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法规解析_交通法规图示解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20: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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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7个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运政、海事一部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另一部分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征稽、交管是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公路段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外,还可以依照《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实施的交通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案情的轻重和实施处罚的需要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又称即时处罚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有法定的依据; ③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

①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②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③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

④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联当场交当事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

⑤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⑥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⑦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结案等过程。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案情复杂、证据等事项有待调查的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1、立案——认定违法事实后立案。立案后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轻微的,应撤销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

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可请其他在场的人见证;

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并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报告——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下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5、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作出处罚决定; ②要求听证的——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③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处罚;

④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⑥违法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完毕的;

②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③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一般程序操作流程示意图 行政处罚听证

1、适用范围:

①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②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1997年131号令)。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作了规定: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才适用听证。听证时间:处罚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后3日内,由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听证会举行7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主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2、听证程序:

①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以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②主持人主持听证会:由处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的人

员担任。③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④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质证和申辩。

⑤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⑥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⑧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主动履行的情况。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处罚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处罚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内,交至执法人员所属处罚机构,处罚机构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二)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不予处罚或有法定原因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对下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二是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等。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于树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搞好廉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

1、有利于交通行政机构依法行政

对交通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执法行为,通过广泛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

督,能够及时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政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败诉,维护交通行政机构的形象。

2、有利于纠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权谋私或态度冷硬、动辄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败坏了交通行政机构的声誉,应当给予必要的、全面的监督和制约。

3、有利于与社会各界沟通

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使交通行政机构能够及时听到各方面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改进工作方当,提高工作质量,增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

(一)行政执法文书管理的基本内容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听证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公文。

1、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交通行政处罚类文书(共14种):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听证会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交通行政强制类文书(5种):暂扣证、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清理通知书、禁止离港通知书、滞留船舶通知书。其他类文书(5种):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行为通知书、待理证、公路规费征费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等。

2、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

(一)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相应文书。

进行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应携带一定数量必须当场填制的文书。

(二)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案情选择相应的文书,根据案情发展及文书间的逻辑关系依次填制文书。

(三)各类执法文书一律要求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有条件的也可使用计算机打印。文书的填制应符合《文书填制规范》的要求,规定内容必须填写完备,不得省略或简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四)文书填制人员必须是经岗位培训合格,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文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文书的填制。文书上需要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必须载明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的真实姓名和执法证号。

禁止:①滥用文书或弄虚作假补作文书;②不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实施行政处罚;③不开具交通行政强制类文书,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④代填文书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填制文书。

(五)文书填制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已填制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实质性内容,应重新制作文书。

(六)交通行政处罚类文书中的交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通知书等,在使

用中应加盖“竹山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专用单”;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应加盖“竹山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专用单”;其他文书使用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使用其它部门或检查站、稽查队、乡镇交管站等印章代替。公路征费处理决定书加盖执法机构行政印章。

(七)对需要在空白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请、登记、限量加盖制度。各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具体执法股室的盖章申请。需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适时加盖。需加盖交通主管部门印章的,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确定盖章文书种类、数量等内容,作好登记,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集中呈送交通主管部门盖章。

各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盖章后的空白文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每次盖章前应对前次已盖章的空白文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滥用文书、不规范填制文书等情况的,应及时指出,限期改正,可以决定减量直至填一份文书盖一次章。经审查确已改正的,恢复原量。

(八)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告知通知(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之前,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制发文书格式和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交通主管部门盖章;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对已经发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文书应当及时收回。

(九)县交通局对所属执法机构管理和使用文书的情况有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发现所属执法机构在文书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如下不当行为后,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注销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资格,并建议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使用统一印制的文书或私自印制文书的;

2、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

3、放任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填制文书的;

4、滥用文书或弄虚作假补作文书的;

5、使用文书没有加盖法定印章的;

6、不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不开具法定凭证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

7、文书填制不规范、字迹潦草,难以辩认的;

8、各类文书档案建立不规范或不按期归档的;

9、其他违反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档案管理

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全面反映执法过程、执法程序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的综合性资料汇集。文书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直接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执法文书档案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不能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执法文书应定期归档,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执法案件档案整理工作,将档案分类保存,并建立案卷目录。

执法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交通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原件或存根联,及受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每个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建档,将需要纳入的内容装订成一册,并完整填写卷宗目录。在执法文书归档的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全面完整地归集执法过程中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书和证据资料(包括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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