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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与预防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地加快,农村拆迁工作的总量以及因拆迁引发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以南邵镇为例,自2006年正式开始拆迁以来,共拆迁了1470多户民宅,涉及5890名被拆迁人,因此引发的各类纠纷达122件,占到了拆迁总量的8.3%。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拆迁工作进度和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南邵镇近年来在民宅拆迁工作中遇到的纠纷和问题浅析如下:
一、纠纷的分类
因拆迁产生的纠纷,大致分为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两大类。按纠纷发生的时间,又可分为:拆迁前纠纷、拆迁中纠纷、拆迁后纠纷。主要集中在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异后男女双方的拆迁补偿分配纠纷、宅基地财产分割纠纷与继承纠纷、拆迁后回迁楼分配纠纷等问题上。
二、纠纷的分析
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发生在邻里之间。这类纠纷,又可分为邻里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和宅基地使用面积争议纠纷。邻里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产生原因有两种,一是通过继承自然院落而取得的,二是为了“抢阳”在每次建房时都擅自将自家宅基地向东扩一点点逐渐造成的。这两种纠纷的当事人多数都很难分清邻里双方的宅基地界限。一旦发生纠纷,常用语都是“老墙基一直就在××处”。宅基地使用面积争议纠纷的原因,多与程序有关:当初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房批示》时,很多村民采取少报宅基地实际面积来规避宅基地面积的纳税政策,时任村干部的丈量人也存在估算尺寸的行为,结果就出现了许多《宅地地使用权证》上的标注面积往往小于实际使用面积的情况。当发生纠纷时,《宅地地使用权证》失去了证明作用。遇到拆迁时,纠纷当事人更是寸土不让、百般争辩。
2、宅基地买卖纠纷,基于出卖人的两种反悔理由:一种是卖方村民直接反悔宅基地及房屋的买卖行为,要求废止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卖方间接反悔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声称只卖了房子没卖宅基地。遇到拆迁,出卖人反悔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索要宅基地补偿款。
3、离异后的男女双方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症结是:离婚前,宅基地审批人只针对其中一人,诉讼或协议离婚时又只对房屋的分割和所有权进行了认定,宅基地因无法分割未作为离婚分割项。拆迁补偿时,同一块宅基地上的不同房屋所有权便产生了宅基地面积、主体、分割等各种分歧。
4、宅基地财产分割与继承纠纷,多由于历史和传统原因造成:首先,按农村的风俗习惯,除一个子女与父母同住父母的宅基地外,其他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子女都由父母为其申请宅基地建房。遇到拆迁时,与父母同住子女会因“没有”宅基地而感到吃亏,其他已有宅基地的子女为了再从面积较大的老宅基地里“分羹”,也会以种种理由引发纠纷。其次,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翻建房屋时,都会将《宅地地使用权证》上父母的名字更换成自己的名字,因此当父母的老房屋灭失后,其他儿女就趁拆迁补偿之机回来要求继承或分割父母的财产。
5、拆迁后的回迁楼分配纠纷。货币补偿与回迁楼安置的拆迁政策,是按被拆迁户的户内人口情况购置回迁安置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与父母合并购房。但由于当事人往往只考虑合并购房的面积、间数、套数,而忽略了父母与同住子女在合并购房的补偿款投入比例,就为合并购房后产生家庭内部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三、存在不足
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暴露了基层工作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包括:
1、村级调解组织的防范意识差。三年一届的任期制,使许多村干部为了不得罪“乡里乡亲”的村民们,都采取了不做调解笔录、不做《调解协议》、不留调解档案,为防止同类纠纷的反复留下了后遗症。
2、调解工作不到位。在许多地方,拆迁工作的开始也意味着矛盾纠纷的抬头,使调解工作处于被动应付、调结难的困境。
3、调解力量单薄。当拆迁补偿纠纷像潮水般涌来时,村级调解组织由于知识、能力、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基本处于“消息树”的地位,很难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镇(街道)级调解组织则由于人员、精力、时间的制约,被拖入能调不能防的战局,应接不暇。
四、拆迁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分析问题的特点和规律,找到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早预防与解决。根据南邵镇拆迁纠纷的特点,宜采取以下几点预防与解决的方法。
一是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不仅宣传拆迁的政策、法律知识,还要宣传《婚姻法》、《继承法》、《人民调解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部门法的知识,提高村民的知法守法意识,提早预防各类纠纷的出现。
二是在拆迁工作中,吸收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解顾问团,或建立镇级以上纠纷调解机制,弥补村级调解组织力量不足的缺陷,落实以调促拆、已拆促和、以和促稳的工作方针。
三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适用“调解优先”原则,将“纠纷——调解——补偿”挂钩做为一项最基本的拆迁政策,便于纠纷的化解与解决。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拆迁给农民带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也许是个长期性的话题。只有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城市发展的幸福。
(昌平区南邵司法所 朱志杰)
北京调解2011年第10期(总第79期)北京市司法局内部刊物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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