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_政协提案办理意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44: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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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更好发挥提案在发扬人民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和我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晋发〔2006〕32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提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渠道。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省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及各市政协(以下统称提案者)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提案是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提案发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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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关键环节。开展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工作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格局,更好地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

第四条 省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征集、审查、立案、交办和承办口、承办单位、提案者之间联系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承办属于本厅职责范围提案的同时,负责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第五条 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内容,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分别交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签收办理。

属省委、省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签收,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其签收办理。

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提案,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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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提案或需要调整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的,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交办单位提出意见,不得自行将提案转交其他单位或积压拖延。

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意见,直接交办单位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承办单位按照回复意见执行。

第七条 实行办理工作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指定专门机构并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门人员办理提案。

第八条 办理提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充分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提案者的意图;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提案,承办单位要与提案者加强协商、.达成共识。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单位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调。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遴选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重点提案目录,报经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提请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办、领办。对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事关全局的重要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报省政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同意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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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办、领办提案,由承办单位成立办理小组,制定方案、强化责任、确保实效。

第十一条 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工作参考。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办、领办的重点提案,关乎全局、办理难度大和承办单位已经答复采纳建议并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的重要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请主席会议督办或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进行专项督办、联合督办。

第十四条 省政协组织委员、提案者采取视察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对督办提案过程中形成的意见由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七、十九条的要求落实并回复。

第十六条 提案办复期限为三个月,自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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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之日算起。注明“急案”的要急办。

第十七条 提案答复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事求是、明确具体、行文规范。内容包括对提案办理情况,对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提案答复要写明提案编号和提案者,承办单位在其负责同志和承办人员签名后,以公函答复并送达提案者,同时报送直接交办单位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可并案答复。不得以请示、工作总结等代替答复。

第十八条 由省领导批办、领办和督办的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报领导同志审阅后按第十七条规定答复。

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负责办复,协办单位配合。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及时回复办理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答复。对规定期限内未办复的,直接交办单位负责催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提案之前应与提案者联系、协商和沟通。要以书面形式征求提案者对提案答复的意见,对不合格或提案者不满意的提案答复,直接交办单位责成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重新办复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答复进行审查,适宜公开的网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向省政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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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通报本系统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承办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交办单位报送本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书面总结。

第二十二条 评价提案办理成效的标准是:是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提案指出的问题和落实采纳提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逐步将办理提案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体系。对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提案办理情况可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对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因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强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地各部门积极办理提案取得的成效,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全国政协交办的提案,按上级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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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25日印发的《山西省办理政协提案的规定》(晋办发[2007]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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