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规《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理论与实务要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理论与实务
培训班讲课要点
主讲人:起草小组赵论语
一、《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固贷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什么产品适用于•固贷办法‣?
无论银行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产品),即使某些贷款品种不以用途进行划分,只要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执行•固贷办法‣。如我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
(二)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投资”
•固贷办法‣以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的解释,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判断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解释,“固定资产投资”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基本可归纳为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固贷办法》的核心
贷款的使用管理是•固贷办法‣的核心。相关条款:“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本条款要求贷款用途的描述应明确,不应太笼统,以便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的有效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固贷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八项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与以往的制度相比,并无新意。核心条件为本条第(六)、(七)项,即强调项目资本金制和项目合规性。项目资本金应符合中国银监会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银监通„2009‟7号)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l号)对项目合规性进行了明确,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对于风险完全市场化,没有政府背景的项目要严格控制各项条件的落实。非项目类固定资产贷款可豁免某些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固贷办法‣与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存在一定的冲突。•通知‣明确,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固贷办法‣将合同单列一章,主要是落实“契约原则”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各商业银行的合同最起码应包括•固贷办法‣点到的内容。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臵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其中需要指出的是:(1)提款条件。按进度付款、项目资本金至少同比例到位,房地产项目更严格(我行要求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原则);(2)账户监控。专门账户不一定是•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为“一般账户”;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可以是同一账户。(3)借款人承诺。要求借款人承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的约定。在实务中,如借款人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该承诺较难落实。
五、发放与支付
(一)独立。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独立”是指独立于经营(营销)部门或岗位。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分为贷款发放(即贷转存)、贷款支付(借款人存款账户→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账户)。
(三)受托支付
1.单笔支付金额。根据•固贷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中,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规定,受托支付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应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支付方式。由此,项目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的,即使超过总投资5%,仍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2.交易对手。原则上应是为项目提供商品或劳务的第三方。可用于臵换项目现有负债(股东借款、银行借款、发债、信托计划等);臵换项目前期投入(资本金比例之外)。
3.实贷实付。贷款人受托方式下,贷款发放就是为了支付,不能对外支付(如已过票据交换时间的)就意味着不允许发放。特殊情况:由于借款人提供的资料错误等,造成退款的,应及时处理,事前约定,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新的资料,尽快完成支付,否则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结算方式。主动付款的结算方式最理想,我行上海地区目前最常用的是贷记凭证支付,支付管理可控。支票为被动付款,使用支票结算的,为了落实“实贷实付”,支票开出时贷款不能发放,等支票委托收款时,再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进行支付。这样就违反了•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四)自主支付
1.单笔发放金额。可超过500万元,发放和支付分开。2.支付期间。•固贷办法‣并未对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发放至对外支付的期间进行具体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每次放款金额以项目未来一定时间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确定,防止贷款资金长时间滞留于借款人账户的情况发生。上海银监局在•关于上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快速检查的意见‣(沪银监发„2010‟56号)中指出,我行部分自主支付提款日与支付日相隔时间较长,如上海莘庄商务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元动拆迁安臵贷款,2010年1月14日放款,至检查日(2010年1月28日)尚未支付使用;上海净河投资有限公司1.3亿元贷款2010年1月8日放款,1月19日才对外划付。
(五)资本金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可分批到位,资本金的到位应有充分的证明资料,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也就是说,到位的资本金与发放的贷款应同时使用,如只用贷款不用资本金,导致资本金通过其他渠道流出,形成实际资本金不足。
(六)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指很短时间内(同一天),向同一交易对手,多笔接近受托支付标准上限的支付。
六、贷后管理
主要包括建立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项目超支处理,抵质押物、现金流、账户的动态监控,违约责任和相关措施以及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对于超支项目,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承担,贷款人可在合同里对此进行约定。
七、参照执行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执行,属于低风险业务,可适当简化执行,但发放与支付管理应参照执行。
八、生效施行
•固贷办法‣2009年7月27日发布,10月27日生效,以合同签订日为准,2009年10月27日后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即使是老项目也需执行;对于生效前签订合同的,若能与借款人达成一致,可在补充协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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