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_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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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的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 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二)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一般不少于6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五)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六)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校舍。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

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经其它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150万元;经市内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8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三)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5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0%),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举办以幼儿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招收对象年龄须为3周岁以上;

2.培训内容应为艺术、外语、语言、计算机等;

3.培训时间应为计时性的; 4.校舍、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幼儿身心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安全的要求。

5.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学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必要时举办者须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拟申办学校的开办资金额,并签订担保协议,出具担保人的法人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并依据拟设学校所在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分布等因素设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宾馆、宿舍、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利用小区公建房屋办学,申办时须提交物业、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学的证明。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校舍如为租赁,租赁期限应不低于3年,并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办学,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第十六条 有食堂等设施的民办学校应符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资质。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存续期间,必须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学校名称,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名称。

职业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花名+办学层次(职业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小学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花名+办学层次(初级中学、小学)”;

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格式依审批权限应分别为:

1.市教育局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名称格式应为“大连+花名+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2.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花名+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者培训学校”。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民办学校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校长应为专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办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全日制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学校的校长。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用教职员工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外籍教师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在许可的办学地点办学。同一举办者可在不同地点设立民办学校,但所设每所学校均应按照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取得办学许可证,即“一校一证”。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缴存师生权益保障金,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用于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师生权益保障金在学校申办时由学校举办者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学校如需使用师生权益保障金,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经核实后方可提取、使用。师生权益保障金属民办学校所有,学校终止办学时,本息全额返还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金的缴存数额、使用管理办法等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筹设或正式设立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初级中学、小学,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审批。

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的资本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属以上(含市级)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市级委员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它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办学,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体育、卫生等专业性教育的学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六条 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成以下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办材料;

(二)审核申办材料;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四)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举办者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需的开办经费,致使民办学校日常运转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维系的;

(二)举办者抽逃、占有、处置其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或使用民办学校的资产从事与举办本学校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广告或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发布的,或擅自改写已审核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发布的;

(五)违反收、退费管理等规定的;

(六)未经许可、超范围办学的;

(七)将办学项目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过户到学校账户。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账户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三十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大连市辖区开展办学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7年6月1日印发的《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大教﹝20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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