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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灭火器对于有效扑灭初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内外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有半数以上的建筑火灾(约占火灾总数的60%到80%)都是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或消防队到达火场之前,动用第一线的灭火设备----灭火器完成灭火任务的。因此,对建筑中灭火器的维护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一、灭火器配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灭火器配置类型不当
有的单位和个人因对自己单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及可燃物的火灾种类并不十分清楚,致使灭火器配置类型不合理,往往贻误灭火时机。如A类火灾场所配置了BC类干粉灭火器,存有轻金属钾、钠等易燃物的场所选配了CO2灭火器等,不仅在着火时发挥不了灭火作用,甚至使火越灭越大。2.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不当、数量不足,布置不合理
在灭火器配置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每具灭火器在不同危险级场所的配置基准(可换算为最小充装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也是根据场所的灭火级别、保护面积、配置基准及室内有无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等参数来确定的。它们都是场所能够有效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低标准。但在一些场所中,配置级别过小、配置数量不足或配置不合理等情况相当普遍。
3.单位对员工使用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
有些场所人员对所配置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不了解,不会使用。尽管初起火灾被及时发现,但往往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火。4.维护管理灭火器的措施不落实
不少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灭火器是一次配置终身享用,因此没有专人管理维护,致使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贮气压力不足、灭火药剂失效、罐体锈蚀、喷射软管老化破损或由于人为的随意挪用,造成压力表、器头连接处松动、喷嘴堵塞变形等。到火灾时刻急需使用时,不但灭不了火,甚至由于灭火器毕竟属于压力容器,还有可能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5.灭火器质量不过关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应付日常的消防检查或节省开支而不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果,购买质次价低的灭火器或灭火剂。还有一些经销、维修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降低成本,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维修时减免操作程序,充装数量不足,或用同种类不同性质的灭火剂替代充装等,使得这些灭火器根本起不到灭火效果。
二、灭火器应合理配置和加强管理
为确保建筑灭火器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应及时解决以下问题:
1.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时,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将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纳入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其他单位在购买灭火器时,应申请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本单位使用场所的性质,确定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及数量。
2.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尤其是岗位责任人接受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单位还应当保存培训和演练情况的记录。
3.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并且对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单位应当至少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定,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2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手提式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6年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8年的,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要场所配置的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距出厂日期满10年的,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12年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2(1)可燃物:(2)助燃物:(3)火源:
具备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并且三者互相结合、互相作用,物质才能燃烧。例如生火炉,只有具备了木材(可燃物),空气(助燃物),火柴(火源)三个条件,才能使火炉点燃。一切防火灭火行为都是为了防止或终止燃烧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作用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二)火灾的定义与分类
一、火灾的定义: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GB5907-86)
二、火灾的分类火灾分为A、B、C、D四类(GB4968-85)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香烟头虽小,潜在的危险性却很大。香烟的燃烧状态,可分自由燃烧和吸烟燃烧两种,当然这两种燃烧是交替进行的。香烟的燃烧,由于香烟的品种不同,燃烧的最高温度有所不同,因而各燃烧区域的温度也不同。一般说来,香烟中心部位温度高达800--900℃,在卷纸的燃烧边缘温度达200--300℃。吸烟时中心温度要比自由燃烧时高一些。要保持香烟燃烧,中心部份必须在700℃以上。风速对香烟燃烧也有影响,风速1.5米/秒时最容易燃烧,风速达3.0米/秒时则很容易熄灭。香烟的自由燃烧速度与放的位置也有关系,在无风的条件下,水平放置时,烧到香烟过滤嘴一端共需14--15分钟,垂直放置时,由下往上燃烧到过滤嘴需12--13分钟。
根据试验,香烟引起棉絮、木棉着火则需3--7分钟,引起腈纶着火只需1分钟左右。由此可知,乱扔烟头容易酿成火灾也就不奇怪了。什么叫闪点? 答:发生闪燃时的最低温度叫闪点。6.什么叫燃点?
答: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烟头为什么会引起火灾?
答:因为烟头虽小,但其表面温度一般在200—300°C,中心温度可达700—800°C左右,一般可燃物(如纸张、棉花、柴草、木材等)的燃点都在130°C—350°C,都低于烟头的温度。所以乱仍烟头很容易发生火灾。
烟熏痕迹是判定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甚至是起火点、起火原因的重要火灾痕迹,也是最常见的火灾痕迹之一,虽然不同起火形式的现场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是被广大火调工作者所认同的,就是阴燃起火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烟熏痕迹明显。但是笔者认为每起火灾在引火物、起火物、通风条件、建筑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利用烟熏痕迹分析判定起火部位及特征时,要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因素,消除各种因素的影响,确定正确的起火特征,以利于进一步确定勘验的重点。
1999年12月7日3时26分,辽宁西丰县xx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组成火灾调查组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验,笔者主持了此次勘验,勘验结果表明,这次火灾事故系由阴燃所致,然而这起阴燃火灾并未在建筑内部和门窗洞口处形成明显的烟熏痕迹。
火灾现场概况:这次火灾的起火建筑系截锯车间,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为三级,长36米、宽11.5米、高6米,呈东西走向,东、南、北均为空地,西8米为成品库,南北外墙各设12个窗户,呈上下双层排列(无玻璃),过火面积18×11.5=207平方米,起火前室内有铁皮取暖炉(内无保温层)一个,平刨一台,截锯二台,闷顶内无用电备及电气线路、散热构件,吊顶下方亦无可产生热能的设备,取暖炉南北各存放部分木材成品及半成品。
勘验发现:起火建筑门窗洞口上方无明显的烟熏痕迹。西侧屋架塌落,屋架的炭化程度以火炉上方北2米处塌落的屋架最为严重,室内墙面烟熏稀薄(附着牢固),南北外墙体屋架支撑处破坏程度相同,吊顶抹灰下部过火痕迹明显,紧贴抹灰的秫秸全部炭化,室内地面塌落物堆积层次由下呈上依次为:木材灰烬、吊顶抹灰、瓦砾泥土屋架残骸,这样起火部位定在室内。
在对起火部位进行勘查时发现:室内成品及半成品堆垛倒塌方向指向铁皮取暖炉及其西0.5米处的截锯,室内未倒塌的木质构件迎火面也指向火炉和截锯,形成了以火炉和截锯为中心的放射状炭化状态,蔓延痕迹十分明显,在对火炉和截锯进一步勘查时发现:铁皮火炉东侧地面无可燃物燃烧痕迹。而西侧与截锯相邻处地面有宽500毫米,深158毫米的锯末炭化(紧贴铁皮火炉,低于炉膛50毫米),紧贴火炉的锯末已经形成灰白色的灰烬,截锯下方也有75毫米深的锯末炭化,炭化深度由东至西变浅,形成半“V”字形,截锯台面木板下部炭化,呈龟裂状,上部外观基本保持完好,且台面木板东南角已有270×150毫米烧掉,坡口斜向下,炉膛内有木材灰烬及未完全燃烧的木材炭块。车间配电盘的总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刀闸开关的动片上附着有薄薄的烟熏,封孔的电工漆已经流淌,保险装置没有动作。
通过询问证实:十二月六日生产期间,确实使用火炉取暖,并于十七时二十分将炉火熄灭。
以锯末垂直向下炭化速度为0.3mm/min计,炭化深度达158mm所需时间为:150mm÷0.3mm/min÷60min=8.8小时与停止使用火炉时间基本相吻合,可以证明此次火灾确系锯末阴燃引起的。既然是阴燃火灾为什么厂房内部及门窗洞口上部无明显的烟熏痕迹呢?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全面勘验,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 方面:
一、建筑结构方面:
(1)是厂房比较高,内部空间大。
(2)是窗户呈上下双排设置,数量多达24个,且均未安装玻璃,通风良好,不能形成封闭空间,可形成气体二次旋流,且氧气充足。
二、气象方面:火灾时风力为三级,风向为南风,与建筑物垂直,利于烟气向室外散放,不利于烟气附着于墙体等建筑构件。
三、阴燃物质数量方面:这次阴燃的物质是锯末,数量较少,阴燃范围为500×350毫米,深度也仅为158毫米,不能形成大量烟气。
四、阴燃物质的含水量:由于火灾前加工的是木地板,对含水率的要求比较严格,所有的木材都经过干燥处理,含水率均在10%以下,这样的木材燃烧时不能形成大量的烟气。
五、引火源的强弱:由于火炉是由汽油桶改装的,炉膛内部没有加装隔热层,火焰直接作用在薄铁皮上,形成了赤热表面,是比较典型的强火源,在这一强火源的作用下,可以引燃绝大多数可燃物,远远超过木材360~420摄氏度的自燃点。
六、燃烧时的温度:一般认为,木材燃烧发烟量最大时的温度在400摄氏度左右,当燃烧的温度达到550摄氏度时,其发烟量仅为400摄氏度的1/4,而火炉在以木材为燃料时,其温度远远超过550摄氏度,应该在800~1000摄氏度之间,在这一温度下,木材燃烧的发烟量锐减。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可燃物因为阴燃发生火灾形成明显的烟熏痕迹是有条件的,随着可燃物的种类、数量、物理状态、引火源、建筑结构、通风条件、燃烧温度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如果在火灾现场的勘查中不注意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极易给勘查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
因此在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中,利用烟熏痕迹判定起火特征时要全面考虑,从建筑结构、气象条件到阴燃物质数量、状态等几个方面综合分析,消除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确定正确的起火特征和起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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