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证据的一点理论和一点运用_民事证据运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28: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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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1.视频:从民事诉讼欺诈中看民事证据的重要性

2.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论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判,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协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1、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冲突时,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2、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

3、火审:是古代神示证据中广泛使用的另一种神证方法,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

4、决斗:

(三)对神示证据判断制度的评价

1、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铁序。

2、该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3、该制度也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一)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1、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其证明力进行规定。

(三)法定证据制度的评析

1、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

2、法定证据的有些规则,反映了运用证据的经验。

3、但从本质上讲,法定证据是反科学的,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残酷性。

三、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一)概念: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制度。

(二)主要内容

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3.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特征)

(一)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它存在的形式是客观的;第二,民事诉讼证据反映的内容具有真实性;第三,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二)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

1、概念:它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2、确定标准: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三)法律性

合法性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及形成的合法性,有两层意思: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4.民事证据制度的种类 第一节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凡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为书证。

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书证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

2、思想内容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于一定物品上来表达的3、思想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

二、书证的分类

(一)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书证和私书证。

(二)按书证的内容分,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三)以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

(四)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和节录本。

三、《民诉证据规定》对书证设定的有关适用规则与评析

(一)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出示书证原件是一种诉讼的权利。

第二节 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1.可靠性较强。2.稳定性较强。

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作用。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一)从实质看,物证是以物体的外形、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则是以物体上的文字符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从形式看,书证可以用副本、抄本、复印件来代替,而物证则不能代替。

三、《民诉证据规定》对物证设定的适用规则与评析 有关适用规则所暴露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其中的多数缺陷与上述对书证设定的适用规则大体相同。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允许一方当事人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议的物证复制品问题。

(二)关于无法与原物核对的物证复制品问题。

第三节 视听资料

一、概念和特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利于保存,便于使用。

3、不论是从来源上还是在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二、《民诉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设定的适用规则与评析

《民诉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设定的适用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上,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二)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始载体。

(三)法官对视听资料的审核认定问题。

(四)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一方面依据辩论主义,另一方面还应借助先进科学技术手段。

第四节 证人证言

一、概念与特点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而接受法院询问或被传唤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法院就案情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是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和有关单位。

2、是与本案的诉讼结果在法律上无利害关系的人。

3、是能够正确反映案情事实的人。

二、各国对证人的不同认知

1、广义上的理解

2、狭义上的理解

3、除了自然人以外,作为非自然人的“单位”也可以作证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作证问题(对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的范围之界定)

(一)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基本上对证人的年龄不加限制的做法。

(二)在英美法上,传统的做法是,从法律上讲,未成年本身并不能作为取消作证资格的理由,但是,只要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尚不成熟,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其对客观事物的正确感知、记忆和陈述,那么就可以取消其出庭作证的资格。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年龄没有作明确的限制规定,而主要是从证人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来判断证人的资格的。未成年人的作证问题

案例:一当事人系小男孩四岁。一天晚上七点多时,家长从幼儿园将其接回家,发现小孩胳膊红肿,问孩子发生了什么事情,小孩称在幼儿园睡在第三层床上掉下来摔骨折,幼儿园老师开始“认账”,领着看病,后来不承认此事,小孩从三层床上摔下时,当时有三个四岁左右小朋友在场。这三个四岁的未成年人能否作证?其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与不足

(一)法定义务和法律上的后果相脱节

1、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证人负有被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

2、《民诉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3、《民诉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的评析; 第一,《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1款虽然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并非是从强迫证人出庭作证的角度来作出这一规定的,而是从保障有关证人证言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适格性这一角度来作出规定的。

第二,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之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这一条款的规定显然弊端大于有益之处。

(二)民诉立法上未对证人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对证人权益保障明显不力。

(四)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质疑证人证言的程序与规则。

五、实务研究

(一)未到庭作证的补救措施与证言的效力 题例:在我国.因对证人拒绝到底作证缺乏处罚措施,实践中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证人常常拒绝出庭作证,但同意人民法院向其调查,在此种情况下,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其申请人民法院可否准许?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办理?

(二)对证人证言的具体认定问题

题例;一方当事人主张口头协议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证人先称记不清,一年后又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存在。对该证人证言效力如何认定?

(三)举证期限对证人所作相互矛盾证言之影响

案例;在举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提交了证人证言,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在开庭当中,另一方当事人又出示了该证人再次作出的与原证言相矛盾(证言)证据,其证据证明力如何判断?理由是什么?

(四)两份内容截然相反书面证言之认定

题例: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却给当事人双方出具相反的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签名认可的“证言”,法院应否采纳?为什么?

第五节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于关案情的叙述。

二、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对于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的认知。

三、当事人陈述的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征是实与虚、真与假的并存。

四、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一)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及拘束法院的效力。

(二)具有证据效力。

(三)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六节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征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1)独立性。(2)结论性。(3)范围性。

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表现为:

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3、能否更换不同: 三,鉴定人的确定

确定鉴定人是人民法院的职权。第一,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鉴定部门;第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共同委托受诉法院指定;第三,法院指定。

在我国确定鉴定部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鉴定部门:另一种是未作规定。四,《民诉证据规定》有关鉴定人与鉴定结论效力的规定

五,关于鉴定制度的实务问题研究

(一)二审法院受理鉴定申请问题

案例:1996年,原告丁某以四张收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案由为借款纠纷。被告刘某以原被告之间系合伙为由提出抗辩。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一张收条不是其本人签名,并要求笔迹鉴定。后因未交鉴定费而放弃鉴定申请(法庭有询问笔录)。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1997年二审判决),之后被告申请再审。2002年,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复查阶段,现在被告要求对四张收条进行笔迹鉴定,以便启动再审。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应受理被告的鉴定申请?

(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问题

题例: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鉴定,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依职主动委托鉴定?

(三)重复鉴定问题一、二、再审鉴定结论不一致。《民诉证据规定》严格限制: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1)鉴定由当事人申请;(2)重新鉴定符合《民诉证据规定》27条第一款规定;(3)鉴定一般缺陷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七节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查检验的纪录。

二,勘验笔录的要求

第一,勘验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准确,对物证或现场情况获得一个符合实际的概念;

第二,切忌混杂勘验人员的主观臆测。第三,勘验时应按法律程序进行。

5.视频: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民事诉讼举证时限

6.民事证据的运用之举证时限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义称证据失效制度或证据失权制度,一般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该证据丧失证据效力的制度。

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

(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1,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理论依据并不妥当 2,它可能会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3,它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4,在实践中很可能被部分当事人滥用而造成无理缠讼或拖延诉讼的恶果,导致整个诉讼费用增加,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5,容易造成诉讼突袭,有悖于诚实信用、诉讼公平的原则。

(二)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必要性,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是落实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

2,举证时限制能够确保诉讼公正、公平,追求程序安定价值需要确立举证时限制度 三,《民诉证据规定》之前的举证时限制度 呈现以下主要特征:

(一)对法定举证时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具有相对的明确规定相结合。

(二)对举证时限加以限制本身缺乏法律根据,只得借助法院职能采指定举证时限,弊端较大。

(三)法院调查阶段可以反复多次进行。

四、《民诉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设置与应用效力

(一)《民诉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定位模式 《民诉证据规定》在举证时限的设置上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①协定举证期限②法定举证期限③指定举证期限。

1,所谓协定举证期限是由当事人之间采用协商达到一致的方式所确立的举证期限,但应当经过法院的认可

2,所谓法定举证期限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从立法的角度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二,凡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3,所谓指定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以及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形需要补充证据或者提供新的证据所确定的举证截止期限。

(二)《民诉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确立的失权效果与例外规定 1,失权效果:《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原则及相应的失权效力,包括:第一,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2,例外规定:《民诉证据规定》在有关条款内对“新的证据”的设定主要以下情形:

(1)在举证时限届满后进行证据交换时,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

(2)在一审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3)在一审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4)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5)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_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6)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7)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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