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江苏省乡镇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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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电联产是指同时产生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

本办法所指热电联产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燃料的项目,包括公用热电联

—1— 产项目和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地方制定和实施热电联产规划,依照规定核准和监督管理热电联产项目。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实施和热电联产项目审核转报、建设管理、运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重要依据。

热电联产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在规划指导下,依据用热需求逐步实施。

第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组织编制,并充分征求同级经信、环保、规划、国土、统计、质监、电力等部门意见。

第七条 热电联产规划原则上由省辖市统一编制,县(市)也可独立编制。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规划,由省辖市编制。

热电联产规划每五年进行评估和修编。

第八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明确规划范围,依据规划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可利用能源资源等外部条件,按照全省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结合规划区域现有热源点布局和运行现状、燃煤小机组

—2— 和锅炉关停计划、大型燃煤机组供热改造安排等情况进行编制。

提倡和鼓励跨县(市)、跨省辖市编制热电联产规划。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辖区内跨县(市)供热的统筹协调。

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区划调整或原规划区域热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组织修编。

第十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优先实施现役燃煤机组供热改造,优先实施现有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逐步增加公用热源点,替代自备热源点。

第十一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就近利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废弃资源、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优先规划和建设以生物质等可再生资源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等可利用废弃资源为初始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二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公用热源为主、自备热源为辅的原则,优先布局和发展以天然气、生物质、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燃料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限制布局和发展以煤炭为初始燃料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不布局不发展燃煤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各类自备热电联产机组转变为公用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能效优先、合理布局

—3— 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热源布局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热源点个数和构成。

鼓励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施跨市界、县(区、市)界供热,合理控制并逐步减少规划范围内热源点数量,科学划定或调整供热片区。

第十四条 依照初始燃料合理确定供热半径。

以煤炭和天然气为初始燃料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10公里考虑,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20公里考虑,20公里范围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

以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燃料的热电联产、以天然气为初始燃料的楼宇式热电冷三联供热源点,不受前款供热半径的限制。

第十五条 在热电联产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既有燃煤锅炉应当严格依照规定限期关停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集中供热片区初期热负荷较少时,应当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和最新环保要求,在规划确定的热源点先期建设集中供热锅炉。

第十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向

—4— 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意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反馈意见修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在当地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单机300MW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是项目参加优选评议的前提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全省燃煤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类配置意见,组织制定优选评议办法,组织实施项目优选工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项目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批复或认可的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列入实施方案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的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

—5— 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装机方案编制大纲》,编制项目装机方案,并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除核电、水电、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等特定项目外,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及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单机300MW以上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和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有火电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火电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取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

—6— 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煤炭替代要求落实煤炭替代量。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气电热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并相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热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并取得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确认文件。

非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禁止通过补充常规化石燃料增加发电和供热能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各项支持性文件,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热网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热电联产规划和项目建设方案,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燃煤小热电及锅炉的整合关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经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7—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作出核准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工作。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定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对未核先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检查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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