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_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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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根据《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试行)》、《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镇乡(街道)分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履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责的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一)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二)镇乡(街道)公管办工作人员;

(三)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

(四)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五)驻村指导员;

(六)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文书,村出纳,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区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主动向组织说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情节的。

第三章责任区分和追究

第七条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明确责任分工、不落实职能科室(人员)、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决策或决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落实上级整改意见、工作建议等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纠正、查处交易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交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查处或有其他严重失察失管情形的;

(七)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或未组织力量督促村做好现场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镇乡(街道)公管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交易过程中不按规定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三)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交易违规行为,不主动予以监督和查处的;

(四)在调处各类纠纷和投诉时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做好时间、场地安排,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的;

(三)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串标、泄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投标资格审查等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档案归档不齐全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应按照《诸暨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驻村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所驻村开展村级工程项目不知情的;

(二)发现所驻村有违反《诸暨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定(试行)》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三)在工程项目报批、变更、资金拨付过程中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履行审核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村级工程项目未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

(二)工程项目未向镇乡(街道)报批备案的;

(三)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而直接发包,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预(结)算编制或审计的;

(五)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和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或资金拨付的;

(七)村级工程未按规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工程监督、未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现场管理,或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

(八)村级工程程项目未按规定公示的;

(九)村级工程项目资料归档不及时、不齐全的;

(十)违反村干部“四不承诺”中有关村级工程项目规定的;

(十一)在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中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镇乡(街道)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驻村指导员和村级相关管理人员,由镇乡(街道)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公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责任人员违反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明确行为性质,进行责任认定;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四)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被责任追究的镇乡(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参照《诸暨市行政问责规定》、《诸暨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被责任追究的村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并由镇乡(街道)扣发相应报酬。村党组织书记、村经联社社长、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村级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岭北镇党政办2012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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