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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 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
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 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
见》(洛发„2012‟22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
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洛政„2014‟57 号)
有关规定,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
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和名副其实的副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推
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加速推动科技与金融
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切实
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应有作用,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 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可兑现券种。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 — 18 —
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科
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
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
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 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
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每年从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 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 年度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 — 19 —
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 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 传统产业、发展机器人等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
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 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四)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在洛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 机构合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20 —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 1.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2.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开展有研发活动,近3 年内企业自身有项目立项、新
产品、专利或标准;
4.企业有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比
例不低于2%。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等;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 录。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 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 开展科技创新。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科技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21 —
第十六条 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 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 现。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 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
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
(六)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 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
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
成,必须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 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22 —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除检验检测类项目 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外,其它单个项目兑现额度原
则上不超过合作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设备供应商、检验检
测机构等企业合作方凭领导小组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和科技创新券到市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研发设 备供应商有委托的,可由合作企业代办兑现。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 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 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第二十六条 当年度市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因兑 现数额大未能兑付的,可结转下年度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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