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_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06: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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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 及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下简称LED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LED交易博览中心项目南至江海五路、西至中路河、北至连海三路、东至沙津大道,面积478亩。需征收土地共468.45亩(含村自留用地),其中:国有商业用地14.48亩,征收国有住宅用地2.96亩,征收国有工业用地12.39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14.05亩,征收集体养殖水面194.29亩,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190.91亩,征收村民宅基地32.5亩,征收外海集体水利用地6.87亩。地上物拆迁:拆迁民房101间,建筑面积16812.06平方米;拆迁厂房建筑面积64147.4平方米;拆迁外海大桥收费站办公楼1座,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拆迁加油站1座。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约2.48亿元。

连海北路从江海五路至中华大道,长1210米,宽60米。需征收土地共158.17亩(含村自留用地),其中:征收国有工业用地1.08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1.53亩,征收集体养殖水面74.54亩,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28.03亩,征收村民宅基地51.87亩,征收集体水利用地1.12亩。地上物拆迁:拆迁民房190间,建筑面积29864.88平方米;拆迁厂房建筑面积7118.73平方米。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约1.36亿元。

二、项目实施方式

LED博览交易中心项目及连海北路项目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江海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决算。

(一)拆迁人。江门市江海区连海北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人。

(二)设立财政专户。由江海区政府设立资金专户,专项用于LED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运作,由市政府监管。LED博览交易中心前期征地拆迁和土地整理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江海区政府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中:江海区政府负责贷款1亿元;其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贷款。上述贷款本息列入项目征地成本,并由市政府与江海区政府统一结算,在出让该地块的收益中归还。连海北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拆迁补偿的依据

房屋商铺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依照有关法规;二是依据房地产评估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四、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五、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非住宅包括商铺、工业厂房等。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1)村民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2300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2200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2000元/平方米。

(2)商品房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2600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2500元/平方米。

(3)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60%,余款按拆迁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产权调换:

在LED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35亩的土地建安置小区,提供安置小区的商品房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比例为1:1。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办法如下:

凡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合同的,以1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经签订拆迁合同的住户优先选择房屋,选择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并搬迁时间顺序决定。

安置房屋按产权面积结算。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不超过原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格2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商品房成本价格28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及相应的奖励标准补偿。

3.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在自动迁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9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7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5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300元/平方米;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6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4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2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100元/平方米;

超过5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 1.商铺

(1)商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商铺综合补偿的基本价(2)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拆迁户2个月的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并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9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7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500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300元/平方米;

超过5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2.工业厂房

由拆迁人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土地和厂房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1)被征用(收)土地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格7000元/平方米。

国有工业用地22.4万元/亩(以国土部门发证为准);

集体用地9.25万元/亩(已填土部分另按2.2万元/亩补偿填土费用)。

(2)工业厂房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700元/平方米; 轻钢结构450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350元/平方米; 简易铁皮屋结构120元/平方米。

(3)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在5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企业搬迁奖励费30元/平方米。

3.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参照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和奖励标准实施。

六、住宅临迁过渡安排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其临迁过渡期间,拆迁人按1000元/月/户标准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被拆迁人自行租房暂住。

(二)临迁期限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新房2个月内止。

七、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户为计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1000元/户; 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户; 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的补助3000元/户。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000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二)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

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与住宅房屋搬家补助标准相同。

(三)工业厂房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企业厂房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100元/平方米为计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管线、设备搬迁、停产经济损失补偿等)。

被拆迁企业认为搬迁停产损失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照专业评估公司制定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

八、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所有相关附属物、附着物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价格标准均按重置价格补偿。

(一)住宅

1.拆除房屋附属设施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天井80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150元/平方米; 马赛克、瓷砖围墙180元/平方米; 一般门楼300元/平方米; 瓷砖、硫璃瓦门楼500元/平方米; 商品房自建车房600元/平方米; 属公共楼梯、走廊、通道的,不作补偿。

2.拆迁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屋350元/平方米; 铁皮棚200元/平方米;

木棚、竹棚、茅棚100元/平方米; 其他临时建筑80元/平方米。

水井按300元/口、树木参照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最新发布的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以拆迁房屋围墙内为准)。

(二)工业厂房

拆迁厂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棚120元/平方米; 楼梯500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150元/平方米; 阳光棚300元/平方米。

九、其他费用

拆迁补偿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2.5%提取(不含搬迁奖励和补助费用,下同)。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2%提取。拆迁工作及总费用由市财政局牵头核实,报市政府审批。

十、配套政策

为加快LED博览交易中心和连海北路建设,市政府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拆迁安置点用地安排。

在LED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35亩土地按商住用途作安置小区用地。该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指定用于LED博览交易中心和连海北路拆迁户安置,土地出让金由中标单位支付,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二)被征地单位工业发展用地安排。

被拆迁厂企需等面积安排工业用地用于继续生产发展的,在高新区7号地或5号地按1:1比例安排约37亩工业用地,作为搬迁厂企搬迁安置用地。

(三)被征农村集体用地留用地安排。

红线范围内征收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精神,按带征返还10%的原则,就近安排约58亩商业用地作为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以国土部门征收农村集体用地面积扣除原建设用地为准)。

十一、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二、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拆迁户,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争议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本方案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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