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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各地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以下简称“减负稳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0年落实减负稳岗各项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凡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认定为困难企业,优先受理中小企业享受各项政策的申请。所有困难企业(含省认定的省属困难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缓缴和补贴政策。
二、继续实施四项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政策
降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时间延至2010年底,适用范围包括困难企业在内的所有参保企业。
三、全面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凡是认定的困难企业,原则上五项社会保险费都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延至2010年底。各地对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对困难企业实行先缓缴后补签协议的办法,加快缓缴政策落实。对于缓缴期满的困难企业,一次性补缴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补缴期限。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仍要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继续实施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发放手续,困难企业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凡是失业保险基金节余支付能力超过6个月的,都应实施岗位补贴政策。2010年继续实施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将支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执行期延长一年,是国家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和工作责任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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