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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中国证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股票发行方式作了新的规定。同时,国家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设立高新技术板(二板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创造良好的条件。为积极适应股票发行方式改革,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更好地促进全省优质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股票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和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要制定必要的规划,引导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打下基础。
二、着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是全省证券工作的重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再筹资,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进人证券市场。打破所有制界限,积极培育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发行股票。
在材料审报核准过程中,省、市有关部门要精心指导,严格把关,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质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公开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条件、评审程序和核准方法,增强上市工作的透明度,引导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主动地争取上市。
三、适应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规范企业上市申请程序。各地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储备工作。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上市辅导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报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拟上市公司进人辅导期后,要严格按各项规定办,上市辅导期满一年经证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编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在经各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申报材料。
四、通过资产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壳资源”作用。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实施股权转让、资产臵换、股份回购等方式,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兼并具有互补关系的企业,鼓励上市公司之间实施购并重组或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公司。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积极申请增发新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地域界限,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资产重组。鼓励企业实施促进产供销一条龙的纵向并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信贷政策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扶持,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五、努力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做好服务工作。在推进企业改制及上市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把推进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改制和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措施来抓,为企业改制上市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应由过去的“被动、审批”方式向“主动、引导、服务”方式转变,相互配合,各尽所能,更好地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我省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票发行上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信誉好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证券市场。
2000年5月10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加速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促进软件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发展规模和品牌效应,特制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
一、培育计划
(一)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积极培育软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二)通过培育计划的实施,力争在3—5年的时间内,培育20家软件企业进入上市准备阶段,培育10家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
二、培育资金
(一)在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增设 “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内容(以下简称“培育资金”),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培育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鼓励、培育和资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上市融资与发展,引导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针对软件企业上市培育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等。
三、培育对象
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一)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申报、审定,选择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完整和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
(三)已向国家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且申请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
(四)已上市软件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企业业务与规模,对中小软件企业实现并购的。
四、培育方式
(一)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帮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开展上市工作。
(二)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根据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发生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审核后,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企业。
(三)资助标准
1、对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30万元;
2、对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3、对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4、对已上市软件企业实现对中小软件企业并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资助。
(四)同一家企业在上市培育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多阶段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叠加资助。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育计划的受理,2007年6月、2008年起每年4月定期受理、集中审核、一次下达。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从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填写《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申请书》,并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作出说明,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进行真实性和相关事实核实调查,并对真实性调查结果和费用发生凭证等出具确认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调查报告,确定年度资助企业名单和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即时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年度培育计划,拨付培育资金。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经审计的申请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股东会关于发行上市的决议、方案;
(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向国家证监会提交的上市申请,证监会的受理文件、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九)并购其他中小软件企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区域内纳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支持软件企业走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的发展途径。有关服务工作纳入对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
(二)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培育计划资助的,一经查实,即依法追回资助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其各类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培育计划与培育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泰政发„2005‟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臵、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加速培植规模企业,现就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正式聘请境外保荐等中介机构启动境外上市工作程序的拟上市公司。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凡属本市范围内市权决定的所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三)所交纳的政府基金,以进入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上年度实绩为基数,超过部分予以免征。
(四)符合《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拟上市公司,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泰州市技改贴息优惠政策。
(五)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拟上市公司为上市补交的所得税,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或市(县)、区财政按50%补贴给该公司。
(七)市或市(县)、区财政对拟上市公司上缴所得税每年比上年超过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地方所得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公司。公司成功挂牌上市后三年内继续享受本款奖励。
(八)对成功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对拟境内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期限为三年,即自江苏证监局确认企业进入辅导期文件当年度起的三个年度;如果三年后该企业仍未上市,则自动丧失扶持对象资格。对拟境外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期限为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程序至挂牌上市前;如果公司中途放弃境外上市,则自动丧失扶持对象资格。
(二)凡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拟上市公司,如经三年辅导仍未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由相关部门按原渠道追缴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款项。
(三)凡符合本办法的拟上市公司向所在地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改制辅导协议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同意该公司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文件,或者境外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公司正式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批准该公司挂牌上市文件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由各市(县)、区上市工作办公室初审后经泰州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审核,报泰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公司所属市或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四)本意见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淮政发[200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市企业上市,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补贴,三年内企业上市,财政再给予50%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拟上市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奖励性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
五、拟上市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
六、企业因上市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补贴。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八、企业上市(含再融资)所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进行考核,由受益财政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九、对我市前3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以后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5万元。每上市一家企业,市政府奖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15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200万元,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垫付上市前期费用等。企业上市成功后或3年内未能上市的企业按实际支出额偿还补充上市工作基金,每户企业垫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拟上市企业应与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企业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市财政。
十二、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十三、本政策意见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改、正式与证券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
十四、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7‟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的上市工作,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为了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均参照常发„2003‟6号文国企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对改制中涉及市权范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改制企业办理土地、税务等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取工本费,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房管部门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低于2万元的按实收取,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属市、区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二、拟上市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及时向市发改委(上市办)申报备案,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前期工作。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三、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上市办)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三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四年起不再给予补贴。
四、企业为了上市,将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
五、市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市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资金。
六、对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根据每个上市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由市级财政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奖100万元,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政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给原企业全体股东;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区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以上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三、凡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和已上市的企业全部列为市区财源建设扶持激励的对象。企业可依据《南通市市区企业财源建设扶持激励办法》(通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五、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由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后作为补贴资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
七、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八、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其首次发行股票,融资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九、对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市内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1000万元,并根据使用情况每年补充,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追加安排。企业上市工作基金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兑现上述各种奖励及支付培训费用等。
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或上市后再融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通政发„2001‟121号文给予一定奖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扬府发„2005‟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并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臵和制度创新,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后备企业主要在已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意向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遴选,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名单研究确定。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企业上市计划,牵头协调和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上市后备企业属于扬州市“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范围内的,可享受市政府《扬州市“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政策实施办法》(扬府发[2005]4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进行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原已在用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的,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改制后仍然继续使用。
四、加大各项科技计划对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优先推荐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科技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争取上级在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在安排本级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时,对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予以倾斜。
五、加快上市后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可采取加速折旧法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上市后备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企业因根据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之前年度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
七、上市后备企业需要变更过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所涉契税,在按规定交纳完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
八、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按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的前提下,对契税及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
九、上市后备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40%标准缴纳,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在首付不低于40%的前提下,应在1年内分期付清,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在2年内分期付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可按已缴纳出让金比例先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上市后备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办理租赁手续,原则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缴纳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前三年免缴,后两年减半缴纳。
十、自2005年起,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今后年度比上年有新增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企业上市后,政府不再补贴。辅导期满后,5年内仍未能上市的,政府取消补贴。
十一、上市后备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市内国有、集体企业,集聚优质资产、优化资源配臵,实现低成本扩张和快速发展的,可享受市政府有关的资产优惠折扣,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地方规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职工安臵可享受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资源、股权重组,涉及所在辖区内企业变更注册登记,办理土地、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变更手续,企业产权评估、登记、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
十三、企业股票在境内外成功发行上市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在本级财政中,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对其法人代表给予奖励。机关工作人员帮助企业上市有突出贡献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在本级财政中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上市后备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同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且项目投资在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
十五、本《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企业上市办公室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7‟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企业上市办公室制定的《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无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阶段,为帮助企业借助资本的力量实现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特制定《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无锡市企业上市工作发展回顾
我市的企业上市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以上市企业为核心的骨干企业对我市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增强,形成了无锡的特色和优势。自从1993年7月太极实业股份作为省内首家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无锡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步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了比较独特的“无锡板块”,在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模大、质量高、贡献多、渠道宽已经成为无锡企业上市的四大特点。近年来,“无锡板块”迅速壮大,上市公司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呈加速增长态势,近五年新增加上市企业17家,到2005年底,全市共有32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78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数量和募集资金量连续多年在全国地级市中居于第一位。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营企业。无锡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区域分布特点,市区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主,江阴以民营企业国内上市公司为主,宜兴以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公司为主,锡山区、惠山区和新区各有一家上市公司,共同支撑起了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无锡板块”。
无锡市区目前拥有6家上市公司,其中国有控股4家:威孚高科、华光股份、太极实业、庆丰股份;民营企业2家:商业大厦、小天鹅。江阴市目前拥有18家上市公司,其中国内A股上市公司15家、新加坡上市公司3家,共募集资金82亿元人民币。宜兴市选择海外上市融资作为主要方向,从1997年“鼎球”上市开始起步,“中国稀土”和“亚洲锆业”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在香港主板上市,2003年“亚洲环保”在新加坡主板成功挂牌以及2004年“亚洲环保”与“泉溪环保”发布合股公告,标志着宜兴市企业上市步入轨道。
“十五”期间,我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均实现了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零的突破,分别有一家企业上市。锡山区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2004年9月又成功增发3580万股A股,两次净募集资金6.5亿元人民币,大大加快了红豆集团的发展步伐。2005年8月,红豆集团及时申报发行7.6亿元企业中长期债券,目前已通过国家发改委初审,正等待批复。惠山区的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上市,发行2500万股,募集资金1.72亿元人民币。新区的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筹资总额为4亿美元,发行市值达到21.75亿美元。
2006年1—10月份,我市又有四家企业分别在香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4月份,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5月份,宜兴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惠山区的凌海控股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二板市场成功上市,10月份,江阴瀚宇博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这些上市公司通过在证券市场融资使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
2005年11月,无锡被列入6个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之一。2005年12月,无锡市政府与国家科技部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加大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为我市企业上市开辟了绿色通道。
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指导下,我市的股权分臵改革进展顺利,全市共有21家上市公司参加股权分臵改革,其中国有控股公司5家,民营企业16家,分布在市区、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等地。目前我市股权分臵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十一五”期间企业上市形势分析
(一)国内上市形势分析
自2005年股权分臵改革以来,为了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IPO(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处于暂停状态。在股权分臵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2006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连续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第11号》等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启动IPO和恢复再融资,表明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已经和正在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做出重大调整,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正在得到优化,企业上市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1.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企业上市形势乐观。2006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行情转好,交易量大幅度增长,为历年少有,呈现了我国证券市场难得的一次发展机遇,为我国证券市场IPO创造了很好的市场环境。目前沪、深二市积极筹备发新股,国内证券市场急需新的上市公司资源。众多的证券交易所、券商、证券专业机构都到无锡来寻找能够上市的好企业。
2.新的发行规则降低了首次公开发行门槛,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扩张。新规则规定3年内获利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就有上市资格,办法所规定的企业上市股本和税后利润都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同时新规则取消了一年辅导期的规定,大大缩短了企业上市的时间。这些变化都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做大做强。
3.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全流通,便于企业资本运作。此前,中国股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只有部分上市流通,而发起人股不能上市交易,这一历史形成的股权分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投资者信心的不足。根据新的发行规则,今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全部上市流通,全体股东利益一致,从体制上有助于业绩和质地优秀的企业加盟。
4.股市引入了大量增量资金,企业融资环境改善。新的IPO机制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引入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股票制度,二是建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三是恢复股票资金申购方式。其中,前两项措施有利于企业在国内市场发行与上市;恢复新股资金申购则是国内市场资金供给层面的重大变革,保险、企业年金、QFII(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制度)以及其他类型的合规资金可以通过新股申购持续进入A股市场。目前,国际基金活跃,纷纷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除了大量在排队的QFII之外,还有我国近16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快速增长的企业存款,以及其他市场的“热钱”正在寻找着投资的机会。目前的中国股市,无论从规模,还是质量,都还远远不能满足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的需要,中国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真正优秀的上市公司来支撑。因此,优秀的企业一定会得到大量资金的追捧。
(二)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形势分析
在全球化竞争的时代,无锡企业必须从经济国际化的战略出发,探索在国际化的过程中,运用国际化的操作方法(包括融资和并购),利用海外资本市场帮助自己实现目标。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九大方针》,其中明确:“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在国外上市后,不但可以获得充足的发展资本,而且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彰显企业信用等级,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及提高企业和股东财务规划弹性等。企业境外上市分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基本形式,境外直接上市是企业在境内设立股份公司,并以H股(香港)、N股(纽约)及S股(新加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境外间接上市即俗称红筹上市,是中国企业先在境外注册控股公司,再以境外公司的名义通过收购、股权臵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因中国证监会对境外直接上市的门槛较高,在过去几年,大部分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是以红筹的方式进行的。相对于境内A股上市,境外红筹上市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上市准备及审批时间较短,一般不到一年时间可以全部完成。二是上市条件相对宽松,有多种标准可供各种企业选择,创业板对企业盈利没有要求。三是在选择红筹方式上市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和策略投资人的股份可以全流通,有利于民营老板股份的变现。四是再融资较国内更为便利。其劣势在于上市费用较高。“十一五”期间,影响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逐步放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有利于民营企业红筹上市。尤其是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恢复了民营企业用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通道。2006年8月,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管理。
2.境内外私人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空前活跃,有利于提高企业上市效率。伴随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信心和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目前境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投资活动达到空前活跃的状态。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成为这些基金热烈追逐的目标。而中国企业也往往将吸引境外著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视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国际化形象和提高海外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3.国内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增强了企业国内上市的吸引力。自《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尤其是《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颁布,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股权分臵改革已取得重大进展,市场正迎来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新股发行功能重启后,市场恢复了融资功能。新的发行规则降低了首次公开发行门槛,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扩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可以按照市价流通,这些变化为吸引质地良好的公司在国内上市发行,聚集了人气。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将面临较高的发行上市费用、上市维持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有的二级市场交投清淡的不利局面,境外上市的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三、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基础与资源
在“十一五”期间,无锡经济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到2010年,无锡GDP总量有望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资金紧张已成为困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由于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银行把紧信贷闸门,银行贷款战略上向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果仅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往往无法满足企业高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在这样的形势下,选择上市融资就成为企业获取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上市有助于转换企业发展方式,通过实业经营与资本运作相结合,尽快做大做强。
我市经济国际化的发展战略给越来越多的无锡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企业通过上市可以更好的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目前,无锡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势头强劲,无锡境外投资国别地区达35个,投资形式日趋多元化,除境外加工、本土化生产和收购本土企业股权等方式外,独资设立境外企业成为主流。无锡新区民营企业江苏科博世羊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赴澳大利亚生产绿色环保建材产品的境外投资项目,日前已获得省外经贸厅批准,成为无锡市首家拥有技术发明专利、东道国废弃资源的原材料生产环保建材产品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除了以拓展贸易市场为主要目的的轻工、机械、纺织等传统产业外,出现了以规避贸易壁垒为目的的实施原产地多元化的画材项目,以及进军钴、铜矿开采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最近,省外经贸厅已正式批准了无锡市通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赴南非投资采矿业的投资项目,首开了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采矿业的先河。除了越南、新加坡、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和香港等地区外,无锡企业利用资源、生产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项目还进入了美国、澳大利业、南非等经济发达国家。
良好的经济基础为无锡企业上市工作提供了优质丰富的上市后备资源。据统计,无锡目前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后备企业总数在150家以上,在“十一五”期间,无锡可以动态地保持这样的后备资源,从而使境内外证券市场不断出现新的无锡上市企业。这批后备企业中,有一部份属于高科技企业,大部分属于传统的制造和纺织等行业,还有部分处在港口等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等行业中,无锡企业上市以点带面的效应,提高了无锡企业家对企业上市的认识和做大做强企业的决心与勇气。
“十一五”期间,江阴市计划上市企业12家,包括江苏江阴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富兴澄特钢有限公司、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江苏杨子江船厂有限公司、江阴澄盛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生态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业塑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宜兴市目前有“银燕进出口”、“欧亚华都”、“江南电缆”、“驰马拉链”、“天乾科技”、“宜兴精陶”等一批企业正在积极推进海外上市。锡山区“十五”期间新设了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大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晶辰电子有限公司、无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此外,还有约5家企业正在重点培育中。惠山区的永鑫钢带等企业正在积极准备上市工作。滨湖区的瑞年集团、宏达锻压厂、群达金属制品厂已开始进行上市准备工作,新区培育了美新半导体、永中科技、中兴光电子、达凯软件、西姆莱斯钢管、天然纺织等一批科技型后备企业。
“十一五”期间,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具备了较好的发展基础,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一些部门和企业开展资本经营的积极性有待提高。有些企业对上市认识不足,固守传统发展模式,或过分偏重于依靠自身的积累去发展,习惯于单一的融资渠道,还有小富即安思想,怕企业上市成本高、上市后税负加重、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有的经营者怕上市后失控、失权、失利。已上市公司有的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不高,各种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我市部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还不够规范,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上市公司的不规范市场行为,将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企业上市工作区域差距明显、上市公司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突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在江阴、宜兴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有的区还没有实现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一部分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较好,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也有个别上市公司刚刚摘帽或处于亏损边缘,这些状况需要努力改变。
四、“十一五”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十一五”期间的企业上市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企业上市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和专业性,加强规划的指导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指导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健康发展。
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以我市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为主线,完善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企业上市和境内外融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管理升级,在更高起点和更高平台上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建立推进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企业融资与资本市场发展环境,推动我市资本经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上市工作目标:到2010年,上市公司数量达到64家,在2005年全市上市公司32家的基础上翻一番。组建上市后备企业队伍150家,其中江阴市上市后备企业30家,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各20家,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上市后备企业各5家,其它方面5家。2006年新增上市公司达到4家以上,2006-2007年新增上市公司达到12家以上。
五、“十一五”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继续巩固上市工作这一我市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继续保持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在全国地级城市中的领先地位,“十一五”期间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引导政府部门、企业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进一步宣传普及证券知识,营造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组织一系列的上市宣传活动,逐步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运用和驾驭证券市场的能力和水平。组织有关企业外出考察学习,使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企业上市的各种好处,增强促进企业上市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媒体力量,利用电视、电台、报纸介绍上市企业的成功经验,着力宣传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先进做法以及程序、条例等,宣传政府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决心和政策导向,增强对企业上市的鼓励和督促。
(二)强化机构建设,做好服务工作。企业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范围大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自下而上涉及诸多方面,政府承担着许多方面的协调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起职责明确、沟通便捷的协调配合服务机制,需要全市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按各自职能,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工作发展环境。市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上市工作职能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加强分类指导,建立上市后备队伍。按照“上市一批、辅导一批、储备一批”的方针,加快上市后备队伍建设。选择企业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近三年稳定增长、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作为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重点培养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近二、三年内有上市设想和计划安排的企业。重点关注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或在国内或省内行业处于龙头地位的企业,引导他们通过上市进一步做大做强。主动服务,重点扶持,迅速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缩短企业上市周期。对基础较好的股份公司,推动其积极吸收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增强企业实力,尽快进入辅导。对后备企业进行培育,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改制步伐,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上市积蓄后备资源。
(四)加强沟通合作,拓展上市渠道。积极与国家证监会、省证监会、省金融办、上市办等机构加强沟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与各级上市工作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储备工作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全面指导,帮助企业择优挑选最佳上市渠道,从而促使企业立足于国内和海外两个市场,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多渠道上市。在新加坡、香港交易所上市取得好成绩的同时,进一步扩展美国、欧洲、加拿大等境外证券市场,拓展深交所中小板市场,为企业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
(五)加强上市信息库建设,发展上市中介机构。针对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需要,积极建设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库,建设与企业上市需求相适应的证券专业机构信息库,与境内外会计、审计、律师、证券投资咨询等专业中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向企业推荐水平高、专业性强、诚信度高的优秀中介机构,提高企业上市的成功率。
(六)关心已上市企业,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对我市已经上市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心支持。发挥资本的纽带作用,促进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优势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购并、重组、制度创新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实现再融资。各上市公司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使我市上市公司治理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准确了解项目信息、把握项目变化情况,实现科学决策,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咨询,帮助上市公司加快发展。
(七)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将企业上市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深入推进企业资本经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将扶持企业上市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区政府要在市政府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税收、土地出让金、规费等方面减轻企业上市的负担,增强企业上市的源动力。同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兑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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