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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
巡查责任制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动态巡查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按照管辖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对所辖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以及各种测绘行为进行动态巡查检查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要贯彻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巡查与抽查、部门联合与群众媒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四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由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组织实施,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承担。
第五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所必须的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办案器材,落实工作经费,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供方便和保障。
第六条
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0482-8214121、0482-12336,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畅通举报渠道。
第二章
区域和职责
第七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要按照管辖行政区划各负其责,形成从上至下动态巡查网络体系。
第八条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苏木)、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村(嘎查)结合部、乡(苏木)、镇行政区内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九条
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动态巡查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相关文件和制度。
(二)监督和检查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
(三)对本级和下级巡查人员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考核。
(四)每年对动态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和上报。
第十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动态巡查只要职
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盟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二)负责全盟范围内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各区域的巡查工作。
(三)重点巡查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巡查工作。
(四)处理全盟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动态巡查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所在旗县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二)定期组织所在旗县市统一巡查和跨乡(苏木、镇、办事处)互查活动。
(三)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重点巡查,绘制巡查区域标识图,并对各乡(苏木、镇、办事处)一级巡查区域重点抽查。
(四)处理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上报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汇总和分析动态巡查情况,每月向执法监察科报送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旗县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主要职责:
(一)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制度,绘制一、二、三级巡查区域标识图,确定巡查人员,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
(二)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台帐,填写《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并及时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向所在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三)对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互查、互评。
第三章
方法与要求
第十三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都要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责任目标,并报执法监察科备案。
第十四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国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要根据本辖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全盟范围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月要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要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实行不定期随机巡查。
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域每周要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半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月要巡查一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和特殊时期要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六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要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等。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的简要情况、最终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动态巡查人员在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表明身份,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第十八条
动态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及时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说明其违法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和要为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自行中止或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在巡查中,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警告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巡查人员应将该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详细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之中,并填写好《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向执法监察科登记备案。
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
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应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把巡查工作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覆盖率、台帐记录情况、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案件查处率、案件结案率等列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自评、上级查阅资料、踏勘现场、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盟国土资源监察科对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应对本级的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并上报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通报表彰,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被考核单位不得评先,责任人不评先、不评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帐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
5、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考核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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