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企35号_陕财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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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上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及例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优势的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及转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4、符合国家和省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二)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条件,有良好的服务团队和专业人员;

2、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功经验,对地区或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好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3、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工作纳入当地或本行业发展规划之中;

4、具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水平、起始完成时间、资金投入、预期经济效益等)。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五)相应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专家论证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以上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出据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筹措证明或会计师事务审计报告;企业技术创新

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有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银行公章)。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业务所发生的支出给予一定数额的无偿资助。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贷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支出总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上政策每年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包括中央和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市(区)、省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并按重要性原则排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汇总,联合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省管县在上报项目时,同时抄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方式及金额,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公示期满,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预算计划。各市(区)财政局应将下拨资金中的70%拨付到有关县财政局,其余3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另行下拨。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可按省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总额提取0.5%-1%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项目验收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资金。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负责全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市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结工作,将总结报告及验收报告汇总情况翌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向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上报书面及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7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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