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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书的质证
在民商市诉讼中,公证书作为一项有力的证据常常出现。不要被公证书的形式吓倒,而直接承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很多公证书是经不起缜密审查的。以下从八个方面简要介绍对公证书审查、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公证书的形式审查
对公证书形式的审查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证书上是否加盖了公证处的公章。我国的公证是机构本位,即公证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公证书上加盖公证处的公章是公证主体合法的初步证据。
第二,公证书上是否有公证员的签章。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一项公证业务必须由公证员具体承办,因此,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的签章是公证业务经公证员承办的初步证据。
第三,公证书是否完整。从外观上看,公证书各部分(证词及附件等)至少应保持物理上的粘连、完整。如果一份公证书的附件与证词本身不是粘连一体,则无法确认该附件是公证书的一部分。
二、公证管辖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公证管辖规则如下:
第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守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
第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在管辖受理上,上述四种管辖地是并行的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一个管辖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申请人只要向符合上述四种管辖地中的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均不得予以拒绝或者推诿[1]。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这里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而不是受托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在实务中,常出现以代理律师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公证机构,这是错误的。其二,四类鉴定机构是法定的,不能超出四类鉴定机构而迳行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比如,委托公证的当事人是深圳的一家公司,而需进行公证的行为地在河北。此时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本应是深圳的公证机构或者河北的公证机构。如果深圳公司委托北京的公证机构到河北去办理此次公证,这就为违反了公证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三,除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办理公证的,公证无效。
第四,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外,也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前述地域管辖规则,在审查公证书时,应先判断该公证适用地域管辖规则哪一种情况。再看该公证的受理是否违反了公证管辖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公证地域管辖规定,应就公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三、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出具公证书??”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在实务中对公证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常被忽视。比如,在很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在的交易对象,与对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套取对己方有利的信息,并做录音证据保全,以便日后作证据提交法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工作
人员或代理律师谎称自己是潜在的交易对象,这使得公证内容明显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经公证的录音就面临着公证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
四、公证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前述第三点的分析,公证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在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拒绝撤场。出租人拟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清场。此时出租人的强行清场行为很可能因不满足自力救济要件而构成侵害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公证机构接受出租人申请,对出租人现场物品现状(如物品名称、数量、表面完好程度等)进行证据保全,该等公证将因清场行为被法院认定侵权而无效。
五、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内容的关系
看看公证书公证的到底是什么内容,以及这些公证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什么关系。在很多安家中,待证事实是某一份文件(比如合同、函件)是真实的,而在境外生成的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是该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或者翻译件内容与原文内容一致。这时,公证书公证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直接反驳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六、公证的申请人
审查公证的申请人至少应关注两点:第一,申请人必须与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二,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如果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必须由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办理。
在《公证法》中利害关系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的关系。如合同公证中合同当事人与申请人公证事项——合同有利害关系,因为合同的内容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合同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的其他人则与合同这一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其申请的公证事项应予拒证[2]。
如果公证申请人没有行为能力,并且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公证违法,公证书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公证委托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出外。”根据前述规定,对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事项进行公证不得由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公证无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八、回避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根据前述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也适用回避制度。在对公证书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回避情节进行审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92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第116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篇2:公证书格式
继 承 公 证 书
()证字第 号
申请人: a,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b,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住址: c,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 住址:
被继承人:d,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a、b、c因继承被继承人d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公证人员现场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d,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二、继承人a、b、c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d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被继承人d生前无遗嘱。申请人称该遗产系被继承人d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若其他所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d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d的父母„„„„(基本情况),被继承人d生前的配偶是(a、b、c),d与配偶 生前育有 个子女:(„„„)。被继承人d生前无收养和非婚生子女。
五、继承人(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d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系个人合法(夫妻共同财产或其它所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继承人(b、c)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d的上述遗产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承人d的遗产应由(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遗 嘱 公 证 书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捺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证字第 号
兹证明x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和xxx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
亲属关系公证书
()证字第 号
根据xx省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兹证明xx(性别,未(已)婚,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家庭成员有:
父母xxx(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配偶xxx(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子女xxx(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年 月 日篇3: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4: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5:公证知识
公证告知书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三、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四、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经公证人员记录在案,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对已经生效的公证书不可要求撤回公证申请。
七、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九、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十、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十一、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十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十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十五、对于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存款、生存、居住、职务等证明对象具有可变性的公证书,当事人如需补办公证书副本的,应在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六个月的,公证处不再制发副本,一律按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公证。
十六、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的,请仔细阅读所代书文书,对代书内容和形式确认无误后签字。
办理公证申请表
一、申请人/代理人详细资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请填写下表:
二、公证有关事项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领证方式: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 领取全部公证书/由各申请人分别领取公证书。
上述内容经本人核对无误,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我(们)已详读/知背面的《公证告知书》,并完全理解其全部内容。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人、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公证申请的,代理人栏可不填写;
2、公证事项是指学历、婚姻状况、委托、继承权、保全证据、文书印鉴相符等,可以为一项,也可以为多项;事项后填写每个公证事项所需要的公证书份数;公证书使用地指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美国、新加坡等。
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原则、客观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1.证明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2.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定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申办公证的程序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三)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六、办证期限和收费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公证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开具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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