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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件
【案件标题】
房屋转让起纠纷 人民调解融冰霜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xx镇新村居委会一组村民刘甲将自家祖屋以及屋前的承包田共约1100.00㎡以总价29万元的价格长期转让给xx林场八组村民肖乙和刘丙两人,双方签订了《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事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知晓刘甲买卖田地之事,依法对刘甲进行了教育,告知刘甲买卖田地是违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由此引发纠纷。【承办过程、结果】
2012年3月5日刘甲向xx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司法所受理刘甲的调解申请后,依法审查了刘甲所提供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依照调解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了解得知:在镇政府和国土部门介入后,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了解除合同,表示退还所有款项并赔偿肖乙和刘丙的经济损失贰万元整(20000.00),但遭到肖乙和刘丙的拒绝。
司法所于4月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肖乙和刘丙一再坚持合同合法有效,并称在支付了款项之后,他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现金修缮房屋。如解除合同,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肖乙和刘丙拒绝解除合同,让调解一再陷入僵局。调解员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经过调解员的情、理、法并用,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
二、刘甲退还29万元,另外还支付肖乙和刘丙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叁万元整(30000.00);
三、肖乙和刘丙退还刘甲所提供的房产及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房屋转让引发的非法买卖承包地的纠纷。如果单独从房产转让去解决纷争,显然刘甲是违约的,理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而此案当中,转让合同中有牵涉到承包地的买卖。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所以此转让合同中,土地转让部分是无效的。然而在此过程中肖乙和刘丙已经支付了所有款项(29万元)给刘甲,并投入了前期的资金做基础设施建设,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不懂国家法律法规,导致转让合同部分无效。但经过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终于使他们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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