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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以及《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苏州市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太仓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本市市区、镇、经济开发区、港口开发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拨款给市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
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指凡在(一)条规定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市财政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根据国家规定,市级人防指挥所经费由市政府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每平方米24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市地方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人防办公室。
(二)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市人防部门委托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三)新建民用建筑、计划部门在下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书。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的管理
(一)市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超过规定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市人防办公室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适量的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费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市人防办公室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八)市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防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一律作废,以本规定为准。
太仓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以及南京军区、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建为主,进一步加大人防工程建设力度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提高人防工程总量的主要途径。根据南京军区要求,十五期末,我市人均人防工程面积要达到0.3平方米以上。为此,我市十五期间必须新建34000平方米结建工程和完成一个自建窗口工程及市级地下指挥所。为确保完成这一目标任务,关键在于全面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政策,进一步加大结建工作的力度。根据国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旧城改造等)及镇的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普通地下室,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深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于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及不够建一个防护单元(800平方米)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是按人防工程实际造价确定的,因此,除国家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免建人防工程,并严格禁止平调、截留、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
二、认真落实人防工程建设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免收水电气增容、市政设施配套、教育费附加、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发展资金、白蚁防治、房产开发管理、土地使用、房屋拆迁、土地附加等各项规费;供电、供水部门要优先保障人防工程的用电、用水需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水电费比照民用价格给予优惠;对由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经费,包括利用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场地、技术等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凡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并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方税收应给予优惠。人防工程的造价可纳入地面建筑成本。
三、积极推行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政策,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
要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集体及个体、外商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结合广场开发、街道改造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大体量的人防工程,可采取BOT等多种投资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加快人防工程建设,为城市打造新的盆景和解决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矛盾作出贡献。也可以将工程作为抵押,申请专项贷款。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建设符合防护标准的地下室,可视情给予防护经费专项补贴或贷款贴息,超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部分,可给予奖励。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经费可在易地建设费中列支。同时可采取联建形式,由建设单位交易地建设费和原基础造价经费,由市人防部门负责建地下工程,人防工程差额部分在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人防工程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配套设施,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人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增强执行法律政策的自觉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作为践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要从国家安危出发,强化忧患意识,切实把人防工程建设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和人防部门要共同对人防工程建设进行全程控制。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人防审核窗口,由人防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设防审核,发计委、经贸委、规划窗口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积极配合人防窗口办理设防审核,没有人防审核意见,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更好地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经济开发区、港口开发区应成立人防工作管理机构,可扎口在规划建设局(城建分局),由局主要领导兼职管理,主要负责协调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机制。同时,对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要修编规划,加强管理。要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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