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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思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西安思源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等技术本、专科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思源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过审查符合我院新生录取标准,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进入我院学习。
第二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截止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院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学院再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四条 新生健康复查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一年内通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公防科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立即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任何待遇,并且在下学年开学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公防科审查合格,学院批准,方可随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期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及交费票据(在有交费要求的情况下)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注册。由二级学院办公室注明到校日期,并加盖注册章。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截止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家长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二级学院院长审查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补考课程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参加补考。在未作出学籍处理前暂随原班注册、上课。
留(降)级与复学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新入籍班级注册。
第二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专科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必修课分为文化基础课与基本技能课、职业技术基础课、职业技能课、实践环节。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院面向全体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选修人文素质类课程,修满48学时,3学分。
第八条 学生要求免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某门课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本门课程成绩。
学生学有余力,课程安排亦不冲突时,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选修高年级的部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升入高一年级后给予免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不实行免修。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如与学院同层次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名称、内容相同,且学时大于或等于专业培养计划中该门课程的学时数,则凭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证可以申请免修免试该课程,该课程成绩用自学考试成绩替代。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
免修学生名单及课程由各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及所有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实训、设计、论文等)的学习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归入学籍档案;其中一份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处归送学院档案馆长期保存。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记载。
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
每学期考试课程本科生不超过5门,专科生不超过4门。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上机、考勤。其中测验、作业、实验、上机占总成绩的比例本科生为20%,专科生为30%,考勤占总成绩的比例本科生为5%,专科生为10%。
课程实验不及格者,取消考试资格,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考核的形式有闭卷、开卷考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式。
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学生毕业前获得外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者,可替代不及格外语课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的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以早操考勤、课内成绩与课外活动锻炼情况等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残疾或慢性病)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公防科证明,体育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随班参加体育部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持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缓考,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由二级学院办公室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学生在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安排。缓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考试,不得缺考。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届时仍不能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补考日程由教务处制定,在补考前两周公布。并印发有关二级学院(部)。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按“及格”记载,59分及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缺考者,该门课以零分计。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参加者不再安排补考。
最后一学期的毕业实习、实训、实习报告及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
1.一学期内,不论何种原因,缺课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作业、实习、实验报告完成不足本学期总数三分之二者(考核前补齐者除外);
3.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迟到、早退三次为一学时); 4.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5.未按时缴清学费者。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考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进入考场就座,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并以旷考论。
第十六条 严禁考试作弊。在考核中,凡有代考、偷看、夹带、交卷后滞留考场等行为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1、补考不及格、缺考、旷考者;
2、取消考试资格后,未构成留级、降级处理者;
3、考试作弊处理后,确有悔改行为者。
第十八条 各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在考核结束三日内,送交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将成绩载入《西安思源学院学生登记表》,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复印留底后,原件交教务处。班主任应将成绩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教务处应及时将不及格成绩登记造册,并做好补考和学籍处理工作。
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二级学院将《西安思源学院学生登记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的《西安思源学院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学生毕业后,存入学院档案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失误需要更改时,责任人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予以更改。未经批准,私自更改的成绩无效。
评阅后的试卷,由各二级学院封存,学生不得随意查阅试卷,有特殊原因需要查阅试卷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后,到各二级学院查阅。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专业培养计划中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本科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院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八门(含八门)(补考及格的课程不累计)。
第二十三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及格时,则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学生留级后,已经重复学习的课程不再累计原不及格门次;
4、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二十四条 留级处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五条 留级学生必须按通知期限到指定班级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校学生,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2.文史类转理工类; 3.艺术、体育类学生转文史类、理工类;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附相关证明,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2.转入其它院校者,须由院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复函同意,并呈报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要求转入我院的学生,必须经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4.凡是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并停止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时间),五年制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七年(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疾病需停课治疗,治疗期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治疗意见。其他原因休学者也须交验必要的证明,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学生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算。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及奖学金;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由学院公防科复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也须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或发现有伪造证明者,不得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班级时,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十门(含十门)的(补考及格的课程不累计);
2.留级只允许一次,留级次数超过一次者应予退学;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查不合格者; 4.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长期拖欠学费又无积极措施偿还者。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交本人。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在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4.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归档; 5.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本、专科毕业证书。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有关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证明,统一由教务处制发。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或部分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凡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参加补考者或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凡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可随开课班级参加补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补做或补做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做。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学籍处理材料的单位,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依照本规定,直接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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