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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乌政办〔2006〕199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源,促进畜禽屠宰加工业从目前单一的屠宰加工向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畜禽屠宰厂(场)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新贸市场〔2005〕80号)和《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的屠宰能力现状
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共有9家,其中牛羊屠宰厂(场)3家,生猪屠宰厂(场)3家(含农十二师一○四团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场1家),家禽屠宰厂(场)3家。我市9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年整体设计能力为牛90万头、羊900万只、生猪150万头、家禽3400万只。“十五”末期,我市肉品年实际需求量远小于现有屠宰厂(场)年屠宰加工整体设计能力,仅为牛12万头、羊250万只、生猪30万头、家禽900万只。“十一五”末期,虽然我市肉品实际需求量预计将达到牛15万头、羊305万只、生猪40万头、家禽1150万只,分别较2005年同比增长25%、21%、33%、27.78%,但是现有的9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完全能够满足“十一五”期间我市人民群众和市场对肉品的实际需求,并且屠宰能力严重过剩,牛屠宰能力过剩83%,羊屠宰能力过剩66%,生猪屠宰能力过剩73%,家禽屠宰能力过剩73%。
二、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畜禽屠宰的科学规划和长效管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加快发展规模化、工厂化、标准化、现代化、机械化的大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提高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促进畜禽屠宰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屠宰加工经营的产业化,切实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控制在9家以内,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家(含农十二师1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3家、家禽定点屠宰厂(场)3家,并且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必须全部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屠宰。
三、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原则、范围、依据、年限、条件以及标准
(一)设置原则。
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流通便利、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为适应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以及保护人居生态环境的需要,中心城区内不再新建畜禽屠宰厂(场),近郊畜禽屠宰厂(场)要向远郊转移,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布局与城市(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
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流通环境的发展趋势,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与郊区养殖业的规划布局调整、周边地区的畜禽生产流向和道口管理系统相连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要与现代流通、消费需求相衔接。
⒊集中资源,优化配置,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屠宰加工,促进定点布局合理化、工厂加工规模化、企业效益最佳化。
⒋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模下限。
⒌鼓励有序竞争,实行多元化投资、现代化加工、市场化运作。畜禽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并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运作。
(二)设置范围。
本方案所指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范围是: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
(三)设置依据。
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⒊《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⒋《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新贸市场〔2005〕80号)。
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⒍《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⒎《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4—90)。
⒏《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457—92)。⒐《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8-1996)。
⒑《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⒒《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⒓《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⒕《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⒖《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⒗《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乌政办〔2004〕113号)。
⒘《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⒙《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⒚《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设置年限。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方案设置的基准年为2007年,远期为2012年。
(五)设置条件。
⒈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本方案,建设周期为一年,并同步建设肉品批发市场。
⒉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外,与商业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科研单位、畜牧养殖场等区域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不含500米),远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有毒、有害场所;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不含500米),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⒊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畜禽屠宰设备及运载工具,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处理设施,与设计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⒋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设置标准。
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场地设施、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设置病畜禽隔离圈、急宰间、检疫检验室、无害化处理间以及防疫、消毒、冲洗、焚尸等设施;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的场地设施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畜禽屠宰必须实行流水线同步检疫检验。
⒊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卫生设施条件必须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肉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要求,采用防尘吊挂式专用车辆运送上市鲜肉。
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工艺、环保、卫生、消防、动物防疫等场地和设施,必须经过有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并且办理相关证照,方可投产使用。
四、禁止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区域
(一)城市(城镇)的河流上游、上风向以及取水口上下游规定距离内。
(二)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三)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其它特殊保护区域。
五、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农牧团场不得另行审批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点)。
(二)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先依据本方案进行初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凡符合本方案的,由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项目环保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畜禽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畜禽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相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畜禽屠宰厂(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畜禽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畜禽屠宰厂(场)的申请资料,应及时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审核。综合各部门意见后,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市人民政府对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凭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畜禽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认证合格后,由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标志牌;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分别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商登记等手续。畜禽屠宰厂(场)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畜禽屠宰经营活动,并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六、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本方案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现有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提升,并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达标评估验收,重新审核登记。凡是达不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在2010年前要坚决关闭。
七、偏远地区和农贸市场内的畜禽屠宰服务场所的设置方案,另行制定。
主题词:商业
肉食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8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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