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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精神,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设立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为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为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全市范围内,学前教育达标和强区、县(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新评上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市区甲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的奖励;扶持“49100工程”乡镇新建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市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其它完善学前教育办园设施、提高办园质量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四条 专项经费奖励和扶持标准
(一)奖励经费
1.评上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的,分别奖励10、15万元;评上强区、县(市)的,分别奖励15、20万元[其中,在达标基础上再评上强区、县(市)的,只补奖5万元]。萧山、余杭区按县(市)标准奖励。
2.评上杭州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的,奖励10万元。
— 1 — 达标乡镇原则上由区、县(市)负责奖励,其中属于“49100工程”的达标乡镇市奖励5万元。
3.新评上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3万元,其中民办、集体办和部门办幼儿园,再增加2万元;新评上市示范幼儿园(挂牌)奖励2万元;六城区新上甲级及以上幼儿园的,奖励2万元,其中民办、集体办和部门办幼儿园,再增加1万元。
4.奖励“先进名园”和先进个人。市每2年评比一次学前教育先进“名园集团”和先进个人。对推进“名园集团化”和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成绩显著的先进“名园集团”龙头幼儿园奖励5万元、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县(市)负责学前教育达标乡镇、新上等级幼儿园(五城区及滨江区、经济开发区和西湖名胜区负责奖励乙级以下新上等级幼儿园)和新评上农村规范幼儿园的奖励,具体办法和奖励标准自行确定。
(二)扶持经费
1.“49100工程”的乡镇新建和改建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分别按每班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乡镇一次性奖励;乡镇新建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的,区、县(市)按照中小学基建补助标准给予乡镇补助。
2.五城区及滨江区、经济开发区和西湖名胜区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新建公办幼儿园(含撤村建居配套建设的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和改建幼儿园(须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分别按每班3万元和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其它完善学前教育办园设施、提高办园质量的一次性扶— 2 — 持、奖励,根据年度学前教育工作重点和资金安排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申报、审批程序
(一)奖励经费的申领。以当年相关部门发文认定的学前教育达标和强区、县(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先进“名园”、省、市示范性幼儿园(挂牌)、市区甲级及以上等级的幼儿园和先进个人名单为依据,由各相关单位填写表格,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计划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
(二)扶持经费的申领。年初由乡镇、街道向有关区、县(市)教育局按基建项目申请计划,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年末根据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计划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励(不含先进个人的奖励经费)、扶持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扶持欠发达地区农村学前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用于人员奖励、福利等与扶持学前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不定期地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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