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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案例)
A市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理机构登记、验证年审、缴费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范围
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事业改企业单位、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
(二)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填写“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项目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代码表填写,填写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A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确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缴费比例。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登记人员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1)单位编号;(2)单位名称;(3)经济类型;(4)单位地址;(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8)经营范围;(9)单位类型;(10)隶属关系;(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14)邮政编码;(15)开户银行、户名;(16)银行帐号;(17)参保日期;(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 %、个人缴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21)统筹范围(省级);(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A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营业执照;(4)工商变更登记表;(5)社会保险登记证;(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A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
4、注销登记、封存参保信息
注销单位持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A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及注销登记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注销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注销原因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离退休人员待遇无遗留问题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做销毁处理。注销登记后,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四、代理机构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企业、为个体人员保管档案、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事代理开户证;(6)职业介绍许可证。
3、参保登记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确认单位类型、缴费比例,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4、参保开户
代理机构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经济类型,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5、核发登记证
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代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代理机构保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与本章“二”相同)。
(三)注销登记
代理机构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方法与本章“三”相同)。
(四)按期申报缴费
代理机构应在当月11日至次月5日为代理企业申报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
(一)办理验证年审手续
市社会保险处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一次验证年审。参保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社会保障年审通知,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等证件资料,按时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
(二)办理验证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7、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
验证年审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重点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表一)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和(表六)社会保险登记时间、登记证编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金额、应缴人数、实缴人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验证年审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上作验证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专用章”。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把问题记录在《A市社会保险验证年审问题登记表》(表1-5)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验证年审人员分别在此表中签字。
(四)验证年审问题的处理
1、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要求单位限期改进。未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在30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要求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瞒报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改的,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连续12个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提交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停保处理。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补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验证期满后予以更换新证。
2、参保单位遗失或毁坏《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补证申请上签字。
3、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人保局核准的《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复印件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人保局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和核准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变更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人保局审批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到市地税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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