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_企业管理人员分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03: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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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方针,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即对全市行业特点比较明显、集中度较好的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对其他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通过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

第三条 实施意见遵循“全程、集约、监控”的专业化管理原则及“区别、效能、服务”的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我市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征管分类管理口径以及纳税信用等级等指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专业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宜兴市企业所得税的所有纳税人。

第二章 分 类 管 理 标 准

第六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结合征管实际,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行业、规模大小与征管风险等因素,划分为四类:A类:规模信用企业;B类:专业化管理企业(目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C类:一般税源企业; D:潜在风险企业。第七条 规模信用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规模信用企业管理:(一)上级局明确的重点税源企业。(二)取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

(三)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以上或年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两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四)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包括在规模信用企业内。(五)本类企业户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分局辖管户数的20%以内。第八条 专业化管理企业

目前包括宜兴范围内所有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九条 一般税源企业

以下类型的企业纳入一般税源企业管理:除A类规模信用企业、B类专业化管理企业、D类潜在风险企业之外的其他所有企业。第十条 潜在风险企业

对存在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潜在风险企业进行管理。(一)由减免税优惠期跨入征税期即亏损的企业。

(二)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企业或3年以上微利企业(微利企业指所得率低于0.2%)。(三)改组改制、合并分立及关联交易企业存在异常情形并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的。(四)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五)信用等级认定为c、d类的企业。

(六)两年来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七)其他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等风险事项的企业。

第三章 分 类 管 理 内 容

第十一条 规模信用企业的管理

对规模信用企业的管理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服务性调研为重点,加强结果控管,及时关注税源变化。

1、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以服务性调研为主,各分局要对规模信用企业季(年)度后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重点做好数据审核工作;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掌握企业资金状况,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熟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纳税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要素与主要产品的关系、产品结构、财务指标及其能物耗等管理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在实地调研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应注重上门宣传服务,向规模信用企业提供个性化税收政策咨询,及时向企业宣传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法规,解答涉税疑难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依法纳税自觉性。

2、评估与检查

除人民来信举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及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外,对规模信用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进行税务检查。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对于本类别企业的各项依申请所得税涉税事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可直接审批,在巡查及服务性调研中核实相关事项的真实性。第十二条 专业化管理企业的管理

对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遵循专业化加全程管理的原则,以抓住预售收入为重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掌控税源变化。

㈠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各分局根据各自辖管房地产企业户数,选拔对应数量业务强素质好的骨干成立房地产专业管理小组。专业管理小组成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分散于各责任区管理,须集中于专业管理小组进行集约化专业型管理。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程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程管理就是以开发企业为单位,以开发项目为主线,从开发企业税务登记环节开始,由专业管理小组确定专人对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发至竣工销售、结算等开发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的足额入库。专业管理小组要通过登记管理、巡查管理、汇算清缴管理、注销管理及档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进行开发项目的监控。

1、事前管理

事前管理的目的是预先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建设项目立项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同时须对总承包单位、转(分)包单位、再转(分)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向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各地税分局对应登记而未登记建设项目的,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房开企业开发项目在进行项目登记后,各地税分局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通知税控装置代理公司,由公司对企业税控系统进行修改,以便按照项目开具发票。各地税分局按季汇总相关信息并上报市局职能科室,由地税局职能科室通过国地税联席会议按季传递国税局职能科室。

各国税分局应定期和工商部门及地税局核对登记信息,掌握开发企业工商登记及营业税管理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开发企业一经税务登记,房地产专业化管理小组立即开始实施对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全程管理。专业小组应对已登记的开发企业及时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开发企业实施一次零距离接触,进行相关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同时了解开发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发项目规模、进展等情况,并据此登记管理台账相关信息,为实施开发项目的巡查管理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

2、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的目的是要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开发经营进程及所得税税源信息,督促房开企业如实按期申报预售收入。

专业管理小组从开发企业取得审批部门对开发项目立项批文起,开始对房开企业实施事中管理,通过定期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对开发项目所处“土地的取得与开发”、“设计施工”、“房屋预售”、“完工销售”等各个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同时进行的若干开发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分别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填写《地方税费基金申报表》,按月分项目向各分局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等税款,同时以发票开票软盘形式向各分局申报房地产销售发票(含预售)开具情况。各地税分局要及时将软盘存储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发票数据读入建设项目管理软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有欠税的,各分局对其实施发票停限供或对其已领购未使用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国地税联席会议时,地税局职能科室按季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企业销售发票及预收购房款专用票据开具金额传递国税局职能科室。

3、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汇缴、结算、评估等管理手段,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检验。

各分局专业小组要通过细致的汇缴辅导、严格的汇缴审核、严谨的项目结算、准确无误的注销清算,有效利用评估手段,强化税务稽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事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维护税收秩序。

㈢各分局的专业管理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房地产企业全程化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从而有效拓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管理效率。第十三条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

对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遵循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的原则,以监控其季度预申报及年度申报资料的逻辑真实性为重点,强化过程监控,突出行业管理。

1、日常管理

各分局各责任岗要按季审核分析同行业纳税人利润及税负情况,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异常,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督促纳税人调整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在日常征管中除按有关规定管理外,各分局要结合其他涉税事项,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巡查,以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对于本类别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税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评估检查

在日常征管、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嫌疑的企业,一律进行纳税评估;对评估中发现严重涉税问题的,一律移送稽查查处。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对于本类别企业的各项依申请所得税涉税事项,应实地核实相关事项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潜在风险企业管理

对潜在风险企业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原则,以监控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为重点,强化评估检查,突出风险管理。

1、日常管理

分户建立台账,注明风险类型,掌握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情况,对其实施有效个体控管。各分局要在建立分户台账的基础上,逐户与潜在风险企业预约利润率。即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其当年度预期利润率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定。

对属于《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行业利润警戒率管理的办法》的行业企业,应按该办法从严管理。在日常征管中除按有关规定管理外,各分局要加大巡查力度,一年至少进行二次以上的巡查,实施重点监控。

2、评估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潜在风险企业应加强评估检查管理,年评估检查不少于2次,对评估及检查中发现存在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按规定程序转为核定征收企业。

3、涉税事项审核审批

对于本类别企业的各项依申请所得税涉税事项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各分局在受理相关资料和实地审核时,必须从严掌握。

4、其他 对由于“财务核算不健全”原因被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的,征收方式一律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章 分类管理认定及降级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的认定,按照公正、简化的原则,采用一次性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受理。各分局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申请表》及日常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财务核算状况,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认定审批。分局接到税收管理员报送的资料后,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标准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复审,报经分局办公会议商量同意后确认审批,并将审批后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申请表》返企业一份。

第十七条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的a级企业,除出现严重的税收违规情况外,原则上不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的b级企业,若存在第十条潜在风险企业特征之一情形的,一般要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对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认定的c、d级企业,直接认定为潜在风险企业。对根据本实施意见认定的潜在风险企业,不得认定为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等级。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次认定于9月底到位;年度认定于每年年初结合征收方式鉴定一并开展;对新办企业管理类别的认定,于新办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后3个月内进行。

按照分类标准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规模信用企业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根据情况可每年进行变更认定。

第十九条 主管分局在实施分类管理、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或稽查局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管理类别标准的,辖管分局应及时根据检查结论、调查证明等相关资料,依照认定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并及时告知企业认定调整事宜。对实行降级管理的企业,自降级之日起至升级阶段,一律按照新确认的类别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经过年度汇缴审核,主管分局认为企业具备升级资格的,可在汇缴结束后的次月向主管分局提出升级申请,经分局及市局两级认定同意后,可升至相应级别。

第五章 附 则(其他)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国、地税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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