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_镇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32: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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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余姚市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帐,执行《中小学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严格财务纪律,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求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其账户必须由乡镇(街道)核算中心代理记账。

第三条:幼儿园获得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以取得办园许可证、确保安全、规范办园、按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核准)、控制班额,并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保障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前置条件。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严重事故的,取消其相应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四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使用范围 1.减免生活困难家庭子女保育费;

2.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的养老保险补助;

3.部分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4.幼儿教师业务培训; 5.新办幼儿园开办经费、幼儿园异地新建或整体改扩建、幼儿园大型维修、设施设备添置;

6.中心幼儿园专项业务辅导经费及早期教育指导经费; 7.各类幼儿园达标、创星、评优等奖励; 8.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补助奖励经费; 9.部分非在编幼儿教师工资补助及在编教师工资支出; 10.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经费。第五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户供养的儿童以及家庭遭受特殊灾难和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儿童在本市就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凭市民政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除当年保育费。

2.幼儿园中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当年城镇职工最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对具有中级衣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除政府全额负担城镇职工最低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外再负担余下部分的50%。

3.在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内从事相关工种的从业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中,对持有本工种资格证书的给予人均每月200元的工资补助;对具有本工种初级技术职务的给予人均每月400元的工资补助;对具有本工种中高级技术职务的给予人均每月600元的工资补助。市财政补助后,各幼儿园必须保证上述人员的年收入(不含五金)分别不得低于2.5万元、3万元和3.5万元。

4.凡按标准收费和配备保教人员的有证幼儿园,按在园适龄幼儿数(不超过等级标准设定人数)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省三级及以上每生发放200元/年;省三级以下(含无省等级)每生发放150元/年。本项资金发放前,由各乡镇、街道教辅室对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综合考核,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范办学、幼儿家长反映强烈的幼儿园,取消其本项资金的补助。

5.乡镇(街道)异地新建和整体改扩建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其建设标准分别达到省一级(12班及以上)、省一级(9班及以上)、省一级(6班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340万元、280万元的补助。

其它新建的公办幼儿园且硬件达到省二级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按基建决算支出(不含拆迁成本,下同)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额度的上限为300万元。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50万元以上的幼儿园,按基建决算经费的10%给予设施设备补助;社会力量投资举办100万元以上且硬件达到省二级建设标准的幼儿园,按基建决算经费的20%给予设施设备补助,其补助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或整体扩建的幼儿园申请经费补助,其立项、审计、竣工验收等程序应符合我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6.现有幼儿园的扩建,民办园整体政府回购,酌情补助扩建设施设备经费和回购经费。经教育局审核同意的大型园舍维修项目,酌情予以经费补助。

7.乡镇街道学前教育辅导机构(早教指导站)每年工作经费 3-5万,用于教研活动、培训辅导、专职业务辅导副园长补贴等支出。

8.上等级设施设备奖励

(1)认定为六星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2)认定为五星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 8 万元;(3)认定为四星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 4 万元;(4)认定为三星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

2万元;(5)认定为二星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万元;(6)认定为一星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0.5万元.9.达标、创优设施设备奖励

(1)创宁波市农村示范性幼儿园奖励 4 万元;(2)创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幼儿园奖励 4 万元。

一所幼儿园在原基础上升级的,奖励经费采取“靠高补差”办法。10.中心幼儿园辅导工作奖励

(1)当年获宁波市优秀辅导幼儿园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2)当年获余姚市优秀辅导幼儿园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第七条: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与核拨 幼儿园申请经费补助,应根据本《办法》条款,在当年10月底前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和教辅室初审,报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当年补助数。

第八条:上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对象限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会计核算完整、办学行为规范的幼儿园。财政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对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如有违规,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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