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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
(水财务[2011]174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现将《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1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
(二)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
了整改;
(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第五条 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七)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
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的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项目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未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内具有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第六条 对于以前年度决算中已核销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并在当年年度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前期项目,可以不再补报审核、审批手续;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在年度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权限范围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以不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1、项目已经水利部组织的竣工验收或鉴定;
2、财政部批复同意在年度决算中予以核销。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以前年度决算中是否核销,其竣工财务决算均按照本规定审核、审批。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送至审批单位。
第八条 各级审核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复核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等;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已经核销的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编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9月。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细则》(另发)进行。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应对竣工决算报告先行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
对授权权限范围以外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报送上一级审批单位审批前,应先行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账务最终调整的依据;未尽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二)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
(三)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或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审批或经水利部授权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本级项目,单项设备购置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直属单位自行审批;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审批;
(三)其他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上述单位分别审批;
(四)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五)水利部各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水利部审批;
(六)对于上述授权,水利部各直属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再授权。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各授权单位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须抄报水利部备案,并由水利部抄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水利部对所属各单位授权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检,对不符合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批要求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重新编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水财务[2009]253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水财务[2009]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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