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破解法院立法难与结案难_破解法院执行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00: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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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破解法院“立案难”与“执行难”

“立案难”与执行难是长时期困扰法院的两个难题。这两难,不仅是当事人或社会对法院立案与执行的负面评价,也是法院自身确实难为之事。

我们先分析立案。以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分析,就会发现法院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立案庭则是这个子系统中的分支系统,其所承担的实际是法院系统在社会中的适应功能,即以立案审查方式,决定案件,尤其是一审与再审案件是否受理,将法院认为不宜受理的案件挡在了法院审判权力管辖之外。这实际上表明了法院对案件的取舍方向,由此可以抑制或刺激社会对法院诉讼活动的需求。即如果能够通过立案审查,尽可能把那些在审判中会与其他社会因素有着密切联系的案件挡在法院之外,法院系统就可以少承担压力,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相比其他审判庭,立案庭法官需要更多考量法律之外的因素,还包括法院自身的需要。在这个层面上,立案庭法官具有“经济人”的理性思维——趋利避害是制度使然。于是在“依法立案”的前提下,立案庭倾向于严把立案关。这才导致出现“立案难”的外部评价。

再来看执行。强制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责,而非权力。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法院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而与审判庭的行为相比,执行更多类似于行政行为,即使与立案相比,前者的法律适用与判断的成分也微乎其微。在该框架下,审判权转化为行政权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撑,也缺乏明确的程序理性规范,于是

1出现如下乱象:对外,当事人对抗执行、下落不明、义务协助人不协助等都会造成执行难;对内,审判与执行环节不衔接、执行环节没有相应的监督也是执行难的诱因。如此等等,再加上社会中种种障碍性因素,“依法执行”实际上陷入了一个逻辑怪圈,即法院本身无法自我消解执行的制度与程序难题,于是造成外界对法院执行难责难,这种责难反过来又迫使法院采取更多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因素去“破解”执行难,于是更加无解。

但是,面对现实问题,仍然需要找到一些可行的出路,哪怕是试错。有人或许会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院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解决问题。不过,对立案与执行而言,或许并不仅仅是依法办事的问题。因为除法律适用之外,纠纷是否立案,还关系到法院对社会纠纷涉入程度的深浅;裁判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则涉及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工具所具有的权威度。

从程序上论,立案与执行,恰好是一个案件的进与出的两个端点。从法院的制度架构来看,立案庭与执行局是否作为审判业务部门仍然是有争论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立案与执行,并非如审判那样,是一种典型的居中裁判,即法官作为第三方,对有争执的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各种事实和证据加以判定。从法理上论,法院存在的基础就是充当国家机器中的纠纷的判断和解决功能。而居中裁判,则是实现这些功能的必要条件,因为即使是刑事案件,法院也是在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居中裁断,民商事案件更加如此。比较而言,立案过程中,只有法院和起诉方一方当事人;执行过程中,也是法院应一方当事人之

请,启动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转而面对另一方当事人,之前的一方当事人退出。从这个意义上,在立案与执行中,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者,它是与当事人处于对立地位的另一方当事者。如果这种判断正确的话,法院在立案与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存在一种一直为我们所忽视的可能性:法院直接与一方当事人进行立案与否的辩论或执行与否的博弈,从而失去了其作为中立裁判者所应当有的属性与权威,为对方当事人所诟病也就在所难免。因为对立双方,很少有能直接说服另一方的,除非经过中立的第三方最终裁断。

既然发现问题所在,就比较容易找到解决的方法。那就是引入第三方。所谓引入第三方,并非请第三方裁判,而是引入与立案申请人或执行申请人相对立的一方,由此将法院解脱出来,使法院仍然作为中立者为对立的双方进行裁判或调解,避免直接与一方当事人对立。基于此,目前一些法院施行的预立案制度值得肯定。在我看来,预立案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立案前调解,重要的是通过立案前让双方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与相互论辩说理,实际上是一种双方对立论辩,从而各自发现自己的问题。在这个程序中,法院重新成为居中的裁判者。经过这个程序后,无论当事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是否进入立案程序,认为立案难的人数应该会有所减少。因为很多时候,要求立案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清楚法律的理性所在,所凭借的不过是自我朴素的正义感,而经过与对方当事人的说理,加上法院中立、理性的对他们说理进行判断或调解,其势必会清楚其所要求的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问题所在,除个别外,大部分会明理而知进退。立案难的评价也就

自然逐渐减少。

执行要稍微复杂一些。在执行中引入的第三方,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引入不同的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协查部门,也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如据法制网载,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推行的“大执行”工作,就是引入县委作为第三方,县委决定将执行化解工作与乡镇和部门领导政绩挂钩,在提拔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结果是,今年以来剑阁法院执行局就成功执结了县邮政局、广坪乡政府等特殊主体案件,11件涉村积案也在各乡镇的配合下得到了圆满解决。这说明,法院借助第三方与被执行人进行博弈,效果明显好于直接与被执行人对立。

综上,建立引入第三方机制,还原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的基本角色,机理清楚了,就便于进行制度创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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