从农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产品的全过程控制,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提高农业产业的素质和水平,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三统一”。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要积极应对WTO挑战,率先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际标准,并主动把执行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技术和农艺要求引入农户,带动农户和基地的标准化生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制定地方标准,创造一大批优质农产品和名牌产品,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建立都市农业融资及投资体系。
一、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尚处在起步阶段,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还较薄弱,社会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生产环节,由于长期受传统生产观念影响,生产者缺少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片面追求产量,忽视质量。特别在当前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安全农资价格过高、投入与产出比例失调的情况下,科学施肥、用药及标准化生产规程很难在生产上完全实施。同时,也存在部分种植户为追求防治效果,盲目用药,在用药时,大剂量、高浓度、多种农药混用,不仅造成浪费,也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流通环节,由于缺少社会组织机构或政府机构监督,一些不法商贩违规使用禁药,造成农产品再次污染。在消费环节,消费者缺少食品安全意识,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名优产品等意识不强。缺少消费者和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有效监督。
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急需健全
多部门联合管理,弊大于利。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需要农业、工商、经贸、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监督。但实际上,进行多部门联合管理并未能体现“1+1>2”的成效,反而降低了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效率。例如,某些地区在生猪检测管理上存在多部门繁多无序低效的交叉管理现象,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了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的负担,还培养了政 府部门相互推诿且无作为的惰性,严重影响了政府在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威信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亟待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各省、市都建立了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进行定量定性检测,以保障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但由于省、市级检测机构对农产品生产源头及消费终端没有直接作用,当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多的是依靠县(区)级或以下的检测机构进行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县(区)级或以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建设普遍滞后,仅少数较发达县、区的检测机构具备定量检测水平,其他地区的县(区)级检测机构要么缺失,要么就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检 测设备不配套、检测队伍不健全、检测水平较低、建设经费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开展。因此,尽快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对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4、经营分散,生产环节监管困难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标准化生产要求生产的各个环节均采用统一的标准来组织实施,而我国目前的农产品生产是以干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为主,由于经营分散、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缺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以及企业和种植大户的示范带动,所以我国的农产品生产难以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及统一管理。因此.分散生产经营方式不但难以满足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要求,同时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 了极大困难。此外,有些地方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外来人员,而外来人员大多生产技术水平低、质量安全意识差、人员流动性大,为追求眼前利益,他们常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安全生产间隔期内采收农产品上市,这也是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管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5、农业部门专业机构设置落后,工作开展困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颁布以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级政府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随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日益被重视,各级政府纷纷设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当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但这种管理职能多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设在现有相应的科室中进行兼管。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而农业部门的各个科室都有各自的工作重点,将其分开来管理要么造成职责重复,要么出现职责空缺,导致管理混乱,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未能完全开展。
二、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与建议
1、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解决认识不够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地方由于认识不够到位,忽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表现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上看,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激素等农业投入品。从加工、经营企业者来看,一些企业和经营者唯利是图,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危于不顾,不当使用大量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等药物,加剧了农产品的有毒有害性。特别是在流通销售环节中,不法企业和商贩在产品上再做手脚,肆无忌惮地推销有毒有害及过期变质食品。从消费者来看,部分消费者对无公害、绿色食用农产品认知度还不高,对无公害、绿色食用农产品相对较高的价格难以接受。“放心菜”优质不优价,势必影响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推广。
提高全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当前重要的是加强宣传教育。各职能部门应加强配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加强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让他们明白哪些是违法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遵守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同时要对广大消费者加强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使他们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对于上市农产品检测结果,除了及时在市场醒目处公布外,可定期汇总,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这样不但可以震慑不法经营者,也能使消费者明白哪些东西可放心购买,哪些东西要谨慎购买。
2、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解决方法单一问题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很多地方采取了“堵”的方法,如制订出台禁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公告,严格检验检测实行市场准入制等等。这种方法存在两大弊端:一是在当前农业执法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以罚代管、以案养案”问题;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资经营放开,新产品层出不穷,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存在“堵不死”的问题。因此,必须在“堵”的同时,注重疏导。
所以说,我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从重堵轻疏中摆脱出来,在禁用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时,也要相应地开发一些实用的绿色、无害农业投入品,群众认可后,就不会去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了。要增加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份额,就要在“疏”字上多下功夫。可以考虑把几十万亩的玉米、水稻等农作物秸秆有效利用起来,改良土壤或生产饲料;扩大有机肥料的施用量,最终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
3、处理好供与求的关系,解决机制不顺问题
近些年来,农产品供求关系已由长期短缺转变为低水平总量平衡和相对过剩,城乡居民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由基本解决温饱转变为追求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多样性小康消费,逐步由数量满足型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农产品在满足自给需求以外进入商品交换中,粗级低质农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产品销售不畅,低价位运行,适应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而适销对路的安全、无污染的无公害优质农产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求和赢得市场青睐。因此我们先后实施了“无公害行动”,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客观地说,它们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一旦放松,就有垮下来的危险。这其中的关键是现在还没有形成绿色农业投入品供给机制,而没有绿色农业投入品是难以生产出绿色农产品的。所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建立一种长效的绿色农业投入品供给机制,怎样建立?我认为就是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努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利用它们采取“公司 基地 农户”、“公司 协会 农户”的经营模式,形成在生产资料上包供、生产技术上包教、生产产品上包销的紧密型经济联合体,最终以优质农资换得优质农产品。这种经营模式,解决了传统的“公司 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的问题;解决了农业结构调整中农民缺少资金、技术、信息的问题;解决了农业标准化过程中全程质量控制难的问题;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条件下,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问题;解决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实现了“企业和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所以今后我们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农村建立产业化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改变过去农民一家一户各自经营的局面。一旦某种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品牌和产地进行彻底检查;而企业、协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一定会严格自律。
4、处理好主与次的关系,解决监管乏力问题 目前,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从条条关系看,食用农产品安全职能分解在农业、粮贸、卫生、工商、质监、药监、商检等七个部门,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由于缺乏协调,执法监督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密切,使违法者有机可乘。从条块关系看,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导致地区与部门之间尚未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由于多头管理和缺乏协调机制,职权不清,管理效率不高,管理难以完全到位,给假冒伪劣农产品横行留下空档。在全国农业环境这个大系统内各个单元间的差异很大,所以在资源综合开发和保护上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不同的产地环境农产品的质量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应按照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本区域的质量标准体系,并指导农民按其规定标准进行农业生产,产出品由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测定其质量是否符合地方标准,这就形成了管理上的自然属性,这是其一。其二就是一个县对中央和省市而言,它是最基层单位,要接受和完成上级一系列的对农产品的产地检测、农产品品质的检测,是最前沿的阵地,它的工作力度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把关问题。如果没有设备齐全的检测设备、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就有可能使不合格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目前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280个国家级、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省也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同时开展了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各地区也建立了标准化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即使如此农药残留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基础薄弱,且数量少,检测技术落后,监督约束机制不全。使许多认证后的品牌出现名不副实的现象,引发公共健康危机和突发性中毒事件接连发生,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做到从源头抓起,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面监管,就必须建立健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所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可从立法上明确各职能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如对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初级产品生产监管;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等,按一个部门监管一个环节的方式进行理顺,彻底改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不利局面,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境,建立完善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体系,形成政府主抓、部门共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2、《当代中国经济》 2007.6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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