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贵阳城中村改造”。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户籍、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村落。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推动、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三)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综合配套;
(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限期完成;
(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六)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和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 改造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城中村乡村型居民点向城市社区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转变。切实改善原有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融合于城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可持续发展新型文明社区。实现“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环境”的目标。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前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局审查备案。
第七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合理配套修建垃圾转运站、公厕、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中小学、托幼、社区医疗服务、安全、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必要的村民就业场所。同时,建筑、环境景观设计要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一村一方案”,编制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报市规划局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附有该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改造规划书面意见。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新建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上下水、场地硬化、路灯照明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项目开工手续和竣工项目的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村集体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权为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建设需使用土地时,应参照征用集体土地标准予以补偿。
原村集体成员未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纳入城市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中村改造需占用耕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该土地指标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兴办的二、三产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三条 村集体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以外的剩余房屋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销售。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后,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批准给村集体自行改造建设和联合改造,用于安置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村集体自行改造建设或联合改造、联合经营、联办企业等形成的资产为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城中村改造涉及到的村民的长期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土地转为国有后,开发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并采用市场化方式由有资质单位独立进行改造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改造地块拆迁量大,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将拆迁量小的地块与拆迁量大的地块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可以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七条 城中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在一年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
(一)城中村所在村委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承担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实力的单位单独改造。
(三)各区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建(或已有)的投资公司进行改造,区人民政府、乡(镇)或办事处、村委会支持配合。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自行组织改造。政府组织改造包括以区为单位改造或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组织改造。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改造主体。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符合城中村专项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应以建制村或集中成片的村民点为改造单元进行整村或整片改造。根据城中村或村民点不同类型和用地条件,按照“一村一方案”,分类改造,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方式和改造用地。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的确定:
(一)城中村所在村委会独立承担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应建立相应机构,并提供资金证明和具体的改造实施计划和方案,报所在区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中村所在村委会联合其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改造的,须提供合作机构的资金证明,报所在区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机构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由市、区投资公司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行“独立核算、保本微利、滚动开发、自谋发展”。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新居工程”项目资金由自有资金、社会投入或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在住宅区内可以开发一定的商业或工作用房,用于解决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标准补交土地收益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域涉及到的市政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第五章 村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农房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一)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对象:
1、符合“一户一宅”,经所在村、乡及区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在各区城中村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农村住房可申请农房初始登记。
2、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的,不办理初始登记。
3、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各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建房的,不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二)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标准
1、凡1987年1月1日以前,修建并用于居住的农房,按原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止修建的农房,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达到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3、一户多宅的合并计算面积,超出标准部份不予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三)收费标准
办理农房产权证只收取农房产权证工本费用。
办理农房产权证后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需补交有关规定的办证费用。
第六章 拆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房屋实施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进行装修、无证新修、翻建、扩建房屋的,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原城中村范围内的农房拆迁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因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等特殊情况不宜就地就近安置的,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的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改造,拆迁补偿、建设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情况必须公开,确保拆迁补偿和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村民住宅用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产权手续,按照《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市人民政府142号令)执行。
(三)产权调换: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产权手续,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建造成套住宅用房调换给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结合区域实际制定。
(四)原有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必需按《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拆除原有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拆除原为住宅用房现在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七章 违法建筑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农房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无任何产权手续的房屋均属违法建筑。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修建的违法建筑,对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各区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对超过规定时限,不自行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后修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范围的违法建筑,由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各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建立网格式巡查制度,坚决防止和制止新建违法建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第八章 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和其他政策
第三十八条 建立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建制村居民和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
(二)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1、按本规定参加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2、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自行确定。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3、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各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5、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终止养老保障手续。其尚未领取或领取后剩余的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三)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建立各区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各区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各区负责统筹管理。各区城中村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各方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区自行确定。有条件村可为村民承担部分或全部缴交养老保障费。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政府资金来源为财政性金。
(四)各区城中村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障待的发放、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账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后实施。
(五)与其他社会保障的衔接
1、村民委员会可以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村集体成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按规定担。
2、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农民,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保险的,达到本规定规定的享受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的原则享受待遇。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并终止该养老保障关系。
3、村民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已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成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平。
4、参保人员中已办理“农转非”的,自“农转非”之日起,5年内仍然可以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和农村其他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产业和就业扶助
(一)鼓励城中村农村居民以土地或其它资产通过入股等方式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或产业经营。参与产业经营的可以享受公有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被征地农民提供1-2次的非农技能全免费培训,并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市、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城中村农民提供就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对办理求职登记的城中村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城中村农民“农转非”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按照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五)城中村农民“农转非”后,兴办企业并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5人及以上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创办项目属微利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
(六)对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的企业实行奖励。吸纳城中村农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由各区按每人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长短,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七)各区内新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的以外),凡招用城中村农民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参照享受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子女教育扶助
(一)城中村农民办理“农转非”后,其子女教育享受所在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纳入城区教育部门公共教育范围。
(二)城中村农民自“农转非”之日起,5年内,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以享受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三)城中村改造后原居住农民子女就读职高、技校、中专、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学校的,由各区按不同学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第九章 村改居政策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后,经村民会议通过,原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撤销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社区构成要素,在原村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建立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机构和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和办理。撤村建居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主体和原村委会应为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开办经费。
第四十二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时,城中村区域的街道路名按规划先行命名,以保证改制后的居民能顺利办理户口及身份证。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城市居民“非农”户籍手续。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四十三条 妥善处理集体资产。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村级集体资产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五条 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农民从“农转非”之日起,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
第四十七条 调整市政设施建设体制。撤村建居后,原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环卫、绿化、供水、供气等,按管理权属划归所在市、区相应部门安排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十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调整贵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建城管副市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云岩区人民政府、南明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乌当区人民政府、花溪区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委托,并负责对有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按照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与各区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总结推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模式;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各区目标考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编制区域内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十条 辖区内有城中村的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城中村改造的办事机构,配合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本辖区内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前期改造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拟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情况;
(二)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时序安排和完成时限;
(三)各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四)对城中村改造的建议和要求;
(五)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主要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实行“市场筹集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从财政性资金中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区城中村改造,根据各区在规定时限内,城中村改造的规模、进度和改造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每年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年度城中村改造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助。凡城中村改造涉及由市级收取的有关规费,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返还各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各区试点实施。
第五十六条 三县一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25日(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筑府办发〔2011〕18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
以人为本改造旧城区本报海口2月22日讯(记者范南虹) 广西北海珠海路,道路两边的南洋骑楼内,是酒吧、咖啡厅、餐厅,倘佯其中,有一种时空错换的迷离与惊喜;海口也有一条这样的老街,骑楼......
附件10:市政专业部门市政接用意见依据规划意见书到区市政管委管理科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内容,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有4项:一、(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古树名木移植许可(二) 行......
6月13日,县长牛春堡,县委常委、副县长方业生在县政府办、财政、发改、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孙口乡、城关镇主要负责同志陪同下,先后到孙口乡高庄村、曹岭村,城关镇台前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