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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摘要: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反人道与人性的刑事犯罪,而以涉外因素为特征,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起世界性的关注与恐慌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更具有远远超越于一般国内恐怖罪行的危害性。目前,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各国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首要任务。尽管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关注程度在逐步提高,世界各国也在积极谋求共同防御、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合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内容的理解,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难以发挥其效力。随着国际恐怖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规模及破坏力日益扩大,其严重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本质使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开始共同寻求一致的解决之道。在这种情况下,要控制日益国际化、激烈化的恐怖主义事件,就必须从国际刑法的角度,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责任,恐怖组织,责任承担方式。正文:
进入新千年以来,世界各地所发生的反人性、人道主义的恐怖事件更加频繁,并且在其剧烈及残酷程度上,已达到相当高的峰值。仅以亚太地区为例,2000年至2001,就爆发过数十次恐怖主义劫持人质事件。例如缅甸武装分子扣留泰国医院人质;马来西亚海盗在马来西亚西部的西巴丹岛劫持20名游客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赎金;阿富汗客机上73名乘客被劫持到英国;菲律宾反政府武装扣留两批人质,以此向政府讨价还价;菲律宾反政府武装劫持中国大陆人质,勒索高额赎金,并造成两名人质死亡,等等。上述恐怖活动一次又一次在世界上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国际社会的频频关注。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对自己所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国际刑法中,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将主体设定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容,所以一般是在刑事责任之中考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团体与国家,下面分别论述这三个方面。个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一般而言不具有太大争议。“国际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这种观点,不仅源于现有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都是以个人的犯罪行为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而且因为这一点在一系列官方和非官方的国际文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反复强调。”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角度看,即指个人能否认识其行为具有恐怖主义的性质,并判断其行为的危害性质。
除了个人而外,能承担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也包含团体与组织。所谓团体与组织,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亦有规定:“团体是指由一个以上的一致行动以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构成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组织或团体的犯罪之中,一般实行双罚制,既不仅行为的个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其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这个问题至今尚存有争议。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
国际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国际犯罪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三种犯罪的主观心态,分别为:蓄意、明知、轻率。这三种主观心态的分类是按照英美法系中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划分的,蓄意就是自觉希望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者自觉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结果。明知,是指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且自觉去实施这种行为。轻率,就是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此结果持否定态度,但还是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由于“蓄意和明知,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希望故意与放任故意,因此可称作‘蓄意故意’和‘明知故意’,轻率和疏忽由于相当于有些国家刑法中的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因而也可以称为‘轻率过失’和‘疏忽过失’。”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
国际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等客观事实。一般而言,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包含有危害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等。但是在各种不同的国际犯罪中,对客观要件的要求是不相雷同的。有的国际犯罪要求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及对象都确定,有的国际犯罪则只须具备行为要素即为构成,而有的国际犯罪则以达到某种危险程度作为构成条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由于各种罪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对于行为的客观要求也不同,但一般认为主要是行为犯(包括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即以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达到一种行为样态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而无须特定结果的出现。
(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
国际犯罪的客体是指受国际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为国际公约所保护的国际利益。在客体要件中,应当注意的为三个问题。
1、客体的国际性。
2、客体的内容是利益。
3、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是由国际公约调整和保护的。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分类
(一)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1、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恐怖行动,危害国际民用船舶航行安全,破坏海上航行秩序的行为。其涉及的区域包括所有在海上发生的,完全在海上实施的空对海、陆对海、海对陆、海对空等全方位范围。目前此罪主要活动集中于马六甲海峡及东南亚海域,斯里兰卡沿海地区,波斯湾,亚丁湾,索马里沿海,里海及黑海地区。
2、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罪
1.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罪是指故意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破坏海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破坏海上秩序的行为。
(二)航空恐怖主义犯罪
1、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一般是指藉暴力之威胁非法干涉、劫持或其他不正当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或正准备犯此项行为。其中航空器一词,专指民用的运输航空器,不包括军事上的侦察机,轰炸机等作战用的航空器及海关,警察值勤用的航空器。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只能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而利用该危害性来劫持和控制航空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关于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三个公约
由于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是危害极为严重的一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国际公约也最为详细。针对其中三个最有功效及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三)侵犯基本人权的恐怖主义犯罪
1、劫持人质罪。《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将劫持人质罪定义为:任
何人违背另一人的意志故意和非法地劫持或扣押另一人,即构成扣押人 质罪。另外,劫持人质罪犯罪具有跨国性,既可以是劫持一国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该行为全部或部分地发生在一个以上国家。
2、对受国际上保护人员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罪。该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应为直接故意,有些学者认为该行为可以由间接故意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或自由后果,却仍然放任该后果发生。我们认为此看法不妥。从该罪行为的方式及其直接性来看,实行该行为的主要方式为暴力,而一般人针对暴力行为后果都有明确的认识,而且行为的性质是积极的实行行为,实行了该行为,针对该事件而言,即应构成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信息恐怖主义犯罪
信息恐怖主义犯罪是伴随着今年来日益全球化的信息网络进行的恐怖主义行为,由于此类恐怖行为属于一种新兴的犯罪方式,在其手段与形式上似乎不具备传统恐怖罪行所具有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形式,因而被一些学者视为非恐怖犯罪,如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将所有实施了威胁他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其预期目的的行为都作为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的原意只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如果对恐怖活动的手段不予限制,则有将恐怖活动扩大化之虞。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措施 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措施,主要是指在一国领域内进行的针对本国境内发生的恐怖主义所采取的应对方法,但也可以包含针对国际上的恐怖主义,本国采取的措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1373号决议”,要求“各国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方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的行为”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国内措施制止恐怖主义也是国际社会所关心的问题。制止恐怖主义的国内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制定国内立法与建立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以及其他对抗恐怖主义的具体方法。
(一)制定国内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
(二)成立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
(三)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方法
四、恐怖主义产生原因
首先,从经济方面上分析,贫富分化的加剧是恐怖主义赖以滋生的经济根 源。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使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平等性质更加突出,经济落后的弱势群体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世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和贫富悬殊的扩大,极大地刺激了民族主义情绪的增长,为恐怖主义泛滥提供了某种社会基础。
第二,从科技方面上讲,随着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为标志的知识时代的来临,恐怖主义赢得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许多现代化的高技术手段在恐怖活动中得以运
用,其造成的破坏力也更加严重。
此外,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泛滥的重要根源。两极格局解体后,许多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迅速得到释放。在尖锐的民族矛盾和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得不到有效缓解的情况下,极端民族主义者和宗教极端势力便活跃起来,并且以实现民族独立或高度自治为目标,以复兴宗教原初教义为旗号,以恐怖主义的暴力手段开展活动。
恐怖主义虽然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构成直接的现实危害,但恐怖主义也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进而危害社会的稳定。
总之,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旨在制造恐怖气氛的非法暴力活动,其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是相当突出的。这种影响不但表现为它严重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和社会的安全感,而且表现在它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秩序和政治安全,甚至酿成*与战争;恐怖主义还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造成各种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挤压了国家用于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的资金,增加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
五、对策
反对恐怖主义必须治本。应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方面同时开展工作,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彻底铲除恐怖主义。
面对恐怖主义的新挑战,世界各国显然予以了高度重视,并积极寻求新的应对之策。美国开始重新评估其反恐战略,并制定了“反恐B计划”,将“重点转向打击恐怖组织的中下层”。俗话说,擒贼先擒王。这些年来,美国动用了浑身解数布下天罗地网,力图把拉登等恐怖头目捉拿归案。国际社会的反恐决心和勇气无疑给了恐怖主义沉重的打击和震撼,使得他们不敢抛头露面。从这一层面上说,反恐斗争还是颇有成效的。但从最近发生的恐怖活动,特别是这次伦敦爆炸事件来看,恐怖分子开始采取不同的破坏策略和方式。同时,参加自杀性袭击活动以及各种破坏的人已经不再是恐怖网络头目,而是“清一色的中下层人员”。美国出台的“反恐B计划”就是为了打击恐怖组织的生力军,破坏其后备力量。在国外的军事研究方面,有这样一句老话:外行研究战术,内行研究后勤。“反恐B计划”还将采取新举措破坏和打击恐怖组织赖以运转的后勤基地,摧毁其进行联络、获取经费、解决交通和供应等诸多能力。
应当说,“反恐B计划”无疑会给恐怖组织以更为沉重和精确的打击,但是,从恐怖主义的根源和发展历史来看,只靠简单的战术转变是不太可能彻底消除恐怖主义的。人所共知,贫困是恐怖主义得以滋生和赖以生存的温床,而恐怖活动又会造成更多的贫困和绝望。正如日前举行的八国峰会发表的声明所说,反恐斗争不仅需要遏止恐怖活动,同样重要的是防止更多极度贫困的人投入恐怖主义怀抱。
六、我的思考:
全球贫富差距大是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本性原因,但它的形成是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和地理差异的,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完全改变的,需要全球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分步骤。现在的时代给予了我们很多的资源和优势,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它们帮我们解决问题,比如互联网。
国际恐怖主义的确是我们全人类的肿瘤,为了不让那些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发生,我们每一个人都责任和义务去关注它,为解决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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