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监所检察_第十一章检验检疫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56: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第十一章监所检察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十一章检验检疫”。

第十一章监所检察

第一课时刑罚执行监督和对监狱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院的职权

1、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

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保障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究,以利于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切实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的监督和对被判处死缓徒刑或徒刑缓刑犯收押的接受情况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这是广义上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由于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已在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减刑和假释监督以外的刑罚执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时,据以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

3、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2年期满是否依法及时予以减刑;

4、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公安机关是否依法进行监督、考察;

5、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

6、对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了漏罪,是否依法进行了追究;

7、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是否及时转送,并作出正确处理。

(二)对执行死刑判决的临场监督

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1987年《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之一,然而,该《细则》第九条又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核准交付执行死刑时,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阅读案例】

张某等人强奸案

某县派出所在审查一盗窃案时,听说盗窃犯同村民张某、李某、庞某、李某某、杨某5人轮奸了同村女青年单某某。县公检法在县政法委的组织下,很快逮捕了5案犯。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张某、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庞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提请某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临刑前几天,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告,张某、李某对判决不服刑,整日在看守所哭诉。李某还写下了2000字的遗书,内有这样一段话:党是事实求是的,但在这个案子上冤枉了我,我死之后,请把遗书留下来,历史将证明我确实没有参与轮奸犯罪。县检察院检察长认为被告申诉合情合理,主动要求再审与被告强奸一案的案卷材料,发现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轮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时报告市检察院,又转报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核实后认为,县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意见是对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市法院重审。

【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是否合法?

【评析】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在交付死刑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若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错误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在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在死刑执行前几天发现判决可能错误,而主动要求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避免了错杀,维护了人权。

(三)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1、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3、刑罚终止执行监督。

4、监督对服刑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5、对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的监督。

(四)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

(五)刑罚执行监督的形式与方法。

四、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

(一)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关于对收押罪犯和释放刑满人员的法律监督问题。

收押罪犯和释放刑满人员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活动。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对监狱收押、释放活动的检察,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在工作中,要检察监狱收押的是不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刑满人员及依法应予释放的罪犯,监狱是否按期予以释放,并开具释放证明书。对应收押而不收押,不应收押而收押;应释放而不按期释放,不应释放而释放的,都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问题。

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医,是我国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体现。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检察被保外就医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证明是否真实,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合法。对监督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调阅监狱有关资料、列席监狱有关会议等方式了解情况对监狱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呈报保外就医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已经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保外就医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纠正意见送交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意见副本送监狱)。对利用办理保外就医的职权,收受贿赂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问题。

减刑、假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人民检察院要把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重点是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可以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调阅有关资料、列席监狱有关会议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监狱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如认为确有错误,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利用办理减刑、假释的职权索贿受贿或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法律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通知后,应即派员到现场进行检察,并根据死亡性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罪犯因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对监狱的医疗进行认真的检查,如有疑义,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死亡罪犯家属对监狱作出的鉴定有疑义,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地进行调查。经查,认为罪犯家属提出的意见无理的,应予驳回,并配合监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认为罪犯家属提出的意见有理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2、对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监狱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死亡原因的鉴定,由担负该罪犯所在监狱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如该人民检察院缺乏鉴定的专门技术,可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聘请有关部门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门技术人员作出鉴定。

(五)关于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问题。

申诉、控告、检举是罪犯的权利。罪犯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以及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而提请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处理;对监狱提请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在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监狱。罪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或由监狱转送的罪犯控告、检举材料,应按案件管辖分工,自行查处或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关于监狱管理范围中发生的刑事处理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监狱管理范围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直接受理监狱中发生的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的犯罪案件;

2、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等案件负责批捕、起诉;

3、对罪犯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复查;

4、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重点是因受贿、徇私或伪造罪犯的有关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错误的减刑、假释裁定的案件。

第二课时 对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权

(一)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基本任务

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打击在押人犯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秩序;通过检察活动,对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活动的监督

(一)对收押释放人犯的监督

检察看守所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拘留证》,被羁押的人犯是否与羁押证件一致。

检察看守所为外地临时羁押人犯是否有县级以上公安、检法院、安全和劳动改造机关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定文书、证件。

检察看守所是否有依法不应当收押的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检察看守所是否收押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检察看守所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是否立即释放下列在押人员:

1、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

2、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

3、办案单位决定撤销案件的;

4、人民法院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

5、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

检察在押人犯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是否完备。

(二)对羁押人犯期限的监督

检察看守所羁押人犯法的法定期限:

1、对羁押即将到期的,是否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2、对已超期羁押的,是否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3、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对在押人犯超羁押期限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及时向办案单位提纠

正,属于上级承办案件的在押人犯超羁押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检察院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

(三)对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监督

检察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 知书后,是否及时将罪犯交付执行。

检察看守所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须要暂予监 外执行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检察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的罪犯收押、减刑、假释、释放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2、是否符合在看守所服刑的有关规定;

3、对罪犯减刑、假释是否合法;

4、服刑期满的是否依法按期释放,并发给刑满释放证。

(四)对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

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同案犯、未决犯和已决犯是否实行分押分 管。

检察看守所对人犯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 管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

检察看守所是否有用人犯代行干警察(以下简称武警)对人犯使用械 具、警戒、武器是否符合规定。

检察看守所对人犯的通信、接见、财物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

检察看守所组织人犯生产劳动是否符合规定。

检察看守所对人犯的伙食标准、生活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人犯死亡是否经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作出死因鉴定,是否经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验,是否通知办案单位及其家属。检察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对人犯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检察看守所有无扣压人犯上诉、控告、申诉材料以及打击报复控告 人的行为。

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有无对人犯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收受贿赂、为人犯通风报信、违法传递物品等行为。

检察看守所干警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或者侵吞人犯财物等行为

四、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者轻微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8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劳教检察的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以及业务范围和工作制度、方法。

(一)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责

(1)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对劳动教养的审批(决定),劳教决定的执行及其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实行监督。

(2)立案侦查劳动教养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劳动教养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受理劳教人员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

(二)对劳动教养决定执行的监督

1、检察接受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2、检察变更劳动教养决定是否合法。

3、检察执行中变更劳教期限是否合法。

4、检察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5、检察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是否符合规定。

6、检察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和留场就业是否符合规定。

7、检察解除劳动教养是否符合规定。

监所检察工作总结

XX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上半年纪检工作总结今年上半年,我院监所工作在市院和全市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三门峡及我市纪委全会和市院3月15日召......

监所检察建议书

篇1: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一、发往单位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加以叙述。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

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摘 要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众多部门之一,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监所检察职能履行情况以及检察队伍总体建设情况的成效,又因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本身的重......

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总结

2014年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总结2014年,我院监所科在院党组、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监所检察用语基本规范

监所检察用语基本规范我们是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XXX、XXX,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法律监督。请问你的姓名、年龄......

下载第十一章监所检察word格式文档
下载第十一章监所检察.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