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_村民自治的目标和内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45: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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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民自治的目标和内容”。

村民自治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主体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国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全国初步深入,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探索了一条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2月18日,我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前往常宁市新河镇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塘头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塘头村村委会领导介绍,塘头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我们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纳分析,发现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

调查表明,对选举持积极态度的样本仅占合格样本(指1299份村民样本,下同)的53%,参加过最近一次选举的村民也只占被调查对象的70.7%。更突出的问题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认为选举前上级打招呼和村党支部指定候选人的样本占31.4%;认为私下做工作和贿选的样本占23.4%;认为宗族势力干扰村民选举的样本占5.1%。这些因素显然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从而导致村民选举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高,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低

民主监督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唯一平台。调查显示,完全知道村务公开的样本仅占35.3%,知道一点的占39.3%,令人遗憾的是竟然还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务公开,这个比率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经常去看村务公开栏的被调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务公开栏。同时,被调查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理解比较狭隘,虽有65.6%的村民对村务公开感兴趣,但其中的70.3%仅对“村务账目”感兴趣。对村务公开内容完全相信的样本仅22.3%,有一点相信的36.9%。(三)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

被调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见,72%认为村里的事情村民没有必要介入;仅有54.5%的村民认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总样本204份,下同)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样本都认为乡(镇)政府的指示应优先,而认为村民意见优先的村民样本和村干部分别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认为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意见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时,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干预严重,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

二、为改进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改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公开的操作者是村委会,到头来还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并不是最合理。为此,一方面要逐渐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制度的本义进行实际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关联面很大,尤其会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与农村工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其次就是要有合理的选举方法,采取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努力增强村民民主政治意识,完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我省村民对村务活动参与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必须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识,作为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并未达到应有效果。由抽样调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数乡镇的领导层漠视民意。真正的监督应该是主动的,因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等监督机构,构建更为有效的监督平台。

(三)推行“组合竞选制”,真正实观“村官民选”。好的选举制度必须保证自由意志表达、低干预、高参与以及使选举行为与人们的利益建立联系。目前全国农村在若干年的实践中,创造了“海选”制、和我省的“组合竞选”制筹方法,“组合竞选”先由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主任及委员候选人,主任候选人从委员候选人中自主组合村委会竞选班子,报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然后再经全村选民两轮差额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及委员。抽样调查数据间接证明,“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员会是相对优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参与率也会相对提高。所以我认为,“组合竞选”是一种较好的村民选举制度。这种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扰,能使村民充分表达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实质问题的落实,使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强化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加强村组联系。从调查来看,有不少村是在原来几个村的基础上合并而来,因此范围大,人口多,村民经常性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较为困难,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围上展开的。所以现阶段要实现自治的正常开展,必须要以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小的自治单元,使村民通过参与小组事务来逐步创造参与村级事务的条件,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现象调查

因此,就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以下三大现象:

一、“梗阻”现象

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政策严重脱节,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好经被念歪”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对于村委会的无能表示强烈不满。

二、“空壳”现象 即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或集体经济被挖空,造成村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无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关系农村发展的农田水网改造、教育卫生及环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经济支持。

三、“离心”现象 即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关系紧张。调查中发现,村委会工作及组织状况混乱,正如村民反映,村委会“跟上不跟下”,长期充当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执行上级任务,工作被动难以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意义,激化了基层矛盾偏离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认识,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外,我们结合调查分析认为,还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法律总体指导与执行中的技术程序性设计失衡。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指导性的法律规范,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法规约束,调查发现,很多村没有相应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规范性长效性的措施,因而执行中随意性人为性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过场。

二、政府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作用不足。调查发现,政府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基层村民自治建设。长期以来,过于强调行政化的手段,误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景动而影从,带来基层干部的被动执行,这或许是相当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缺乏示范效应的带动。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和村民权利的尊重,由于参与各方缺乏认识,村民自治的实际功能难以发挥,调查中很多群众认为自治没意义,进而影响了参与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示范,让村民认清其中的实惠,激发其参与积极性。

结合各种情况,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自治的有效开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保证村民自治运作规范化的基本条件。由于村民自治体现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围内享有管理本村事务的自治权,因此必须要强调村民对于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和执行的参与,使村干部与村民根据自治章程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于自治过程中的新情况予以及时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要在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原则精神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通过自治章程的制定确立管理规范,规避自治中的非规范化现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规条文转为规范化的具体活动。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任何自治组织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与引导,要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加强政府在自治过程中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的职能,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推动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与节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样,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其内容十分丰富,不可能齐头并进。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和节奏,着力于及时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激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自治活动,使村民体验到自治的实惠。在现阶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1)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以此来带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民主选举,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选入自治组织,满足广大村民发展经济、实现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选举,使村委会干部在从事决策时能充分尊重民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村民的监督。

(2)健全自治组织体系。自治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务,实行自治的组织依托和规范化保证。所以现阶段除了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外,还要着力加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建设。从调查看,这也是当前自治中的薄弱环节,但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组织的基本轨道,强化“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建设,实现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换!(3)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村民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只有抓住这一中心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所以村委会要在执行好上级任务的同时,推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村民的联合发展和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训,作好农产品的“产——供——销”工作,另一方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

或许村民自治的建议还远不止这些,但我们相信,任何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建议,抑或反思与争辩都将有利于我们关注问题的最终解决!希望我们的调查能给村民自治的实践提供关于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近几个月来,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市的县(市、区)乡镇、部分村,召开有县级民政局干部、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村民代表、乡镇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座谈会,结合以往的调研活动和平常的工作实际,对我省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

本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真实的了解掌握,对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当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成效

1、民主选举日臻规范,选举质量逐届提高

我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九届次。民主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我省受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直至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重视和热心支持,首先是选举法规比较健全。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并经过多次修订完善。2005年在总结2000年、2003年两次换届选举实践经验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对两个“办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使法规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其次是操作程序更加规范。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办事。做到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各地还对操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尽可能地压缩了操纵选举的空间。三是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由原先的直接任命,到后来的间接选举,再到目前的直接选举,以及备受关注的不确定候选人选举,选举的民主程度一届比一届提高,运作程序也一届比一届规范,成功换届选举的数量与质量在不断提高。2006年,全省应换届的14433个村委会已有14379个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完成率为99.6%,其中厦门、三明市100%完成选举任务,福州、泉州、宁德、龙岩市完成率达99.8%以上。通过换届选举,各地村委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得到提高,基层组织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推进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全省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占60.2%,比上届提高了3.4个百分点;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6.5%,比上届提高了5.6个百分点;平均年龄40.9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16.8%。许多地方的经济能人和高素质人才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福州市村委会成员中30岁以下的占10.5%,村主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7%。厦门市由当地企业家当选村主任的约占三分之一。龙海市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38.8岁,30岁以下的占14.7%,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村主任占15%。

2、民主决策日趋严谨,决策方式更加多样

当前,我省农村民主决策形式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显著。全省50%以上村委会在村务决策中引入民主听证制度。在开展决策听证中,村“两委”努力做到立足本村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召开听证会,扎实做好听证事项的落实,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包括重大村务决策意见出台、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工程招投标、宅基地分配和土地征用补偿、义务工摊派和农民负担、优抚、福利、救济、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其他事项,都纳入了听证内容。三明市共有1514个村开展了村务决策听证活动(占村总数87.4%)。近年来,全市先后召开听证会4000多场(次),列入听证事项3600余件。泉州市今年来通过听证议定事项5523个,已办结的事项4193个,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群众满意率达90%。宁德市今年来共召开听证会1968场(次),确定听证议题2238个,其中涉及村级重大事务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1809个,最后形成统一

意见的有1776个,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在未实行村务决策听证的村,沿用村民代表讨论决策的传统形式。具体做法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由党组织受理,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表决结果和会后执行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下坑村在

刚开始提议集资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时,响应者寥寥。随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不断深入和建设方案的不断

修改完善,绝大多数家庭愿意参与集资建设。村务决策听证制与民主决策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村委会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减少了村务决策失误,优化了村务决策水平。

3、民主管理更加主动,管理方式更趋合理

九十年代后半期起,特别是近年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社区建设后,村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中的各种管理制度,作为干部和 村民的行为规范。目前,全省有98%的村委会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有95%的村委会制定了有关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福利保障、干部目标管理等项制度。许多地方还建立了由村民代表或群

众团体人员参加的执约队,依据

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确保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贯彻落实。邵武市村村制定了

村民自治章程,建立村务管理规定。古田县各个村委会还把《村民自治章程》印制成册,分发到每家每户,成为村务管理的依据和村民言行的准则。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减少了村委会工作的随

意性,许多山区农村因为制定了自治章程,实施了民主管理,使村务管理加强了,干部群众更加和谐了,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减少了。

4、民主监督意识增强,村务公开日臻透明

我省农村民主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公开等形式对村委会及其干部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议来实现的。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村务公开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

重要举措,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全省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目前,全省100%村委会设立了村务督查小组或民主理财小

组,所有的村委会均设立村务公开栏。南平市农村实行集体财务一月一公开,确保村集体财务公开情况让

村民看得见、看得懂、看得早,深受村民群众的欢迎。漳浦县前亭镇田中央村许多村民说:“村里的事,以前公道不公道天知道,如今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

近年来,各地还通过村财阶段性审计和离任审计来实现民主监督。在很多村委会,凡超过一定数量(一般是1000元以上的)的开支,均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阶段性审计。村委会干部离任审计,是村财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届村委会换届之前都要进行村财审计。2006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全省审计面达

99.6%,审计金额达405亿元,其中查出违纪金额1.35亿元,涉及3584个村委会,处理了涉嫌贪污挪用集体

财物者263人,其中受党政纪处分53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2人,清退款物1174万元。通过村财审计,农

村经济和村财管理问题得到再整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的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

建设。

5、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民主自治上新水平

近年来,我们结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核心,从有关法规和

政策规定上,从民主自治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上新水平。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地方性法规,从法规上进行改革创新。2005年11月,省人大十届20次会

议对《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进行重新修正、完善并颁布实施。两个办法对选委会的直选、选民资格的认定、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选举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符合基层实际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村

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连续六个

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三种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2006年度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49名

村委会成员当选后职务自行终止,其中村委会主任30名。实践表明,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促进村委会建设 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制订下发各种规范性文件,从政策上进行改革创新。2003年,省民政厅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和立法宗旨的原则下,下发了《关于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选委

会选举、村民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等13个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使选举工作更便于广大农村

基层干部群众掌握和操作。两年多来,省民政厅对村民自治中的村委会成员另行选举、驻村单位是否参选、选举效力、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等问题,共下发了近20份规范性文件,从政策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

法规规定,创新了村民自治工作。三是深入开展村务决策听证活动,从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为进一步建

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省里下发了《关于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意见》,在全省农村全面

推行村务决策听证工作。《意见》明确了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总体

安排、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并制定了《福建省村务决策听证办法》,从工作方式方法上对深化村民自治

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

二、村民自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一)民主选举的重视度下降,选举难度略显增大

一是部分乡镇对村委会选举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有所下降。随着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重心的变化,乡

镇在工作上对村级组织的依赖程度降低,财力上对村级的依赖性减弱,部分乡镇领导机关对村级组织选举 的关心程度降低,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领导不力,依法指导不细致,宣传发动不充分,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组织选举,有的消极应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

二是选举的竞争性进一步增强,妇女当选的难度加大。妇女当选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在一些经济

发达地区,村“两委”交叉任职的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的职数大幅度减少,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增

强;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逐步提高,参与竞选村干部的人数越来越多;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群体和以

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利益群体的竞争日益激烈。我省目前约10%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在将来的选举中,如

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村委会成员中妇女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

三是违法干预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贿选现象增多。贿选现象已在很多地方出现,部分地方已呈蔓延

之势。贿选的手段多样化,有给钱的,也有给物的,还有既给钱又给物的。有候选人直接参与贿选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指使他人所为的。2006年换届选举时,福州市有一个村,候选人扛着80万元人民币,用透明

塑料袋裹着满村游走,给人一种暗示:候选人若当选,村民将有好处。因贿选引起的选举争议和上访事件

时有发生。

四是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困难。由于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比较原则,涉及选举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村民资格、候选人条件、贿赂选举、另行选举、重新选

举、选票认定、罢免、违法行为处罚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不明确或处理措施难执行,处理难度

大,群众只好逐级、越级上访。一些人钻了法律空子,致使干扰破坏选举现象时有发生,纠错效果不明显。

(二)村委会届期三年太短,基层选举过于频繁

近年来,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村委会届期三年太短。太短的任期一是造成村干部队伍不稳定,二

是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农村的发展。有一种说法叫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第一年要接受任前

必要的培训,还要忙着定计划,确定发展思路,第二年才忙工作,第三年快要换届了,至少半年要考虑是

否参加下一届选举,如何连选连任等等。此外,基层选举活动过于频繁,用群众的话说,十年九选,今年

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明年是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后年是县区人大代表选举。每次选举,都要让村委会干部

忙碌一两个月,开支一笔钱,少则几千,多则数万不等。有的村干部反映说:他们村里几乎每年都要搞一

次选举,而每一次选举都得花上2至3万元。毋庸置疑,目前,我省仍有部分村经济较薄弱,频繁的选举活

动对他们来说是一个负担。而且,选举活动多了,牵扯着村干部的精力,也影响发展经济。再者,次数多

了,也影响村民参与积极性。

(三)村“两委”关系不尽和谐,选举联动有待推进

在一些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很融洽。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群众选举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由占村民总数一小部分的党员“两推一选”的,于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

干,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妨碍了村委会班子正常行使应有的权力。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尚有8%左右的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

处理不好、村“两委”选举联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

(四)村务公开仍需规范,监督整改措施乏力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对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推进村

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把握不准,存在安于现状、盲目乐观、松劲懈怠的现象。有的村干部存在怕麻烦不想公

开,怕监督不敢公开的心理,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有些群众认为村务公开只是上级和村干部的事,与自己

没有多大关系,不闻不问,不参与监督和公开。二是工作不规范。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不同程度存在

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的不规范。公开内容不全面,省里要求公开11项内容(村干部补贴、集体财务收

支、计生指标、企业承包、工程投标、宅基地分配、被征土地面积及补偿款项、义务工摊派、救灾救济资和生产资料发放、扶贫资金使用等),有的才实行四方面、六方面的公开,一些比较敏感和群众关心的内容不公开或公开不彻底。有的公开项目不细化,只笼统公开大的支出项目,而不公布具体的支出情况,群众看了还是不明白。特别是在村财的收、管、用等环节上,普遍存在失范乃至混乱现象,乱发补贴、乱开支等违纪违法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监督整改不力。有些地方监督措施乏力,监督滞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查处不及时,整改施未能真正到位。

(五)基层工作队伍较薄弱,局面难以开拓创新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专业工作者扎实工作和不断创新,需要农村基层骨干和积极分子投身其中积极实践。但我省许多地方的情况是,从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人员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明显不够。作为职能部门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科、股)的同志屈指可数:设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的工作人员,多数单位只有一人,许多县(区、市)政权股大都只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人(即一个人,兼办其他事务)。而乡镇从事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骨干和积极分子则更缺乏.另外,在很多地方基层政建设没有专项经费,也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管下,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各级党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二把手亲自抓、带头抓。要确定目标,部署措施,落实奖惩手段,组织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具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全过程,保持村民自治工作的正确方向。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发挥好自身职能,一方搞好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建设,另一方面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活动。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农村 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典型 经验,加强指导力度。司法、公安部门也要积极关注村民自治工作,搞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惩治那些干扰破坏村民自治工作的不良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通

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宣扬各种先进典型,曝光各种违法现象,引导农民群众在自治活动中把握正确的方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监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民主选举制度

现有的相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虽经多次修订,但有的仍然不能完全适合当前农村新形势新情况。因此,有必要依据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订法律法规,是对以往村民自治制度的再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用发展、辨证的态度去修正不适应农村实际的有关制度,以充分体现法律和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从现在情况看,修订的内容首先要着重考虑民主选举的办法和程序。比如,近年来,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量大,部分村民长期外出,他们有的想回村参加选举,但无法脱身,有的则干脆不回村参加选举,这无形中给村委会选举带来不小的困难。

比如在选举中,要想达到“两个过半”(即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已不太容易,这样的规定原来是必要的,因为这

样有利于扩大民主,培育民主,可以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方面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增大,一定要坚持“两个过半”会增加选举的难度,加大选举的成本。另一方面,弃权也

是一种权利,或表示不在乎选举的结果,或表示认同所有的结果,即使在美国,近几届选总统,选民也均未过半。因此,参选应坚持自愿原则,以获得参选人的多数票的当选,这样既体现了民主,又降低了选举成本。再就是明确对违法行为具体的惩治办法,要把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民主权利切实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建立明确的可有效操作的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比如,对干扰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不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治,由谁来执行惩治行为等,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延长村委会任期时间。农村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当前选举活动过于频繁,他们希望对选举活动予以整合,简化选举过程,改村委会一届任期三年为五年。

(三)正确处理乡与村及村“两委”关系

正确处理“乡村关系”。要正确理解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在制定农村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科学划分农民与政府的利益格局,理顺管理体制,既要防止乡镇政府的“越权”,又要防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失控”。乡镇政府必须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协调、效能、服务、法治”的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功能。村委会要把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协助和配合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决不能以自治组织要服从民意为借口,不愿接受乡镇政府对村务工作的指导,甚至唱对台戏或抵制乡镇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村委会必须纠正实践中村委会包办乡镇政府对农村和村民相关事务的做法。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政关系的自然延伸,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对村民自治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尤为重要。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统一的总体要求出发,努力探索规范、协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一是要科学划分职权与职责,处理好政治领导与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主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的建设。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 直接管理具体的村务。村党支部应督促村委会依法实行自治,积极提出村的发展规划,并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监督村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村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工作村委会要增强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地接受和依靠村党支部的领导。二是要增强农村党的层组织的执政能力,村民自治组

织的自治能力。作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要加大建设力度,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以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作为村民自治主体之一的村委会不仅要树立依法自治意识,提高民

主自治的能力,而且要牢固树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思想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政治觉悟。

(四)进一步完善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审核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公开

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意见受理等,都要符合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以保障村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对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

伸至村务决策及其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坚持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制定评议规则,定时定期进行统一安排。明确规定评议主体、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原则和评议要求等事项,使这一制度的实施既要有利于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又要有利于发挥村委会及其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村务管理效率。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健全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制度,保障村务监督小组充分履行职责,努力使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达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五)进一步扩大宣传,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观

农村干部群众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主体。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广泛深入的向农村干部群众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村干部群众增长村民自治的知识。使他们懂得如何尊重群众的意愿,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基本制度的建设,如何依法有效实施各项自治活动;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遇到违法行为时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提高民主实践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起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的观念,明白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发扬民主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要纠正些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可以不受约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错误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要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 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批露违法问题,造全社会尊重、支持农村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

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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