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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转外资变更程序
一、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资企业的审批相关事项:
1、审批机关的确定
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商务部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商务部、地方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
2、应报送的资料
外资投资者应根据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文件:(1)并购项目申请报告;(2)被并购境内企业出让产权的批准文件;(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4)外资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5)产权交易凭证;(6)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8)被并购境内企业及所外资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9)外资投资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二: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一)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1、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2、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4、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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