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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验收标准
凤阳县纪委监察局 2011-05-20 信息来源: 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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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省“阳光村务工程”建设质量,对各地一年来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做好申报制检查验收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10]13号)及有关配套制度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此标准。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一)总体标准:农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委托代理服务规范,资产、资源开发处置程序完备、透明公开,“三资”数据公开及时、准确、明细,电子查询平台和监控平台基本建立。
(二)分项标准:
1.农村集体“三资”清查核实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程序进行。清理全面彻底,登记详细规范,核实准确无误,公示及时全面,确认符合程序,上报签字盖章。
2.农村集体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资产经营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资源承包和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建立。
3.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服务人员,有工作经费保障,内部制度健全。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分村或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银行账户,分村建账,分村核算,账务处理及时,审批审核手续规范。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4.各村(居)定期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向村民及时、准确、明细公开集体财务收支等情况。委托代理中心及时向村(居)通报“三资”情况,定期公开和上报“三资”管理和运营情况。农村集体“三资”账、表、簿(册)、据等统一印制,分类装订,分村建档,档案完整。
5.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实现电算化。乡镇(街道)建立电子查询平台,方便群众知晓。市、县(市、区)建立电子监控平台,开展网上时时监管。
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
(一)总体标准: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设计科学,便于干部执行操作和群众全程监督。“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全面推行,议事决策民主公开,符合群众意愿。乡镇和村务监督委员监督有力,村(居)“两委”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和谐。
(二)分项标准:
1.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的实施办法,以流程图的形式规范群众关注的经常性村级事务工作程序,确保群众看得明白、村(居)干部易于操作。
2.按照一定标准统一制作村务公开、财务审批、村集体“三资”管理、惠农资金发放等重点村级事务管理流程图,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上墙或悬挂标牌公示。印制村级事务办事宣传手册,免费发给每个村(居)干部和每户村民。
3.村(居)“两委”干部熟悉流程化管理工作规定,能够按制度程序进行管理各项事务,无群众反映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问题。
4.“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
5. 责任机制健全落实,村(居)党组织负责人能够切实负起实施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和“四议两公开”制度的责任,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居)“两委”开展工作的监督。乡镇纪委能够对各村实施这项制度进行有效监控。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一)总体标准: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成立符合程序要求,工作制度、保障制度、监督制度健全完善,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正常有效开展工作。村务监督委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
(二)分项标准:
1.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制度、监督制度,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
2.村务监督委员会须有3-5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当选委员的赞成票过半数。
3.县、乡两级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误工补贴。村务监督委员的误工补贴纳入县乡财政预算,实行打卡发放,确保补贴到人。
4.健全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居)“两委”和村干部权力行使实施监督制度、村(居)“两委”工作和村监委工作双向通报制度、乡镇包村干部指导协调制度、乡镇纪委监督与协调处理机制。村监委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5.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学习制度,工作有台账、学习有记录、履职有存档。特别是对列席村(居)“两委”有关会议、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的工作材料要及时归档。
6.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信任度测评的工作监督机制和村监委工作年度考评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奖励履职尽责、群众满意的村监委;按照程序罢免不称职甚至违纪违法的村监委成员。
四、“阳光村务工程”常态化建设工作
(一)总体标准:“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三项工作常态运行、良性互动,形成有机整体,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分项标准:
1.在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常态化方面。市、县两级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理顺职能定位,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常态化管理体制。各乡镇进一步加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确保服务及时、规范、高效。“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电子公开平台、查询平台、监管平台建立并有效运转。资产资源处置开发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在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常态化方面。村“两委”全面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请示报告、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全面落实“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和“双述双评”等制度。市、县两级经常性开展“四议两公开”和流程化管理工作督查指导,定期组织群众对各村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常态化方面。村“两委”支持村监委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市、区)纪委和乡镇(街道)纪委主动将加强和改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职责范畴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定期培训、督查指导等制度,着力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4.在“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常态化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将“阳光村务工程”建设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本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每年定期组织考核,严格奖惩,确保此项工作的经常性和长效性。
5.在衡量“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实际效果方面。通过对当地群众开展走访和调查问卷,群众的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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