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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睿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章程
第一条 服务宗旨
为促进和引导我市人力资源交流,促进再就业工作贡献一份力量,现成立广州市睿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坚持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原则为指导,加强人才中介活动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条 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CBD富力盈力大厦南塔2903房(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一2903房)。第三条 注册资金
公司登记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第四条服务对象
公司服务对象为各类中高端人才和各类大中型外资、合资、民营企业。
第五条业务范围
公司主要业务内容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第六条组织架构
第七条业务运作
(一)第八条收费情况
公司主要
㈠ 沟通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与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
㈡ 维护市场主体利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㈢ 加强自身建设,制定行为规范,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我市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㈣ 制定人才交流从业人员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者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培养合格从业人员。
㈤ 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以及人才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编辑人才交流信息,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㈥ 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人事人才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发挥协会作用,扩大协会影响。
㈦ 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㈧ 探索、拓展省际、国际间人才交流合作领域和协作方式,搞活人才流动。
㈨ 评选、表彰、奖励协会内对人才交流、人力资源开发事业作出显著贡献和有良好行业风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㈩ 接受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第八条 业务实施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一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㈠ 单位会员资格
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⒈ 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人才中介机构;
⒉ 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组织;
⒊ 与人才交流、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 ⒋ 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⒌ 对人才服务事业热心的其他机构和组织。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由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㈠ 个人会员资格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热爱人才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事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 3 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⒈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合法人才交流、中介服务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⒉ 对人才交流事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实践上卓有建树的领导、专家、学者;
⒊ 人事行政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从事人才服务的工作者;
⒋ 热心人才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须有本人书面申请,经两名理事推荐,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㈠ 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㈡ 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㈢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㈣ 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㈤ 参加或承办协会活动的权利。㈥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㈦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㈠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㈡ 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尽力资助协会活动经费。㈣ 会员在进行本单位的经营活动时,优先为其他会员提供服务。
㈤ 接受协会监督,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㈥ 宣传协会,向协会推荐会员。㈦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证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籍
㈠ 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十、十一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㈡ 会员退出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㈢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六条 名誉会员
凡对人才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与本会进行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领导,或对人才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后退出本行业的协会和机构领导,经秘书长会议提出,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授予证书。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㈠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⒈ 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⒊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⒋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⒌ 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⒍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⒎ 决定协会终止和清算事宜; ⒏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㈢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㈠ 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经全体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㈡ 理事人选资格
理事人选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 长期从事人事人才交流或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相关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⒉ 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维护行业利益; ⒊ 热心协会工作,有时间、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㈢ 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2/3。㈣ 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⒈ 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⒉ 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应更新理事会成员,更新的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3。
㈤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㈥ 理事会的职权是:
⒈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⒉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⒊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⒋ 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⒌ 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⒍ 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若干专 7 业工作委员会,并委任有关负责人;
⒎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⒏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⒐ 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⒑ 表彰协会工作选进个人和优秀集体;向有关人员、团体授予用于称号;
⒒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㈠ 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为理事人数的1/3。
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㈢ 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㈤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
㈥ 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㈡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高人之年龄不超过70周岁。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有必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参加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查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⒈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议;
⒉ 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⒊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㈢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收入;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会员开展活动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10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重庆市人事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人事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人事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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