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_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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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八、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一)基本案情

钱群伟于2013年1月17日向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布柴家村2000年以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村民宅基地分配的实际名单及宅基地面积和地段,柴家村的大桥拆迁户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柴家村大桥征地拆迁户中货币安置户的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在柴家村建房的外村人员的全部名单及实际住户名单,并注明其建房宅基地的来龙去脉。2013年4月10日,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柴家村大桥拆迁涉及拆迁建筑共367处,其中,拆迁安置317户,货币安置16户。上述信息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已通过相关程序办理,且已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被相关公众所知悉。”钱群伟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诉讼。认为该答复是“笼统的,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信息,与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根本不符,实质上等于拒绝公开”。

(二)裁判情况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答复内容仅对少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对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既没有答复,亦没有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而且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其作出上述答复的相应证据,故应认定被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被告辩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才实施,在此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该条例早已实施。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应当依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如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被告应当告知原告并说明理由。况且,被告认为该条例施行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上述辩称意见,理由并不成立,不予采信。判决撤销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钱群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历史信息的公开问题。所谓历史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虽然在立法过程中确有一些机关和官员希望能够将历史信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本案判决确认“被告认为该条例施行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本意。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就本案而言,所谓的事件和行为,也就是原告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答复。本案判决指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该条例早已实施”,就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正确理解。

九、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9日,张良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政府信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张良,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良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证明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原告作为普通公民,认为其无法知晓相关缴款凭证的规范名称,仅以此缴款凭证描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告系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知晓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开具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凭证的规范名称,但在未与原告确认的前提下,擅自认为原告仅要求获取名称为缴款凭证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仅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应为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检索。二是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本案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所采取的审查标准值得借鉴。也就是,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申请人对于信息内容的描述,也不能苛刻其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甚至具体文号。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亦属未能能尽到检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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